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雅宁
(郑州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庞德在其著作《法律与道德》第一版的前言中提到:上世纪法学著作的三大主题是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史的解释。对此,历史法学家和哲理法学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认为对法律史的解释以及法律的性质均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密切相关。尽管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只是法律性质大框架下的一部分,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整个法律发展的关键问题。毕竟法律是人类社会与思想的产物,带有浓郁的目的主义色彩。法律与道德休戚相关,这不仅体现在西方,在中国同样存在,这集中表现为德治与法治。
《国学常识》中对法家诸子的主张总结得十分精准,认为法家有“术治”“势治”“法治”等派,而以法治派为正统。申不害主术治,术治是人君用权术来驾驭臣下,术是不公开的。慎到主势治,势治是用威权来统治,势是自然演成的,不是人类意志所能任意创造的。商鞅、韩非子主法治,法是公开的,可由人的意志创造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韩非子等人依据道家的自然无为学说,提出人主观指导下的行为和自然世界的种种变化发展一样,在根源处都是由某种规律驱动的,这就是蕴含自然法的人为法。
法家向来反对人治,认为其主观性过强,没有法治客观刚正,主张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条文来治国理政,但是无法合理有效地规避恶法与无情法是重大的缺陷。儒家所主张的人治,即使可以通过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科举考试实行人员的阶级流动,但适用的人凤毛麟角。各层级的官员任免大致均是通过层级式的主观选择,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可言。
中国历史上的“德治”观念以儒家为代表,推崇“仁政”等。孔子种种观点的立足点与后世王阳明所主张的“心,即理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孔子认为法家的法治只是使世人因畏惧而不敢为,但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只有通过德治的教化,使人心向善,才会使社会从根本上达到至善和谐的目的。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在历史上有名的“批评”其实对法律不公。人性本就是恶的,怎使后来的“人为法”去规避人性中原本就有的、不可改变的“恶”呢?法律本来就不想改变“无耻”,只是使人“不敢”而已。法律也不能根治“无耻”,毕竟人性中自带的恶显而易见。至于道德教化是否有如此强大的效果,是否可以改变所有人,暂且不敢苟同。因为并无实证可言,所以儒家认为教化可达到的美好效果也许是通过臆想构建出来的。趋利避害乃是人不移之本性,没有一种后天创造的精神力量或文化强过这个自然力量。以伦理、道德、教化等途径改变人性的想法近乎愚公移山式的神话,甚至说是在某个乌托邦里才有概率可行。
由于教化无强制性,那么它的唯一成功之道就是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而获得普遍支持就必须符合人们的普遍利益,任何反对社会公意与众意的主张都是滑稽且无效的。儒家认为人性中的个人私欲是可教化的,这并不等于说是可以剔除的。但儒家的承认也是需要与教化相结合的,也只是承认合理限度内之私利,即在教化下的个人合理欲求。
在此立意的原则与基础上,孔子提出“礼”的主张,即通过教化将人的私欲控制在保证社会和谐与伦理秩序的范围内。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礼以耕之,陈义以种之,讲学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乐以安之。”孔子合理地将个人私欲比作一块土地,只有播种后通过修理施肥才可收获累累硕果。基于此,儒家的两个基本策略是:推爱和榜样。
能够普遍推广的价值和规范必须符合普遍道义追求,普遍的追求正是普遍价值的依据。荀子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人情既包含合作又包含私欲。这意味着,能够作为伦理基础的普遍道义必须既符合个人利益,同时也要具有非排他性。儒家认为在小农经济为经济基础所主导的社会形态下,男耕女织的家庭即是最小规模的社会单位,个人与家庭达到了融合统一的状态。因此,家庭就成为谋求共同利益与价值的最优范本。
儒家试图通过推爱将这套运作体系延展到其他关系上去,推爱的目的无非就是希望将家庭之爱推广到对社会全体的爱。可是,随者人类的繁衍生息,血缘关系也逐渐疏远,不过几代就形同陌路,甚至为了私利反目成仇。由此可知,想要让个人从自身出发,达到每个个体都爱社会众人的目的是不可行的,这也是儒家的一个大难题。
为了弥补这个漏洞,儒家提出了“榜样”的主张。即以少数人带动多数人,最后到达到人人向善的局面。我们不得不追问:榜样的吸引力何在?也许社会荣誉的精神激励是很重要的原因,但即使虚名有吸引力,也是相对次要的,关键在于物质层面的成功。就如同一位乞丐拾重金而不昧,也不如一位从未有过公益行为的腰缠万贯的富翁受人尊敬与崇拜一样。相比精神层面的愉悦与获得,大部分人还是更重视物质层面的成功。可见,榜样的效力同推爱的效力一样有限。
总而言之,我们不可因德治没有长期的社会固定性就弃之不理,也不可因法治治标不治本就全盘否定。必须看到,它们可以弥补各自的社会价值缺陷。法治与德治不可分割,只能在斗争与合作中共存。德如水般,水因柔而克刚,静而制动,但不可毫无规矩,肆意横流。法如铁般,坚韧有力,为人所忌惮,但不可肆意妄为,不显人性。以道德为引导,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法出现。但也要以法治为准绳,来制约人性中的恶,以避免其发挥到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