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的互构研究
——基于一起建庙纠纷的案例分析

2019-01-12 06:07马茗荟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社工

张 红,马茗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712100)

一、研究缘起

乡村社会纠纷一直以来都是引发矛盾冲突与关系紧张的起因。在传统社会,费孝通认为乡土本色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礼治社会”[1],依靠“文化的力量”来协调社会关系而非刚性的法律,因而产生“无讼社会”。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礼治秩序逐渐演化为陆益龙笔下的“法礼秩序”[2],仅仅依靠儒家伦理道德已不能完全化解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矛盾冲突。在纠纷类型上,传统社会中局限于田地、水利、山林等农业生产方面的纠纷,已逐步转变为如今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等方面的矛盾。在纠纷范围上,由较为单一的生产生活领域蔓延至经济、政治、生活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纠纷主体上,传统社会中的乡绅是处理纠纷事件的仲裁者,因其具备教化乡民的知识经验及谙熟乡规民约,使之能够取信于民。当前,农村部分基层干部行为失范以及公道正义的缺失反而使得其自身成为制造纠纷的主体。新时代乡村社会基础的巨变导致基层调解工作者力不从心,而农村社会工作凭借其专业优势在调解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治理和资源整合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介入空间。[3-6]

对于农村社会工作者而言,其能否承载起农村社会矛盾调解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的知识储备与角色扮演。较之于城市社区,村落社区具有社会基础、文化资本、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因此,进入场域的农村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包括三项。一是农村社会工作理论与伦理价值观;二是由农村社会工作理论、方法与技能构成的“书本知识”贯彻运用于现实生活情境中的实务模式。上述两项是社会工作者均应掌握的学科知识与专业素养。三是地方性知识。即在一定的情境中生成并在该情境中得到确认、理解和传承的知识体系。地方性知识具有地域性、整体性、实用性等特点,具有育人、文化保护、生态保护、医学、环境与资源管理、农业研究、调解民间纠纷等价值。[7]美国人类学家古德纳夫将其称之为“文化地图”。农村社会工作者应关注和了解的就是这张充满地方性知识气息的“文化地图”[8]。但是,目前无论是社会工作理论研究者,还是实务践行者,都没有高度重视和有效利用地方性知识。随着农村社会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互构的必要性开始体现。本文以一起在关中农村因建庙伤亡引起的纠纷为例,分析纠纷调解中的地方性知识运用及农村社会工作在其中的张力,探讨地方性知识融入农村社会工作形成本土实务模式的可能及如何调适农村社会工作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冲突以形成互构态势等问题。

二、案例背景

(一) 案例回顾

2006年,在关中平原上的贺家村发生了一起建庙伤亡事件。村中一佛教信徒任某计划建造一座娘娘庙,遂将多年积蓄捐献出来,并号召村中善男信女义务帮工。在建庙过程中,一名34岁的男子高某在搭房梁时不慎被砸倒,当场死亡。死者家中尚有父亲、母亲、妻子和6岁女儿及4岁儿子。其妻在其死亡后不堪生活重负而改嫁,家中仅剩爷爷、奶奶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孙子女。万般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①

法院经过一审判决,判被告赔偿死者家属5.7万元。被告不服,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参与建庙是高某的自愿行为,死亡事件纯属意外,如果将全部责任归于自己有失公道。而且,建庙已花尽多年积蓄,家中再也无力拿出这么多钱,进而提出上诉。中院二审判决,宣判被告赔偿2.7万元,原告表示不服,认为是被告组织活动导致其子死亡,家中一对孙子女均无劳动能力,儿子死亡不仅对家庭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导致“妻离子散”,遂上诉省高院。此案持续10年之久,未有结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贺家村张某原来在乡镇企业供职,返乡后担任贺家村支部书记,得知此事后有意从中调解。

(二)村落中的地方性知识呈现

调解起因于省高院给原告打电话,让其提供被告电话。原告觉得找任某要电话实在太困难,“我们两家正打官司,门都不让进”,遂找到张书记说起这件事。张书记在咨询后得知是省高院主动向原告要电话号码,就决定与省高院直接联系,“我能要到电话,但是给你也没啥大用,这案子拖了10年了。你能不能让我调解试试”。省高院下达调解通知书,将案件转回村,由张书记负责协调。

张书记拿着调解书首先找到原告,“这事也10年了,现在调解书下来了,你想要多少钱”?“5万7”。“我给你讲,一审判了你5万7,但是二审给你判了2万7,二审一判,一审判决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你知道不?你同意不同意我给你调解,尽量给你满意的答复”。原告表示同意。随后,张书记又来到被告家。一开始他没有提及赔偿金额,而是说起了原告的家庭情况。“这事10年了,娃娃都十五六岁了,正是用钱的时候。你说人家妈改嫁,老两口带着俩娃咋过的啊!你得把钱给娃”。任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是只能赔二审判决的2万7。张书记劝道:“你那二审判决受法律保护,但是原告不服,这事就得一直拖着。你再给人家添点,你盖庙不就是为了做善事嘛,把钱给娃娃可比盖庙积功德。只给2万7,不要说人家,连我都不同意。”张书记提出折中办法:“赔5万7,你不同意;你说赔2万7,人家不同意。不如这样,两者相加除以二,4万2,你看行不?”任某表示接受。然后,张书记再次去找原告说了他的建议:“4万2比不上一审的5万7,但是,按照二审你只能拿到2万7。咱取个平均数,比当初的二审多,任某也同意了。这官司拖了10年,你也得为娃娃想想,再拖下去不知道钱啥时候才能到手。”原告释然接受。接下来,张书记和原告、被告去省高院将事情处理完毕,用7天时间了结了10年的恩怨。为此,省里奖励他500元。他花200元雇车将两家人接回村,剩下的300元请两家坐在一起聚餐。张书记说:“问题解决了不算完,还得让两边心里好受,彻底放下这件事。”

其实,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内心深处都认为“打官司,赢了也是输了”。大家都是乡里乡亲,长达10年的官司,不仅伤了两家和气,实则涉及两个家族。所以,当乡党委张书记刚一回村,原告就找到张书记从中协调。在接案阶段,当张书记得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村庄出现问题时,主动向省高院提出调解这起积压多年的事件,避免矛盾扩大,造成更大的危害。基于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千百年的文化传统和以生活习俗为基础的互助系统及亲情系统使得农民在遭遇困境时选择的解决路径为血缘(亲友)—地缘(乡亲)—外圈(政府)。张书记作为“圈内人”,原告和被告都对其持有天然的信任感。在纠纷处理阶段,土生土长的张书记对每家每户的情况了如指掌,不需要事先收集资料和预估问题。他通过对当事人及相关者的咨询就能准确把握整个事态并判断问题所在,进而能够打破僵局,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建议。由此可见,张书记的调解实践离不开地方性知识的滋养。在农村,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与基层社会之间存在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的“灰色地带”,其间“度”的把握需要灵活运用地方性知识进行“深描”,从而将生涩难懂的“高深知识”转换为富有实感的乡土文化气息,使得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农民的日常生活相勾连,进而顺利地被理解与认同。

三、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互构视角下的案例分析

运用地方性知识调解纠纷与社会工作一样都致力于助人解困。二者的工作都具有非营利、公益性的利他性质,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中,均属于自下而上的治理主体与建设力量,在价值目标、组织结构、工作方法等方面具有相近之处。这对专业性农村社会工作如何借鉴地方性知识的经验与做法服务于困境人群有启示作用;而针对二者的差异之处,涉及的问题则是地方性知识怎样从价值观和程序技术两方面上升至专业化程度。

(一) 熟人社会的互助与陌生人社会的求助

熟人社会注重乡土礼俗,人际关系自然倾向于彼此间的互助。虽然在外人看来,互助的边界在个人与家庭、家庭和家族、个人与集体之间模糊不清,但对于村民来讲这是乡土知识的组成部分,具有共享的生活经验规则。近30多年来,贺家村虽有大量的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但流入者极少,“熟人”虽然减少了,但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依然延续,村中仍然保留着“以帮酬帮”的村社传统。同时,贺家村将娘娘庙作为社区保护神的做法,使贺家村与其他村庄之间产生了极为清晰的文化边界,进而更加促进了村民共同的身份认同。大姓家族中年长且有能力者在村两委班子中担任负责人,依靠情理法处理公共事务与民间纠纷,享有很高的社会威望。随着国家力量的下沉,国家权力逐渐取代了乡村权威,法律法规取代了村规民约,社会交往呈现伦理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型的趋势。

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当下,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的关系常常被割裂。来自村民日常生活情境的经验和知识往往被忽视,被认为与社会工作不相关,遂成为“被压制的知识”。事实上,特定情境中的在地化知识的经验方法完全可以被社会工作借鉴,如果能够很好地实现地方性知识与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的互构,则可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一个理解和解释事物发生发展的知识基础,有利于工作者将其应用于具体的实践情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形成有效的决策。具体到本案例,值得深入探究的是如何做到互助与求助之间的互构。

首先,农村社会工作者应将自己转化为“村落中的熟人”。中国是人情社会,在农村更是如此,社会工作的开展需要与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服务初期阶段,驻村社工需要与贺家村的基层组织——村两委建立合作关系,尽量获取对方的信任和支持。此外,村里的族群文化、族群领袖对社工的接纳也十分重要。案例发生地的社会工作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社工的投入和社会对社工的认知都相对有限,且容易出现两种认知偏差:一是认为社工是“专业人士”,擅长“链接资源,能够解决所有问题”,故对社工期望过高;二是认为社工“年轻无社会阅历,空有理论”,对社工持质疑态度。无论哪种认知,都会造成社会力量乏力、社会资源整合困难的问题。因此,社会工作者驻村首先需要做好三件事:一是针对基层政府、村委村组、宗族领袖等人员,开展基层组织走访计划,尝试与各方建立合作关系;二是针对普通村民,实施“口述历史”的村民走访计划,全面了解贺家村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生活生产信息;三是在收集案主家庭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档案资料,并根据其需要,适时提供能力建设、心理调适和社会支持服务。社工通过对三类人员的走访、观察及访谈,认识和掌握社区公共空间与案主需求等信息,进而绘制社区资源地图。其次,社工应主动助人。本案例中,原告因为需要任某的电话而向张书记求助,但其根本意愿是想了结长达10年悬而未决的官司。基于“我们感”的村落共同体意识以及“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扮演,张书记做出迅速的行动反应。其借鉴意义在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容易造成村民“求助”的无意识。他们在集体记忆中获取重要的物质性福利的优先次序是亲友、生产组织、政府,获取生活性帮扶的资源则来自亲友之间的互助。千年沿袭的历史文化和思维方式使得村民在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助而是互助。针对村民消极的求助心理,社会工作者在介入纠纷时就应由被动的“坐等上门”,转变为助人工作的主动态度及衍生的行为。[9]

社会工作者作为村落中的“熟人”,区别于张书记的乡土纠纷调解方式,至少应开展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开展以案主家庭为单位的个案服务。表面上看,原告面临的困境是10年官司的无果,但深层的、长期的困境则是原告家庭生计及持续发展问题。因此,从专业角度分析,不应只关注纠纷问题的解决,还应将原告家庭作为服务对象,以应对家庭生命周期中的能力建设及成长议题。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的角色亦有别于张书记。首先是教育者。社会工作者的教育者角色不像教师一样进行知识技能的传授,而是借鉴张书记的做法,讲明道理,让原告明白维持一审赔偿金额不现实,让其接受协商后的赔偿结果。其次是治疗者。针对老人的经济困境和心理压力,未成年孩子面临家庭变故、学业成就等“拐点”事件,秉持同理心,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在动机、认知和行为上辅导案主家庭。最后是链接者。针对案主家庭的生计困难,借力使力,链接解决问题的资源。如社会工作者可以给原告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信息;积极联系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申请贫困救济;联系非正式社会组织发起爱心捐助等活动。第二,对于日趋弱化的乡村社区关系开展互助网络建设。一是建设村民之间的互助网络,启发村民重拾地方性知识中的邻里守望相助,促进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社区之间的关爱与情谊,找回逐渐失去的“熟人社会”,规避摩擦纠纷产生的土壤。二是建设村与村之间的互助网络,通过基层政府协调,促进村际间的互助合作,扩大社区资源优势,实现区域范围内的和谐发展。

(二) 本土经验与专业方法

本案例之所以能够能得以顺利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张书记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回顾整个纠纷事件的处理,张书记抓住了三个重要节点。第一,矛盾调处的关键在于被告任某的态度。根据法院二审赔偿结论,任某从一审的5.7万元降到2.7万元,如果他依然坚持自身“获利”,可少赔3万元,但这起纠纷可能永远就是一个死结。针对死结,张书记的策略是主攻被告方任某,主打“情理牌”。他提出三点理由:孩子已十五六岁,母亲改嫁,老俩口带娃艰辛;建庙就是为做善事;只赔原告2.7万元,我都不同意。三点理由充分道出了两家10年恩怨的时间成本、情感道义、心理压力和舆论讨伐,这些“成本”远超出3万元的经济得失。第二,张书记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取一审和二审的赔偿平均数。地方性知识中的传统观念追求一个“均”字,不患寡而患不“均”。双方各退一步,对于原告来讲,赔偿金“失而复得”,对于被告来讲“求个心安”。基于乡土社会的情与理在此体现的淋漓尽致,于情充满温度,于理彰显公平。第三,纠纷调停后,张书记请两家吃饭,为的是让双方在心里将这件事彻底放下。过去的痛苦与创伤已无法改变,可变的是看待此事的态度。在塑造未来的作用上,对未来的期待远胜于过去的经历。

依据生活经验和本土知识处理纠纷,一般不需要制定具体的服务计划和方案,具有便捷性、及时性的特点,能够在短时间内化解矛盾纠纷。但是,相较于专业性的农村社会工作,其存在两方面的不同:第一,传统工作方法侧重问题导向,就事论事,以解决问题为目标;而社会工作以发展为导向,以人为本,兼顾预防、治疗和发展,指向服务对象未来中长期的生涯规划。第二,如何实现非正式的民间劝导调解与正式的社会工作之间的互构,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10]进而在服务输送中促进乡村治理与社会和谐发展。在此,社会工作的生态系统理论有助于建立一个实务框架。该框架立足于分析构成整个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复杂联系和相互关系,以及存在于社会场景和外部环境中的其他相互影响的要素,[11]可以有效地将外部的社会支持网络纳入其中,分析个体、家庭、社区可能得到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支持资源,从而建构不同层次的社会环境支持系统。针对本案例中原告家庭及社区发展需求,农村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矛盾纠纷应抓准两个层次的工作要点,分别回应上述两个问题。

在微观层次上,社会工作者协助案主自我觉察、澄清问题,确定系列问题中解决的先后次序。如此一来,首要的便是解决建庙伤亡的赔偿问题,明确原告想要的赔偿金额和被告能够接受的限度,协调之下促使双方取得共识。接下来,解决案主家庭的生计及未来发展问题。案主家庭属于断代家庭结构,因此,极易造成家庭角色的替补性现象,即孙子女需协助祖父母分担农业生产劳动,祖父母需替代子女承担孙子女的照顾及养育责任。10年时间,虽然家庭角色经“协商”实现了表面上的替代,但却因“替补人员”缺乏“能力”而进一步造成家庭功能的丧失,诱发养老、教育等家庭问题的出现。因此,我们可将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三大方法引入传统工作中,通过个案工作缓解案主家庭的经济来源、养老困境、子女教育、心理抚慰等问题;通过社区工作提升案主家庭成员处理家庭问题的能力;通过居民互助小组工作化解家庭照顾压力。

在宏观层次上,长期以来,乡村社会治理思路仍然局限于发展主义范畴,片面强调经济维度的乡村发展,而忽视公共维度的乡村建设;将乡村视为地理属性和经济意义上的区域,而没有把乡村看作是心理和文化意义上的社区,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是原有体制难以解决的。近年来,国家强调社会治理创新,其重要内容就是加强社会服务及鼓励社会参与。社会工作的本质是为有需要的群体提供服务,提升服务对象满足自身需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者的目标高度相关。由此产生的治理效应为基层政府关注并解决类似于案主家庭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乡村社会组织盘活社区传统文化资源,重组与活化在地化、乡土性的生活经验和生存智慧;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工作方法与技巧,发掘社区骨干,培育村民自治组织,使其具有自我管理和自主互助能力。多方主体的合作与共治,最终达至弱势群体援助、社区营造及乡村公共性重构的目标,对走出乡村社会治理困境不失为一项有益的探索。

(三) 传统乡土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价值观

陕西关中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形塑了当地乡民独特的精神气质,并将这种气质融会贯通于村庄社会结构和村民行动逻辑。[12]在村落文化场域中,共同体成员自觉遵循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地方性规则,形成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及乡村基层的社会团结。作为乡村社区内生资源的文化力量,地方性规则对于正式的体制层面和非正式层面的日常生活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些都是开展农村社会工作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本。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社会工作伦理价值观既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但也充满本土实践的局限性。如社会工作中“个人主义”价值观与中国社会沿袭千年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西方社会赋予“案主自诀”的价值观与中国社会的“家长制”之间的不适;西方宗教价值观的“民主权利”与中国价值体系强调强者的“人道和责任”的调适等。[13]西方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城市化倾向非常明显。如果社会工作者将书本上习得的知识全盘复制到中国农村社区,则无法把农村工作场景、个人生活体验与专业知识学习有机整合。鉴于中国城乡差距悬殊的社会现实,我们有必要在专业伦理价值观方面吸纳传统乡土价值观的精髓,并进行创造性的转换。社工的助人工作本身就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社工只有具备丰富的生活体验、足够的生活知识,才能真正体会案主家庭的感受与困扰,才能提出真实的生活经验与对方分享或参考。当然,地方性知识的有效运用还基于社会工作者熟知知识运用的社区环境。农村社会工作的独特性就在于地方性知识的掌握程度。

在资料收集阶段,社会工作者可以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集案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社会关系、外在资源等方面的基本资料,而此正是传统工作法的优势所在。社会工作者要善于利用这一资源,由局外人转换为局内人;在问题预估与服务介入阶段,需要澄清三方面的价值观。第一,坚持个别化原则,处理问题的方式因人而异,不宜用一个普遍的方法套用案主问题以及将问题进行简单归因社工可以利用家庭结构生态图来分析案主家庭的优势、劣势、挑战与机遇;面对案主家庭相互交织的多项问题,可考虑从正向关系入手,有利于增强社工服务的信心和服务对象的效能感。第二,关于伦理价值观的立场。社会工作者应警惕自己的价值偏见,即先天同情弱势的原告。在此,社工应持有弹性的态度,对于不同的看法、意见及行为具有包容力,避免出现主观价值观替代专业价值观的现象。第三,尊重、真诚和温暖的态度。社会工作者应明确自己不是“为”案主解决问题,而是“与”案主及其家庭成员一起发现问题、澄清事实、自我彻悟。双方共同探讨曾经做过的努力,从其中了解服务对象是否有足够的解决问题的动力;探讨采用的方法以及所用方法的原因和效果。在整个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外在的表现和内心的想法需要一致,这样才能够让服务对象深切地感受到社工与他一起经历这一艰难的过程,其投入程度才会高。本案例的矛盾解决后,张书记曾总结说:“调解纠纷就是要动真情、动真心、动实意。你不真心实意替人家考虑,人家不会信你。而且你得懂法,说出来的话才能让人信服。最关键的是要公平,心放中间,不能有偏颇。这样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张书记用朴素的语言表达出同样道理的社会工作价值观:感同身受、公正公义。但这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传统工作方法,在调解结束后就画上了句号,再没有后续跟进。引申的反思是如何理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助人自助。第四,在评估和结案阶段,张书记的民间调解和社工的介入都是在助人,两种不同的方法都达到了相同的目的——赔偿纠纷予以解决,但心理健康、能力提升方面的结果却不一样。社会工作者助人的目的在于协助案主家庭在困境无助中觉知自己与环境的关系,引导其以新的较客观的观点来看待自己与环境的关系,并能引发其采取有效的行动来解决问题。因此,助人不是目的,而一个过程,达到的真正目标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就是协助案主自身能力的增强。

以上从三个方面对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的互构进行了阐释,表1是更为全面的概括。

表 1 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

四、地方性知识与农村社会工作的互构反思

目前,学界依然对运用地方性知识调解纠纷存有质疑。究其根源,其秉持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视角和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一方面,固守政府行政化的管制,乡村社会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无以达成;另一方面,一味地信仰西方专业化的理论方法与实务模式,排斥地方性知识的表达与借鉴。笔者认为,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工作不应强调二者关系的简单化和绝对化,而应推动二者在农村社会实践中通过不断互动达成互构与共享。

(一) 社会工作本土化

欧美发达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工业化、城镇化及现代化发展,早已实现城乡一体化,因而在社会工作领域,很少提及农村社会工作,甚至没有将其单列。在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面临双重困境:中西差异和城乡差距。为了使社会工作更有成效,农村社会工作者必须在厚实的知识基础上开展实务介入,这一知识基础应是结构性且彼此相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伦理价值观知识、社会工作实务模式、地方性知识。而地方性知识是前两项知识在农村能否实用的关键所在,也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借鉴内容和努力方向。

第一,文化自觉。社会工作者应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入乡随俗”,将在地民众默认的乡规民约纳入社会工作考量范围,形成专业成文的规章制度。同时,批判性地继承乡村传统文化的精髓。地方性知识是在长期的社会变迁中自下而上形成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社会认同。但对于其中不合法但合理的风俗习惯应予以调适,进而为社会工作本土化奠定社会文化基础。

第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成员大多由在地社区居民组成,二者具有天然的亲近感和熟识度。社会组织作为国家宏大话语与个人经验叙事之间的中介角色,可以有效地消解市场化、个体化倾向催生的“无公德的个人”[14];可以承接大规模社会流动导致的三留守人员的服务供给;可以承载社区成员精神寄托与休闲娱乐功能,亦可化解矛盾纠纷引发的社区结构紧张。

第三,农村社会工作在乡村社会实践中经常会遭遇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倒逼专业知识的反馈及审思。如何用实践行为概念化来修改现存理论与实践经验不相符的地方?怎样构建符合在地历史文化脉络的农村社会工作实务模式?当然,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不仅需要对专业知识进行转译、消化、吸收、转化,更需要为社会工作提供一个独立自主的运作空间。

(二) 本土经验专业化

本土知识与经验是社会工作实践中可资利用的宝贵财富,它是发展本土社会工作的立足点。其中,能力建设和关系建立是两项核心发展任务,它们以复杂多样的方式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内在一致的实践框架的基础,社会工作者需要将其应用于缺乏生活机会和被排斥的弱势人群。

在能力建设方面,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项关于能力建设的活动,其在提升个人、家庭、群体以及环境能力方面,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社工在农村场域内开展服务时,应具备识别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的能力与进入情境的能力。前者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地方性知识的储备,后者则来自良性的沟通与尊重的态度。具体来讲,能力建设涵盖两点。一是服务对象的应对能力。农村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不是“有问题”的人,而是那些在问题应对方面存在困难的人。应对能力在积极的“经历”之后会得到提升,社会工作者就扮演促成积极经历的使能者。二是服务者在工作中的应变能力。在关系建立时,他们能够保持变通、富于创新与创造;在工作中不仅能够应对冲突、发现新的实践形式与干预方法,而且有勇气坚持价值观,同时对他人的价值保持敏感。

在关系建立方面,社会工作与传统工作的相同之处在于,工作性质很大程度上都涉及人际关系。传统调解者与被调解者的关系属于“熟人关系”,运用地方性知识化解纠纷。但优势中的劣势在于,调解者大多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实践中极易将二者的关系演化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因而多采用简单、强制、劝说的工作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社会工作追求的是社会公义,社会工作者担当的则是服务者角色,以同理、尊重、接纳等理念理解当事人,以此作为处理人际关系、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提。那么,如何将本土经验上升至专业化水平?本研究认为,当面对社区居民与他人在关系互动中的利益和局限时,农村社会工作可采取联结性策略,形成联结性服务。即将地方性知识和生态系统理论有机结合,在驻村服务中将个人成长、社区发展与社会资本相联系,为服务对象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支持网络。而关系建立的质量则取决于社会工作者具备的知识基础以及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

注释

①案例资料来源于2017年11月在陕西省五泉镇贺家村的调研,主要访谈对象是村支书(张书记)、高某父母与任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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