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农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在国家高速、稳定发展中,依法治国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国家不断向前发展中,社会对于依法治国体系的需求也更为强烈。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党内法规作为依法治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党内法规作用到发挥,让依法治国体系在国家发展中发挥了更大作用。
共产党在引领中国向前发展过程中提出众多智慧、重要的理念,而党内法规则是党在不断发展中总结出的智慧闪光点,并且在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国体系建立、发展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内法规也就是党的中央各部门、中央组织、自治区、中央几率检查委员会、直辖市党委制定出的党组织活动、工作以及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在党内规定中,对党组织工作、党员行为进行了清晰的规定。
党内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包括了党组活动以及工作、党员具体行为。而党内法规的具体调整范围则包含四个方面。首先是党组织建设方面,其中包含了对党各级各类组织相应机构、职权、机构、相互关系、实际活动原则等内容。第二个方面为党的活动以及工作,其中也就包括了党自身治党管党方面的相关工作,同时其中也包括了党对于引领国家发展、开展国家建设方面的工作。这些规定、规范在表现形式方面有一定的差异性,比如前者当中主要包括了工作报告制度方面的规范、会议制度方面的规范、党风整顿方面的规范、学习制度方面的规范等内容。而后者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来看,则涵盖了党对于国家发展中文化领域、经济领域、教育领域以及科学领域等管理阶段中体制的规范性、程序规范性以及运作规范性。
第三个方面是对于党员具体行为的规范性,在这一规定中包含了党员的具体义务、实际权利、参加互动方面要求以及义务条例等内容。需要党员能在相应规定制度的要求下稳定的开展工作。第四个方面是对于党组织、党员以及党领导干部的监督和问责,并且监督和问责的方面也有相依详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了监督以及问责机构、监督以及问责的具体方式、监督以及问责的实际范围、监督以及问责的操作程序等方面内容。
党内法规所规范的内容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其具体调整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党的组织建设。包括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机构、职权、相互关系、活动原则等;其二,党的工作与活动。包括党对自身管党治党的工作与活动的规范以及党对领导国家改革与建设活动的规范。前者如关于党的会议制度规范、工作报告制度规范、学习制度规范、党风整顿制度规范等,后者如党对国家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的领导体制规范、运作规范、程序规范等;其三,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包括党员的权利、义务、纪律和参加组织活动的要求等;其四,对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问责,包括监督与问责机构、监督与问责范围、监督与问责方式、监督与问责程序等。
从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规则的角度界定法,法的制定主体不仅有国家,而且有社会和国际组织。因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不同共同体。除了国家共同体以外,还有各种社会共同体,如政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团体等,还有各种国际共同体,如联合国、WTO、WHO、欧盟、东盟等。每一种共同体都必须有调整其内外关系和规范其成员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都构成广义“法”的范畴,或属硬法,或属软法。任何人类共同体,无论是国家共同体,还是社会共同体或国际共同体,都必然有相应的法规范——国家法、社会法或国际法的规范。党内法规自然属于这种广义的“法”的范畴。
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阶段中,党内法规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在三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力。首先是执政党自治领域,党内法规会在对党员行为以及党组织有效规范之后,能让党组织内部的各项工作在效率以及质量等方面得到优化,让法制国家、法制社会以及法制政府的建设工作有更好的效果。
其次,党内法规在执政党行使国家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一领域当中,党内法规能对执政党相应权利的行使过程进行约束,让各项执政权的使用有更好的效果。通过党内法规的落实,也就能形成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军队的模式,让执政党在依法执政阶段中有充分的法规基础,推动依法治国体系的发展。
第三方面是执政党引领国家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党内法规已经成为确立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方面作用以及地位的依据之一。在国家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之后,也就更需要有坚实、有效的党内法规来为执政党开展相应工作创造基础。从这一领域视角来看,党内法规以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和政府发文相结合,就国家发展的政治层面、文化层面、经济层、在当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有力的推动了相应事业的创新、改革、发展。
1.在党带领国家向前发展的阶段中,也需要执政党能一直保持强大力量,这样才能以高瞻远瞩的视角、强大的执行力引领国家向前进步,党内法规就在规范执政党自身行为、开展执政党建设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共产党在中国发展中起到了核心性的领导作用,因此也就需要通过党内法规的落实,让党在依法执政方面有更强的效力。而一旦执政党未能在依法执政方面发挥良好的作用,那么国家发展也必将受到影响,甚至会极大的影响依法执政工作的质量。而在党实际落实党内法规的阶段中,需要党能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制度完善工作。
党内民主制度方面,党内民主工作的核心是决策工作民主性、选人以及用人方面的民主性,在充分的发挥了党内法规作用之后才能更好的发挥党组织当中党员的创造性,让党能焕发出旺盛的生机。因此在当前党组织的工作中,需要管理干部能完成民主决策条例、选举条例以及选人用人他条例的制定,让党相应工作有更好的依据。在落实民主选举条例中的关键点就是要保证选举过程的公开性以及公平性,让所有党员都能充分的参与到选举讨论中,充分的发表每个党员个人意见,让最终的选举结果是建立在所有党员充分讨论基础上,并且在选举中也应重视专家的意见,让选举工作也能具有良好的科学性。通过民主选举工作的充分落实,也就能避免出现领导干部在私自决定人员任职调整的情况。
党内选举条例有效提升了党内民主选举程序的规范性效果,而民主程序当中则包括了候选人的协商程序、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基本情况了解程序、基本观点主张了解程序、扩大差额选举程序,让选举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得到保证,避免出现党员选举权以及党员被选举权被侵犯的情况,这样也能有效的防止出现贿选或者是拉票的情况。
2.党务公开制度,这种党务公开制度包括动态公布以及静态公布两种形式。党务静态类型公布指的是党务信息的公开,其中包括了党的机构、组织、职能等方面,需要在公布党务信息的过程中将党领导干部的具体分工、党相应工作制度、党实际权限以及责任、党相应的活动程序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进行全面而有效的公开。而党务动态类型公则指的是对党相关会议、党相应活动信息的公开。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时候,除了部分高度机密性的信息外,还可以增加党务信息动态公布的范围,不仅向党员公开,同时甚至能向普通民众开放。在公布过程中还可以采用让党员代表、社会民众、媒体记者在一旁旁听的形式,而在媒体代表参与到旁听以及党务公开方面后,也就能党务信息公布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动党务信息公制度的发展。因此也就要能对党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原则、公开方式、公开范围以及公开程序进行监督。
3.党的领导人员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事项的申报、公示以及核查工作。这一制度在落实阶段中通常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申报环节,而这一环节的实际效果往往和第二环节以及第三环效果有着内在联系,也就是第一环节的质量是建立在审查和公示基础上的。一旦未能做好审核方面的工作,那么申报工作的有效性、真实性也就难以得到保证,但在开展审核工作的阶段中,由于党员数量众多,因此在开展核查以及审计工作的阶段中,通常会采用两个取代性的办法完成相应工作。一个是按比例抽查的模式,将党员抽查人数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这样通过抽查工作的开展也就能减少抽查工作的工作量,同时还能保证抽查工作结果有良好的科学性。第二种是互联网监控措施,充分的运用现代计算技术来自动化的完成大量目标信息账户的自动化监察。并且在各领域之间联系更为紧密之后,也就能将不动产机构、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中数据全部至于一个管理系统下,提升管理工作的最终质量。
而公示最为第三个环节,确是其中最为关键性的一个环节,只有做好了公示环节的各项工作才能最为有效的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对各种腐败行为进行有效的震慑。而在落实公示制度的阶段中也需要充分的考虑到实际情况,尤其是在当前情况下,直接进行领导人员个人家庭财产进行公示则往往存在一定的不妥之处以及难度。因此在实行公示制度的阶段中可以先从三部分人入手。一是在核查之后发现其个人申报财务数据当中存在大量虚假成分的。二是拟职务晋升的工作人员。三是已经任职省部级以及以上的高层管理干部。通过党中领导干部相应申报、审核以及公示制度的落实,也能有效的预防各种贪污问题的出现。
4.党内监督工作,党内监督在保证党员个人工作先进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也在实行中发挥了良好效果。目前当前监督制度的内容较多,比如层级类型监督制度、纪检监督制度、职能监督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纪检派驻制度以及巡视制度等,但在实际开展监督工作的阶段中,仅仅有这些制度还难以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需要管理人员能建立其动态化的工作报告审议制度、罢免制度、质询制度等其他制度。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能让党员的行为更加的规范化,降低党员在工作中违背相应法律法规的几率。同时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也能对工作人员个人行进行有效监督,找到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阶段中存在的不足,在完成了相应调整工作之后让党能更好的带领国家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党的执政党,直接行使相关的国家公权力,如党管干部、党管军队、党管意识形态等。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依法行使这些国家公权力。依法首先是依国法,如党管干部要依《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党管军队要依《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党管意识形态要依有关新闻、出版、网络、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其次是依党规,要通过党内法规具体规范党行使这些公权力的行为,并通过党内法规对直接行使这些公权力的党员公务员和非党员公务员提出要求。
比如,前文提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即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所有领导成员。不论这些领导成员是中共党员,还是非中共党员。只要其具有该《暂行规定》规定的失职、渎职或决策失误等情形,均依《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问责。又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即不仅适用于党的领导干部,而且也适用于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其内容包括改进调查研究、规范出行与接待、精简会议活动、改进文风、厉行勤俭节约等,这些规范、规则党内党外干部均一体适用。
中国共产党对整个国家事务实施领导,但这种领导不是恣意和任性的,它既要严格遵循国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通过党内法规对各项领导行为实行规范,通过党内法规实现其领导地位和作用。
在国家将依法治国当做重要政策之后,也就更需要做好党内法规的制定落实工作。而通过党内法规作用的发挥,也就让国家在依法治国方面获得了更好发展。在国家不断向前发展、法制建设工作越发完善的情况下,也就更需要能强化党内法规制定以及落实方面的工作,真正的实现国家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