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宇,马亚雪,彭 梅,施姿伊
文学理论教材建设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关注。例如陈军教授曾经围绕文学体裁问题,集中探讨过新中国60年文学理论教材建设中存在的亟待注意和改善的所在。本文基于其中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学理论教材建设管窥——以中外“三分法”、“四分法”为例》一文,再次审视近十年来文学理论教材在“三分法”与“四分法”问题上的整体状况,以就正于大方之家。
与新中国以来六十年的文论教材建设情况相比,近十年以来,我国文学理论教材对“三分法”、“四分法”的表述,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三分法”的分类称谓从原来的十三种减少至七种,而我国传统的“四分法”分类称谓一直保持相对一致,大多数教材是在“戏剧”与“戏剧文学”的称谓上出现分歧。但近年来,受到影视文学、网络文学的影响,有部分文论教材将“戏剧”或“戏剧文学”替换为“剧本”。
1.1.1 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 例如,余三定《文学概论》(2008),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文学理论》(2009年2版),季水河主编《文学理论导引》(2009),狄其骢、凌晨光、王汶成主编的《文艺学通论》(2009),曹廷华《文学概论》(2010年3版),赵慧平《文学概论》(2010),袁书会、朱霞、张学海主编《文学理论基础》(2010),周均平、赵奎因、赵之昂《文学概论》(2010),吴中杰《文艺学导论》(2010年4版),郭久麟《文学理论与鉴赏》(2010),王一川《文学理论》(修订版 2011),查紫阳、孙敬东主编《文学概论》(2012)等,共计20本教材。
1.1.2 抒情文学、叙事文学、戏剧文学 例如,南帆、刘小新、练暑生《文学理论基础》/《文学理论》(2008),刘甫田、徐景熙《文学概论》(2008年2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文学理论》(2009),黄也平《文学通论导论》(2009),李永燊主编《文学概论》(2011年3版);
1.1.3 史诗、戏剧、抒情诗 例如,杨春时《文学理论新编》(2007)。
1.1.4 叙事的、抒情的、戏剧的 例如,郭正元《文艺学新论》(2009),许鹏《文学概论》(2011年2版)。
1.1.5 诗歌、小说、戏剧 例如,王利云《文学概论新探》(2008)。
1.1.6 叙事类、抒情诗、象征型 例如,张利群《文学原理》(2008)。
1.1.7 抒情类、史诗类、戏剧类 例如,周宪《文学理论导引》(2012)。
1.2.1 小说、诗歌、散文、戏剧 例如,南帆、刘小新、练暑生《文学理论基础》/《文学理论》(2008),王利云《文学概论新探》(2008),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文学理论》(2009年2版),袁书会、朱霞、张学海《文学理论基础》(2010),曹廷华《文学概论》(2010年3版),郭久麟《文学理论与鉴赏》(2010),董学文《文学原理》(2014),阮青《文学理论基础》(2017),李西建《文学理论教程》(2017)等11本教材。
1.2.2 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 例如,余三定《文学概论》(2008年2版),刘甫田、徐景熙《文学概论》(2008年2版),张利群《文学原理》(2008),狄其骢、王汶成、凌晨光《文艺学通论》(2009),季水河《文学理论导引》(2009),郭正元《文艺学新论》(2009),吴中杰《文艺学导论》(2010年4版),赵慧平《文学概论》(2010),张荣翼、李松主编的《文学概论》(2013),王先霈《文学理论导引》(2014年2版)等15本教材。
1.2.3 小说、诗歌、散文、剧本 例如,黄也平《文学通论导论》(2009),王一川《文学理论》(修订版,2011),杨守森、周波《文学理论实用教程》(2013),阎嘉《文学理论基础》(2014)。
中外“三分法”、“四分法”的划分标准,大概包含了下面几层具体意思。
根据文学作品或者体裁进行分类。
第一种分类对象是文学作品。例如,曹廷华《文学概论》(2010年3版)中,文学作品被“三分法”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被“四分法”划分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文学四大类[1]。其他还有:余三定《文学概论》(2008年2版),刘甫田、徐景熙《文学概论》(2008年2版),张利群《文学原理》(2008),王利云《文学概论新探》(2008),黄也平《文学通论导论》(2009),查紫阳、孙敬东《文学概论》(2012),周均平、赵奎因、赵之昂《文学概论》(2010),袁书会、朱霞、张学海《文学理论基础》(2010),李永燊《文学概论》(2011年3版),张荣翼、李松《文学概论》(2013),阎嘉《文学理论基础》(2014),阮青《文学理论基础》(2017)等等。这种情形在三种类型中数量最多。
第二种分类对象是文学体裁。如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编著的《文学理论》(2009年2版)认为:文学体裁被“三分法”分为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这三大类,被“四分法”分成诗歌、小说、散文、戏剧[2]。其他如:王朝元《文艺学概论》(2011),董学文《文学原理》(2014),曹顺庆《文学概论》(2017)等教材亦是如此。
第三种情形复杂一些,大概结合了上面说的两种态度。认为中外“三分法”、“四分法”所针对的分类对象是不同的,文学体裁是“三分法”的划分标准,而文学作品是“四分法”的划分标准。例如:赵慧平《文学概论》(2010)认为:“三分法”把文学体裁分为抒情类、叙事类和戏剧类这三大类。同时“四分法”把文学作品分成诗歌、小说、戏剧文学和散文[3]。其他如郭正元《文艺学新论》(2009),李西建《文学理论教程》(2017)等皆同此观点。
还有几种特殊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童庆炳《文学概论》(修订本,1995)与赵慧平《文学概论》(2010)的观点一致。但是他在《文学理论教程》(2015年5版)中认为:文学作品形式多样,划分方式也难以归一,这里主要从类型和体裁把握。文学类型分为:现实型、理想型、象征型三种类型,文学体裁分为:诗、小说、剧本、散文和报告文学等基本体裁[4]。
与之相对应的是张利群的《文学原理》(2008),他主要从类型和作品来把握:结合文学发展的具体状况,他认为“三分法”将文学类型分为叙事型、抒情型、象征型三类。“四分法”将文学作品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5]。
最后一种分类的对象是文本,例如王先霈 《文学理论导引》(2014年2版):文学文本被“三分法”划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被“四分法”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四类[6]。其他还有王一川的 《文学理论》(修订版,2011)
“三分法”和“四分法”分类的标准是单一的还是综合的?分类标准本身是否一致?
对于这些方面的分歧我们将一一考察。本文仅研究同时提及“三分法”和“四分法”分类标准的教材。不少教材并未提及“三分法”、“四分法”的分类标准,例如:李志宏《文学通论》(2009);或只提及其一:王朝元《文艺学概论》(2011)只有三分法的划分标准;为论说方便客观,本文以同时提及“三分法”与“四分法”分类标准的教材为对象。
“三分法”分类标准是单一性的认识是相对一致的,但也有几个例外,他们认为是综合性的。例如袁书会、朱霞、张学海主编的《文学理论基础》(2010):西方的三分法是依据文学作品选取题材、构思方式、情感体验方式以及塑造形象的表现手法将各种文学划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的一种作品分类法[7]。其他还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文学理论》(2009),张利群《文学原理》(2008),胡有清《文艺学论纲》(修订本,2013)。
本文主要研究“四分法”。第一种认为分类标准是单一的。“三分法”和“四分法”分而治之,如果“三分法”以内容、性质或是反映生活方式为分类标准,那么“四分法”则对应的是外在形式层面。如: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文学理论》(2009):“三分法根据文学作品的性质和表现方式的不同划分,“四分法”的分类依据是文学作品的外在形态、语言运用和表现手法等方面的特征[8]。”胡有清《文艺学论纲》(修订本,2013):“三分法从审美创造对象的基本性质和特点来区分文学作品,四分法是从作品的外在形态即体裁划分的。[9]”
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如果“三分法”分类标准是反映、模仿生活的方式,那么“四分法”的划分标准就是外在形式,如季水河主编的《文学理论导引》(2009):三分法依据文学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来加以划分。四分法根据文学文本的体制和格局进行的划分[10]。阮青《文学理论基础》(2017)认为:“三分法的分类标准是文学作品塑造形象、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不同表现方式,四分法着重从文学作品的表现形态上来区别文学体裁。”李西建《文学理论教程》(2017):“三分法依据文学文本模仿现实的手段分类,四分法主要以语言特征、体制篇幅等文学作品的外在形态为依据。[11]”
第二种认为相对于“三分法”的单一的划分标准,“四分法 ”分类标准是综合的,或者可以说“四分法”的划分标准涵括了“三分法”划分标准。以群《文学的基本原理》(上、下册, 1963、1964 )中:“三分法”根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将文学作品、体裁分类,“四分法”还要注意到体制的差别。[12]”21世纪这一用法在众多教材中蔚然成风,影响甚大。如余三定《文学概论》(2008年2版):“三分法主要依据文学作品描述对象与塑造形象的方式不同划分,四分法依据文学作品塑造形象的方式语言运用以及结构体制等方面的不同划分。[13]”陈文忠《文学理论 》(2012):“三分法的分类标准是单一的,根据文学形象的塑造方式分类;四分法还要兼顾到文学作品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划分[14]。”曹廷华《文学概论》(2010年3版):“‘三分法’的划分标准是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思想感情的表达方式。‘四分法’的划分标准是形象塑造、表现方式、语言运用和结构体系的基本特点。”其它还有:赵慧平《文学概论》(2010),查紫阳、孙敬东《文学概论》(2012),杨守森、周波《文学理论实用教程》(2013),李永燊主编《文学概论》(2011年3版),周均平、赵奎因、赵之昂《文学概论》(2010),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文学理论》(2009年2版)。
需要注意的是,仍然有一些教材在划分标准上举棋不定,含糊其辞,认为没有固定的划分标准。例如:南帆、刘小新、练暑生《文学理论》(2008):“文类的划分,包括文类形式的特性的区分始终与特定时代的历史文化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联,不存在一种天经地义的文类划分形式及其结果。文类始终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物,并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变迁。个人的创新冲动或社会意识形态的变迁促成了文类的变迁,但这种文类的变迁必须能够与现有的文类传统或惯例保持着某种对话关系,而不是彻底的颠覆,所以,无论是传承文类还是瓦解文类,特定时期现有的文类规范都始终是一个在场的力量。[15]”郭正元的《文艺学新论》(2009)认为:“‘三分法’和‘四分法’对于文学体裁的分类标准是相的。在具体的作品中,不同文学体裁的性质和艺术因素会有交错。这种交错是有益的。所以,考察文学体裁的分类,我们需要辩证唯物论的思想方法。[16]”
第一,本文选取2008年至今十年内的文学理论教材为研究对象,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特别是对陈军教授在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学理论教材建设管窥——以中外“三分法”“四分法”为例》[17]中所指出的文学理论教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陈军教授认为在新中国成立至2010年长达60年的时间跨度中,文学理论教材中“三分法”的称谓模式存在较大的分歧和混乱。的确,在此前的研究中,文论教材的“三分法”称谓模式多达13种。而通过分析、梳理最近十年以来的文论教材,“三分法”的分类称谓已下降至7种。其中,“叙事、抒情、戏剧”,“叙事性的、抒情性的、戏剧性的”,“抒情的形态、叙事的形态、戏剧的形态”,“叙事诗、抒情诗、戏曲”,“叙事诗的、抒情诗的、戏曲的”,“叙述的、抒情的、戏剧”,“叙事作品、抒情作品、戏剧作品”这六种称谓模式没有出现在近十年以来的文论教材中。此外,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称谓:“抒情类、史诗类、戏剧类”。“三分法”分类模式的减少说明近十年以来的文论教材在“三分法”称谓上的分歧逐渐缩小,但新出现的称谓表明,这种分歧与混乱依然存在,并未取得共识。与之前60多年的文论教材相比,这样的分歧依然没有引起广大文学理论教材编写者的足够重视,“史诗”与“抒情诗”、“喜剧”在外延上能否并列,“史诗”与“叙事的”、“叙事类”是否同义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商榷与探讨。
第二,从近十年以来文论教材的统计数据上看,横向上,与此前60年的文论教材相比,“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依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作为研究对象的32本文论教材中,有20本教材采用“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这种称谓模式。其次是“抒情文学、叙事文学、戏剧文学”。纵向上,近十年内,称谓由杂陈到主导的大融合模糊的趋势只增不减,然而这种大融合并不是化解分歧的积极办法。那么近十年内的文学理论教材在这个问题上究竟是积极消化分歧,还是消极应付与敷衍之举?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注意到近十年文学理论教材的编写者的年龄层,考虑到新中国成立后60年中的文学理论教材对他们是否产生了“惯性”影响或理论“反抗”?
第三,毫无疑问,“三分法”与“四分法”出现的语境不同,“三分法”源起于亚里士多德的《诗学》,一直发展、绵延至今,而“四分法”诞生于清末,定型于上世纪30年代。陈军教授在看待“三分法”与“四分法”的关系时,指出我们应该摒弃西方“三分法”那种单一的划分标准,并且在“四分法”中寻找一个单一的划分标准,与“三分法”比较优劣。而在近十年以来的文论教材中,只有部分文论教材分别阐释了“三分法”、“四分法”,而未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李西建编写的《文学理论教程》(2017)、董学文主编的《文学原理》(2014)、查紫阳,孙敬东主编的《文学概论》(2012)、许鹏主编的《文学概论》(2011年2版)、袁书会,朱霞,张学海主编的《文学理论基础》(2010)、黄也平主编的《文学通论导论》(2009)。另有一些文论教材也没有对“三分法”与“四分法”的关系进行论述,只是说明各文类在具体使用中会出现交叉。如王朝元《文艺学概论》(2011)中说:文学体裁的分类是相对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一种体裁往往会和另一种体裁的因素相融合[18]。持相同观点的文论教材还有阎嘉主编的《文学理论基础》(2014)和郭正元主编的《文艺学新论》(2009)。
而有一些文论教材在处理“三分法”与“四分法”的关系时,虽然分别比较了两种划分方法自身的优劣,却未明确表明更偏向于哪一种分类方法。这些教材认为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不足,难以相互替代,但若放在一起使用,却可以使其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得到矫正和弥补。如阮青主编的《文学理论基础》(2017)中指出“三分法”的优点是科学性的区分了叙事性、抒情性、戏剧性这三个基本的特点。不足之处就是分类的标准过于单一,只看到了不同体裁的内在特点,却忽视了不同文学体裁的作品的行文结构、语言描写等外部特点,以至于将可归类于同类体裁的特点,分割为不同的类别。[19]”同时指出“四分法”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是“分类标准比较全面,从体式、结构、语言等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划分,它把文学的体裁分为诗歌、散文、小说、戏剧四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既发展了我国文学分类的理论,全面顾及到整个作品的体系和格局,又注意到了语言运用上的差异,同时也比较符合文学的实际情况,融汇了世界文学体裁分类的经验,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19]”。但“四分法”的缺点也显而易见,它的分类标准不够统一。胡有清主编的《文艺学论纲》(修订本,2013)认为:“四分法”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划分标准,对于新的文学体裁往往不能涵盖。它也没有从审美创造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出发,不能区分出文学作品的主要区别。[9]此外,还有张荣翼,李松主编的《文学概论》(2013)、周均平,赵奎因,赵之昂等著的《文学概论》(2010)、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的《文学理论》(2009)、狄其骢,王汶成,凌晨光等编著的《文艺学通论》(2009)刘甫田,徐景熙《文学概论》(2008年2版)、余三定《文学概论》(2008年2版)等文论教材持有这样的观点。
此外,也出现了比较“三分法”与“四分法”孰优孰劣的教材。有些文论教材认为,“四分法”是在参照西方“三分法”、结合自身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既注意了塑造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不同点,又注意到了作品体裁上的差别,因而“四分法”的定名比“三分法”更具体,便于掌握。虽然“四分法”的理论依据不如“三分法”严谨,但“四分法”的实用性更强。持这种观点的文论教材有王先霈主编的《文学理论导引》(2014年2版)、王一川主编的《文学理论》(修订版,2011)、李永燊主编《文学概论》(2011年3版)、郭久麟主编的《文学理论与鉴赏》(2010)、吴中杰主编的《文艺学导论》(2010年4版)、赵慧平主编的《文学概论》(2010)、曹廷华编写的《文学概论》(2010年3版)、张利群主编《文学原理》(2008)。而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等著的《文学理论》(2009年2版)更是直接引用了以群主编的《文学基本原理》中的观点,认为“四分法”相较于“三分法”更具合理性[20]。而只有陈文忠主编的《文学理论》(2012年3版)明确偏向于“三分法”。他认为文学区别与其他人文学科的根本是形象性,“三分法”用文学形象的构成方式和特点来分类,因此我们赞成“三分法”[14]。
第四,近十年以来,“三分法”称谓混乱的情况逐渐得到改善,超过一半的文论教材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关注“三分法”称谓的发展流变。例如,阮青主编的《文学理论基础》(2017)中认为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是叙事类作品、抒情类作品、戏剧类作品。而后,现代理论家以别林斯基的“三分法”为基础,并结合其他样式的文学作品,从而使“三分法”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逐渐形成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的一般称谓。持有类似观点的文论教材还有刘甫田,徐景熙主编的《文学概论》(2008年2版)、季水河主编的《文学理论导引》(2009)、郭正元编著的《文艺学新论》(2009)、曹廷华主编的《文学概论》(2010年3版)、周均平,赵奎因,赵之昂编著的《文学概论》(2010)、周宪《文学理论导引》(2012)、阎嘉主编《文学理论基础》(2014)。
李西建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2017)对“三分法”称谓流变的论述,与南帆等著的《文学理论基础》的看法类似,都是从模仿论向表现说的演绎出发,认为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提出的是“二分法”,即依据文本模仿现实的手段将文本分为史诗和戏剧两大类。而当抒情诗在文学中逐步提高地位后,“二分法”被“三分法”所取代,即将文学文本分为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三类。持有这种观点的文论教材还有狄其骢主编的《文艺学通论》(2009)和王先霈主编的《文学理论导引》(2014年2版)。
还有一些教材,虽然没有详细梳理“三分法”称谓的流变,但明确指出“三分法”的来源是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并详细阐述了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如张荣翼,李松著的《文学概论》(2013)中,“亚里士多德所讲的三种摹仿的方式实际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文学体裁:‘像荷马那样’用‘叙述手法’的就是像荷马史诗那样的叙事类作品;‘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的就是抒情类作品;‘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摹仿’的就是戏剧类作品。[21]”观点类似,只是在“三分法”称谓上稍有分歧的还有张利群主编的《文学原理》(2008)、鲁枢元主编的《文学理论》(2009年2版,)、袁书会,朱霞,张学海主编的《文学理论基础》(2010)、吴中杰主编的《文艺学导论》(2010年4版)、刘甫田主编的《文学概论》(2008年2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的《文学理论》(2009)、许鹏《文学概论》(2011年2版)等教材。
陈军教授认为,国内的文学理论教材应当说明其所说的“三分法”是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还是经过演绎的版本,以此为“三分法”正名。近十年以来,虽然有多数文论教材梳理了“三分法”称谓的流变,但“正名”工作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成。陈军教授对“三分法”称谓的建议是: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是史诗、抒情诗、戏剧文学,以此避免混乱。值得欣慰的是,众多理论教材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区分所谈论的“三分法”是亚里士多德《诗学》中的“三分法”,还是经过演绎的现代版的“三分法”。但仅有区分的意识还不够,“三分法”称谓上的分歧与混乱仍然需要引起文论教材编写者的注意。
第五,值得肯定的是,大部分文学理论教材对主要的两种分类方法——“三分法”和“四分法”重新进行了整理归类。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版文学理论教材的文类分类方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差异。
首先,部分教材坚持传统“四分法”。例如南帆、刘小新、练暑生《文学理论基础》/《文学理论》(2008)、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文学理论》(2009年2版)、曹廷华《文学概论》(2010年3版)、吴中杰《文艺学导论》(2010年4版)、董学文《文学原理》(2014)、阮青《文学理论基础》(2017)、王利云《文学概论新探》中国社会(2008)、李西建《文学理论教程》(2017)。
其次,部分教材能比较清晰地对“三分法”和“四分法”进行梳理后详细介绍传统“三分法”。例如余三定《文学概论》(2008年2版)、鲁枢元,刘锋杰,姚鹤铭《文学理论》(2009年2版)、曹廷华《文学概论》(2010年3版)、赵慧平《文学概论》(2010)、王一川《文学理论》(修订版,2011)、查紫阳、孙敬东主编《文学概论》(2012)、季水河主编《文学理论导引》(2009)。黄也平《文学通论导论》(2009)、南帆、刘小新、练暑生《文学理论基础》/《文学理论》(2008)、刘甫田、徐景熙《文学概论》(2008年2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文学理论》(2009)。
再次,在近十年文学现状面前,部分文学理论教材对文学分类方法进行了扬弃,吸收了影视文学或报告文学,形成新的分类方法。例如,陈文忠主编 《文学理论 》(2012年3版)、杨守森、周波《文学理论实用教程》(2013);再比如童庆炳在《文学理论教程》(2015年5版)中认为文学作品形式多样,划分方式也难以统一,这里主要从类型和体裁把握。文学类型分为:现实型、理想型、象征型三种类型,文学体裁分为:诗、小说、剧本、散文和报告文学等基本体裁。
此外,少数文学理论教材对文类问题避而不谈。例如李志宏主编的《文学通论》(2009)、何懿主编的《文学理论与批评实践》(2012)、阎嘉主编的《文学理论读本》(2013),在以上版本中,对文类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避而不谈和含糊其辞的做法,都会制约和影响文类研究的发展。作为文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这种忽视现象值得我们关注与反思。
综上所述,近十年以来的文论教材在“三分法”与“四分法”问题上取得了一些进展,更多的文论教材能够关注并梳理“三分法”称谓的流变,但“三分法”与“四分法”的分类称谓与划分标准仍存在一些歧义与混乱,“正名”的工作仍未完成,这些仍需要进一步引起广大文论研究者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