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昱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一个社会话题。妇女由于自身体力、体型上的弱势,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长期的忍耐下,部分女性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反抗,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往往使施暴者在生理上受到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能够适用于正当防卫,对于保障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的意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这里的“防卫因素”定义存在模糊,是指超过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限度的防卫过当,还是指存在引起防卫的事因即可。另外,当受虐妇女从言词中可以推断家暴行为即将发生或施暴者强制受虐妇女做出指定的侮辱性动作等精神上的施虐,如“胯下之辱”时,其反抗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受虐妇女的反抗行为主要是家庭暴力造成的。从行为本身的角度来看,“以暴制暴”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但它与一般的暴力犯罪不同。形式上来看虽具有违法性,但其本质因正当防卫而无违法性。
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看,受害者的“以暴制暴”行为是否合理,主要是在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方面存在争议。根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意见》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由于体力、体型上的悬殊,受虐妇女往往不是在受虐过程中以暴力行为进行反抗,相反,往往会选择抵抗行为人睡觉的时间,或者其他施暴者无法及时作出反应行为的时间。遭受虐待的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们的心理和生理压力难以想象。法律条文对于时间、限度的严格规定,受虐妇女在反抗过程中的程度难以把控,司法实践同法律条文的脱节,都难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面对这种困境,我国部分学者主张利用“受虐妇女综合征”解释受虐妇女的抵抗是合理的,是属于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应当发生在受害者受到侵害时,对于受到侵害前、后出现的防卫行为,将其归为犯罪。然而,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知道受虐妇女在长期家庭暴力期间,因其心理和生理问题而受到严重破坏,在自身体力、体型的悬殊差距下,其反抗行为一般很难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的时间认定。
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当被侵犯时他们难以抵抗,即使抵抗,也会很有可能受到更多的伤害。因此,司法机关应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时间,可以将其正当防卫时间扩大为受到暴力侵害后的一段时间。这不仅可以减少受害者因抵抗造成的更多伤害,还可以确保受害者采取适当的防御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家庭暴力”引起的“以暴制暴”行为与一般暴力犯罪的性质大不相同。在这类案件的认定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到双方在力量上的悬殊,还要考虑到施暴者的不法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另外,受害者所处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暴力的历史应当纳入考量范围内。当受害人长期处于这样的家庭暴力环境之中,承受的巨大压力已经严重威胁到本人的生命或正常生活,或者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很容易导致受害者难以承受压力或侮辱而自杀,面对这种情况,受害者的行为显然是正当防卫。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萌生人权保护的思想,劝诫在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忍耐”的人变得越来越少,更多的是鼓励受害者抵制或摆脱这种家庭暴力环境。但当受害妇女没有能力脱离家庭暴力的环境,采取的“以暴制暴”行为虽是暴力犯罪,但与暴力犯罪性质的区别甚多。这就要求司法实践中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另外,对于“以暴制暴”行为超过家庭暴力行为程度的,也应当根据家暴历史时长、受害者精神上的压力等角度出发,酌情减刑。只有尽快健全、完善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反抗行为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才能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中的受害者,建设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