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反腐常态化

2019-01-10 01:34:10法人肖岳
法人 2019年1期
关键词:贪腐法人高管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有权利就有寻租空间”,贪腐问题不仅是国企需要重视的问题,同样也是民企需要解决的问题。借助国家法规政策,相关部门的配合,行业内众多企业的协作,在民营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既能遏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又能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2018年12月4日,据多家媒体报道称,原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优酷总裁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现任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阿里影业董事长樊路远将兼任优酷总裁。

随后的12月6日,樊路远在给优酷全员的内部信中写道:“伟东的经济问题虽然是个案,但也警醒我们亟须重新审视自己的流程和机制上的一些漏洞,因此优酷近期将进行全面的内部整顿,我们相信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健全的制度,才能真正降低人为风险,这也是组织对员工个人的一种保护,请大家理解,也要与我们的合作伙伴积极沟通,请他们给予优酷时间和耐心。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

杨伟东并非今年首位被查互联网企业高管,近一段时间以来,包括美团、京东等在内的多家互联网企业爆出了内部贪腐事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腐倡廉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有责、国有企业有责,民营企业同样也不能置身其外”。而党的十九大对反腐败斗争更是做出新的部署,明确强调“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法人》记者注意到,近些年间,民企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而随着部分民企越做越大,其贪腐事件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也更加广泛。因此,民营企业的反腐,除需要抓好内部建设,更应与国内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进行衔接,从而使民企反腐高压态势和已取得的反腐成效,得以进一步巩固。

民企反腐屡成焦点

《法人》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在已经曝光的民营企业腐败实事件中,互联网公司占了相当的比重。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7年发布的一份名为《近年互联网公司涉腐反腐案件榜单》显示,“2010年开始计算,互联网行业反腐事件共29起,其中包括京东8起,阿里巴巴与百度均6起,腾讯3起,易果生鲜、去哪儿网、乐视、合一、360集团为1起”。

而在互联网反腐浪潮下,各个互联网企业应对集团内的贪腐问题,也都有各自的“打法”。

比如2012年,阿里成立专司腐败调查、预防及合规管理的廉正合规部,与各业务线以及内审、内控部门都保持充分的独立;2012年5月,阿里曾公布反腐邮箱,并对外公开表示对动摇诚信基石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等等。再比如百度,设立职业道德建设部负责规范员工行为、强化价值观建设等工作,据悉这一部门不必经过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即可直接展开调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汇报工作。

将反腐的目光从互联网行业转回到整个民营企业,传统行业中的民企反腐也在持续不断地进行。比如万达集团的审计部,据万达官网信息显示,万达审计部成立于2001年,其成员由财务、工程、预算、土水电各专业人才组成,据此前媒体报道,该部门是王健林非常重视的一个部门。王健林更是在一次演讲中特别指出:“万达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我个人在集团不分管具体业务,唯一管的部门就是审计部,审计部就相当于万达集团的纪委。这支队伍忠诚、严谨、能力强,在集团内树立了权威,具有很强的威慑力。”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律师、公益律师林波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发展也越发蓬勃,尤其是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中更是取得了非常巨大的成就,甚至一些企业在行业处于“霸主”地位。比如在互联网行业中,像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均体量巨大。因此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权力,成为企业中个别人腐败的资本,如之前被媒体报道过的淘宝网“淘宝小二”涉嫌受贿案件等。当然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包括腾讯、阿里、京东等在内的互联网企业都在内部进行坚决的反腐。

“相较于实体企业,互联网企业基于盈利模式等原因,其企业内部反腐工作的需求也更高。”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向《法人》记者说道,在防范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和预防腐败问题时,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实体企业,重要性和现实性都是同样的。

此外,彭新林指出,通过统计,在2014年到2017年,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中,民企涉及的腐败犯罪包括15个罪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挪用资金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在这些罪名中,单位犯罪呈现递增趋势,另外职务侵占罪在同年中都处于高频罪名,但呈下降趋势。

“虽然腐败案件的总体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但这也反映出了国家对于企业高管犯罪查处力度的增大。”彭新林说道。

西南政法大学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刑事实务中心主任李仲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在企业家高管腐败犯罪中,尽管国企、民企都涉及贪污、侵占、贿赂、挪用等腐败犯罪,但是,基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管身份差异,按照腐败犯罪过程中的财物流向分析,不难发现,国有企业高管腐败犯罪多集中表现为“吸收型腐败”,即财物流向犯罪分子个人,而民营企业高管腐败犯罪多表现为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多为“输出型腐败”,即财物从犯罪分子个人向外流出占有相当比例。

此外,李仲民指出,新兴民营企业多数“本小利微”,除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风险,时常出现资金运行不足融资难等困境,加上有关行业、项目设定的准入门槛较高、资质要求较为苛刻,使得一些本来就处于羸弱状态的民企在短期无法提供自身硬实力的条件下,只能通过“花钱买准入证”的方式来进行运作,在腐败犯罪方式上会多出现“输出型腐败”与“拆东墙补西墙”的挪用型腐败。

日常反腐培训不可或缺

“在相关统计中,腐败犯罪是国有企业家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四年间,国有企业高管的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81.3%,而对于民营企业高管来说,四年间,腐败罪名占其触犯的罪名总数的比例为30.7%。”彭新林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道,腐败犯罪在民营企业高管所触犯的罪名里,达到了30%以上的这样一个数值,比例也不低。

彭新林同时指出,民企涉及的腐败犯罪的罪名数字上,2014年到2015年罪名常涉及的是7~8项罪名,而现在已经涉及15项罪名,在15个罪名中,最主要的就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环节也分布较广,但主要集中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和贸易活动等环节。”彭新林补充道。

林波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民营企业腐败问题的出现,归结于两点:其一是企业自身内部的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严格,不像国企有专门的纪检人员;其二则是部分民营企业,往往过于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与自身规模的发展,而忽视了对于内部员工反腐的教育。

“我觉得在腐败问题上,其实民企和国企有相同之处。”林波指出,比如在企业中,某些部门或岗位上的权力过于集中,这就导致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一样,因为绝对的权力,而产生绝对的腐败。

此外,林波也指出,民营企业中腐败问题的出现,和员工入职教育及日常反腐倡廉的企业内部学习培训的缺失,也不无关系。以往民营企业往往是奖励为公司“挣到钱”的人,因此有些时候企业的法律顾问在此类问题上把关较松,导致一些犯罪情形的发生,甚至发生之后,员工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触犯了法律。

“民企的贪腐问题,主要诱因分为三点。”李仲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是企业高管自身法律意识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也是目前导致企业高管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对非专业人士而言,不懂法十分正常,但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意识,则难以成为辩解的理由,在一些具体个案中,可以看到的是在民营企业高管群体中,法律意识淡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是贪腐的诱因。

“其次,是企业家精神的缺失。”李仲民说道,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是创新、诚信与责任,贪腐犯罪的存在,折射出当下企业高管群体中企业家精神的缺失,同时企业高管实施贪腐犯罪时,也违背了其作为受托人管理企业资产的基本责任与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最后,民营企业高管贪腐问题,也暴露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问题。

此外,李仲民还指出,在国有企业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人员都有入职培训,其中的重点之一就是廉政问题。而民营企业的员工培训多侧重于技术技能和公司理念,缺乏职务廉洁性的预防性教育。

“甚至在一些案例中,民企的职业经理人缺乏职业的认同感以及对所经营企业的使命感,存在‘为别人打工’‘干一票就走’等违背职业伦理的想法。”李仲民指出,由于入职前的反腐培训,只能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因此想要有效控制民企贪腐问题的增长,还必须加强事中的监督与事后控制。对此还应当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

民企反腐偏爱“自揭伤疤”

《法人》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与国企高管落马源自相关部门审查不同,民营企业高管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涉嫌腐败案件的东窗事发,多是被举报或源自企业内部调查。从流程上,则多是由企业自身先查处并通报其内部的腐败案件,再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记者也注意到,多个民企的“掌舵人”都将企业内部反腐视为重点,无论是在企业内部反腐制度建设上,还是处理贪腐员工上,颇为雷厉风行,不讲情面。

“如果公司怀疑你贪了10万块钱,就算花1000万元调查取证,也要把你给查出来。”这是刘强东对内部反腐的一句原话,而在2017年5月3日,京东旗下微信平台“廉洁京东”更是公布了6起内部反腐案例,一并贴出了涉案员工被公安机关逮捕的照片。其中涉事部门包括京东商城原服饰家居事业部服装部、家电事业部销售拓展部、消费品事业部等。

林波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无论民企还是国企,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难免出现贪污腐败问题。而随着企业内部蛀虫的增多,贪腐问题加重,必然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管理者对于贪腐这种危害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发展的行为,势必会做出处理,只不过相较于国企,民企尤其是互联网企业,业务更具包容性和多元化,因此必须更快的将问题解决,否则容易影响到其他业务板块,甚至可能一家企业出现贪腐问题,引起整个产业链的动荡。

李仲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民营企业的反腐力度是否较大,以及民营企业对自身员工腐败行为容忍度的高低,很难有个明确的结论。

“应该说民营企业内部的反腐,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多属于自揭伤疤的方式。”李仲民说道,民营企业中一些股东、高管侵占或者挪用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而通过民事的方式解决时间成本很高,或者民事手段无法解决,因此只有采用“自揭伤疤”式的刑事控告。

彭新林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反贪腐要从企业内部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制度、预防制度、惩治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只有将员工尤其是高管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堵塞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漏洞,强化对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形成防范企业内部腐败的预警系统,完善查处内部腐败的惩戒机制。

“有权力就有寻租空间。”彭新林指出,虽然互联网企业反腐已取得了成效,但是也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的空间。

行业与企业围剿“贪腐”

“民企内部常常讲合规,尤其是互联网企业,但单纯地依靠内部合规进行企业反腐,而不和企业外部的反腐进行有效连接的话,其效果必将受限。”彭新林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企业内部的反腐,对于违法违规员工的处罚,最多是在行政方面追究员工相应的责任或解除合同,即便发现企业内部高管涉嫌腐败犯罪,也只能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只有企业内部反腐与企业外部的反腐协同,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同时,彭新林指出,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民营企业,都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既能遏制企业内部腐败行为,又能提高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互联网企业也可以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内部监管。”彭新林说道,互联网企业本身就以技术见长,而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作用于企业内部反腐,比如在企业查处内部腐败问题时,利用技术手段查询贪腐行为的痕迹,反查身份等,从而查处乃至预防企业内部贪腐行为的发生,都可以起到提升企业内部反腐力度的作用。

“当然,企业反腐更应注重内外结合。”彭新林指出,民企内部出现贪腐问题,可以先行进行一定的内部调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参与调查,形成一份符合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调查报告,只要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就把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这样也可以更有效地对涉嫌腐败员工形成震慑。

万达集团建立了一支强大的内部审计队伍

《法人》记者注意到,除企业内部的反腐机制建立,从民企所处行业外部形成合力,建立反贪腐组织,从而约束并提升各个成员企业的反贪腐能力,也是一种途径。

以互联网行业为例,首个反腐行业自治组织——阳光诚信联盟已经成立。该联盟2017年2月,由京东集团倡议,腾讯、美团等联合知名企业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发起,联盟旨在通过互联网手段共同构筑反腐败、反欺诈、反假冒伪劣、打击信息安全犯罪的安全长城,共同提升联盟成员内控部门的履职能力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共同打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商业环境,带领中国商业文明的发展,打造阳光、透明的商业环境。在2018年,该联盟中的企业数或将突破200家。

林波指出,多家企业建立的阳光诚信联盟,对于存在贪腐行为的员工和高管,类似一份“禁入黑名单”。一名员工如果在联盟中的一家企业有失信悖德行为,去其他联盟成员单位应聘则会被拒绝录用。

李仲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该做法可行,但推广则有待商榷。

“从刑法学上看,刑罚的目的不仅是用于处罚犯罪之人,还应当具有教育与改造犯罪人的作用,最终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李仲民说道,如果企业中的贪腐人员服刑期满后,人身危险性已经得到了改良,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再次信赖,并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工作的机会。否则,这些人无法生存,可能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从反腐而言,以往反腐败更多着眼于公共部门,对于民企的反腐败关注和重视较少,而反腐的不断推进,民企同样不容忽视。

对于民企贪腐问题的约束,首先需要健全的制度体系,使企业的合规行为在框架下被管理,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最后依靠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林波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民企内部发现员工贪腐问题,与国家层面反腐的相互移送上,目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国企贪腐问题,以前是检察院直接侦办,现在由监察委进行处理。但民企高管所涉罪名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等,往往是企业自查发现在先,此后再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办,两者侦查机关不同。

民企反腐机制尚处起步阶段,且民企的监察缺失也是一大问题

另外,如果民企自身,比如企业老板认为某员工虽利用职务侵占企业资金,但念其曾为企业做出过贡献,劳苦功高,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企业老板的自由。如果不追究、不报案,不当作犯罪处理,公安机关不能立案,更无从介入。

“此外,在民营企业反腐中,我国立法上也有不太完善之处。”林波说道,比如民营企业中,员工和企业之间存在欠款,比如员工的提成企业未给发放,员工直接截取了企业的部分款项,以此来补贴提成。此种情况,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挪用公款罪?此种情况既是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是民营企业反腐中罪与非罪尚待明确的问题。

彭新林则指出,国家对于国企的反腐,以及公权力反腐是非常重视的,比如以往的公权力、公职人员领域的反腐等等。而对于民营企业的反腐则稍弱,还尚处起步阶段,当然民营企业的监察缺失也是问题。针对腐败犯罪,想得到科学有效的治理,民营企业的反腐也应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治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反腐成效,也不利于反腐成绩的巩固。

“即便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行贿人员源头没有铲除,还是会滋生腐败现象的。”彭新林说道,“所以我觉得反腐,打虎’‘拍蝇’‘猎狐’固然重要,但民营企业反腐也需要得到国家进一步关注。”

“其实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讲话特别提到‘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已经为民企反腐问题指明了方向。”李仲民向《法人》记者说道,因此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切实认识到民营企业的特点,不能盲目、机械地套用法律,让民营企业家真正地得到保护,充分发挥现有法律的公平正义作用,比再去创设一部规范民营企业(及高管)职务行为的法律更为重要。

最后,李仲民指出,对于民营企业反腐,民营企业家自身也须不断从思想上强化法律意识,认清腐败的风险和危害。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建立决策、管理和监督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将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通过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强化企业自律和内控机制建设,减少和防止企业失信失廉行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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