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影响中国的20部经济立法

2019-01-10 01:29法人赵青
法人 2019年1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

文 《法人》记者 赵青

改革开放40年,也是中国法治变迁的40年。正是一部部立法的完成,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大发展。然而,经济环境瞬息万变,立法和修法的步伐亦永不能停歇。中国经济领域的立法,依旧在路上

2018年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年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

40年前,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共和国做出了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大幕拉开,古老的中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是一场气势恢宏的改革,这是一场司法领域触及灵魂的革命,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图景由此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推进,中国法治建设走过了光辉历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40年,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和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特别是经济立法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精细化,增加可操作性;立法的内容越来越具体,也越来越全面。

值此改革开放40周年,经过详细分析与比较,我们选择了20部对中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及典型意义的法律法规,它们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其中,物权法、网络安全法等严格来讲不一定算专门的经济类立法,但是却对经济领域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立法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有三块石头关乎中国经济立法的走向。第一块石头是市场化,这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不走市场化道路,经济与社会发展将很难相得益彰;第二块石头是社会公平,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第三块石头是法制根基,这是经济改革的红线。

资本市场立法渐进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从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六载,几易其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应当说,证券法起草修改过程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接受磨砺、逐步完善规范的过程,是证券市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社会各界加深对证券市场认识的过程。回顾和总结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10年风雨兼程,10年硕果累累。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当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的颁布曾经带来了A股市场上大的牛市上扬。从1999年到2001年,第一次将历史高点1500点踩在脚下,2001年又创出2245点的新高,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跟这一部法律是相关的。

除证券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亦是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该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董登新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是继证券法之后,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的又一部重要法律。2013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版影响也是非常大的,它第一次赋予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从此带来了一场私募基金革命。大量的资管产品、私募市场,都是从2013年6月之后开始野蛮生长并快速扩张,改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

对此,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世国也分析称,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规模尚小,但却发展很快。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起草正逢其时,不仅培育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带动社会和民间投资,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还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董登新表示,如果说证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有法可依的综合法律,那么证券投资基金法改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结构,它使得以资管产品、私募产品为代表的另类机构投资者得到了长足发展,并且在规模上快速膨胀,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尤其是股市投资结构,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他接着强调,“当然,我们现在仍然期盼证券法的重大修订。证券法的修订应该说目前遇到了困难,而且修订的阻力、障碍和困难都比较大,但是,证券法的修订刻不容缓,我们期待这一部资本上的大法能够尽早地修订完毕,服务于资本市场的创新和改革” 。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杨兆全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亦表示,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发挥了巨大作用。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则,对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程序及证券交易的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权利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从程序与实体权利两方面为证券交易的规范化运行保驾护航。

反垄断亮点与遗憾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法律。中国反垄断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再到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历了14个春秋。此后,以反垄断法为主体,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

谈及反垄断法实施10年取得的开创性成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讲了五方面。

第一大贡献是在竞争观念的普及上。从起初的政府执法层面到后来涉及企业的相关人员,这个是最根本性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以前的中国没有市场经济,没有竞争文化的基础,但是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其实就是对竞争观念的普及过程。同时,由于普及涉及方方面面,所以这个过程也培育了竞争文化,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贡献。

第二大贡献是反垄断机构在这10年也摸索着走过来。前两三年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执法案例,到后来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现状,逐步摸索出了中国比较有特色的反垄断执法案,乃至现在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在全世界范围影响都比较大了。这10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实践,通过几个比较大的案例,如高通案、利乐案等逐渐与美国、欧盟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肩,成为全球三大最重要的执法区域之一,确立了中国反垄断执法在世界反垄断执法当中的地位。

第三个大贡献是随着竞争文化的建立和反垄断执法的落实,使得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当然国外也有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但是中国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走过来,以前都是政府来包揽一切,使得中国的产业政策非常多,当反垄断执法比较普及的时候,这种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就会越来越严重。所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10年,基本上也是在讨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一种关系。这个关系处理好了,就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贡献很大。因为市场的真正活力,不是完全靠产业政策发挥作用,真正还是要让市场本身的潜力和活力释放出来。

庐铜铁路

通过10年的摸索研究,我国基本上确定了竞争政策优先,、产业政策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去考虑的一种先后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的一种体现。

第四大贡献就是前三个问题的落实:反垄断执法在一步步地走进企业的日常。尤其是大量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出现之后,例如一系列的奶粉案、黄金价格操纵案、垄断协议案件的查处等,以及金额集中申报这些方面的案例,使得很多企业开始注重在反垄断法方面的合规,法治的理念、市场竞争的理念开始深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中,市场机制也就逐步建立了起来。

第五个大贡献是反垄断法无论是通过对企业的执法、对竞争文化的普及还是处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二者的关系,都是表象,它最终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市场更具活力,让经济发展更快、更高效。

这10年,通过一系列执法大案,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一个间接的保护。但是,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消费者直接受益的还比较少,比如说查处的一些重大案件,并没有返还给消费者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也很少有消费者站出来去主张赔偿,这可能是比较大的遗憾。

商事立法日趋完善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商事法治建设历经四十年。如今,商事立法体系日趋成熟,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谈话,确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上抛弃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点达成了共识。在立法技术层面上,开展了以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商事立法体系的全面构建工作。

刘俊海强调,这一时期,有三点突破:

一是在企业组织立法方面,我国改变了过去以企业所有制性质为划分标准的立法思路。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是在交易领域,1999年出台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终结了传统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合同法。可以说,立法者表现了非凡的智慧和勇气,在中国树立了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强调签订合同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任何第三人不能强迫交易。过去,“合同”是形式、工具,“计划”是实质、内容。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实际上借鉴了国际成功的司法判例和理论,包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大陆法系的债法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等。

三是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199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前者旨在维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首次规定了商家在欺诈消费者时消费者享有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后者旨在维护企业与企业之间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催生了公众追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监督权的权利意识与法治意识。“3.15”精神已经成为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的代名词,超越了消费品市场,并成为资本市场、劳动市场以及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中构建法治秩序的法律文化动力。

未来,关于公司法如何修订和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军建言,第一要根据公司类型有区别地制定规则,现在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将来如果继续坚持这两种分类的话,那么两类公司的法律规范应该有更多的区别。

王军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二者雷同的规则太多,区别不明显。只有区别足够大,才能使两类公司类型适应不同的投资需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尤其是内部治理结构和规范,需要更多的任意性规范,也就是应该给公司参与人更多的自己制定规则的空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应该区分公众性股份公司和非公众性股份公司,分别规定。因为二者的投资者范围和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完全一样。总之,应该基于不同类型,增加多样性,以便满足不同的投融资需求。

第二,在资本制度方面,亟待解决的一点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引发的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例如,认缴出资时将实缴出资的时间大大拉长,甚至20 ~30年;公司出现偿付困难时,股东修改章程推迟实缴出资时间等。

第三股份的种类应该多样化,允许股份公司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不同种类的优先股,或者简单地说,建立种类股制度,因为投资者的需求是不同的。目前我国实务中的“对赌协议”,是解决企业初创者或者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关系的一种机制,如果采取种类股的方式调整两方的利益关系,法律上更顺一些,也有助于调和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第四,在公司治理方面,应让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允许公司参与人在更多的条款上制定适合自己需求的规则。例如,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不同机构的权限配置,现在规定得太刻板,灵活性、多样性不够。例如,法律列举了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公司章程是不是可以重新配置?目前是有争议的。这不利于公司配置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治理结构。

第五,关于中小股东保护,异议股东退出权是一项主要的保护机制。但是,目前这方面的公司法规则(第74条)过于机械,适用范围狭窄。应当通过修法,扩大适用范围,例如,公司修订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条款时,异议股东也应该享有异议退出权。

国有资产改革进行中

市场化最实质性的改革包括国有企业改革,打破国企垄断,遏制国企腐败,让国企逐步退出竞争性市场,释放市场和民企的活力。改革开放4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以其牵涉面广、错综复杂,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重点、难点。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企改革提出新要求。

中美嘉伦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总裁潘朝金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从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来看,是说得比较多、做得比较少,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的主体市场地位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未来国资监管应该向着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对于市场化的问题,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得到更多的市场尊重,怎样很好地落实企业法、企业的收入达到国家的预算范围该如何处理,如果在这些个问题上落实了,那么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进步,国企改革就会越来越市场化。

对于专业化问题,国资改革最大的问题就是专业化程度不够,未来国企应该专业化经营,国资应该专业化监管,现在国资监管还是行政化,人与人的行政化,思维的行政化,在历史的惯性下管理,一旦按照专业化管理,显然不太适应。

所以现在很难看到国资的监管改革专业化程度上有很大的长性,如果不是专业化,又怎么能管资本呢,资本本来就是高度专业化的。国资改革对国企改革本身是有推动作用的,现在国企改革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行动胜过一大缸米”,为什么没有行动,就是国资的期盼太多,顾虑太多,如果国企改革还回到过去计划经济背景下,又怎么会有成果,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

对于国际化问题,我们的国企必然要走向国际,如果只在中国配置资源显然不是最想要的。虽然当前国际化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当然有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形势的问题,但与我们自身的监管水平和监管理念也有很大关系。

所以“竞争中性”问题,国企完全可以做到竞争中性,赋予它相应的权力,给予它规范的治理,引入职业的专业经理人,让它专业化经营,就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就会在国际资源配置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某种意义上,现在的国企并购基本上受到很多干扰,我们自身的监管有很大问题,中国特色如果不跟国际化结合起来,就不够特色。”潘朝金说。

在资本制度方面,亟待解决的一点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引发的股东机会主义行为

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推进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一项关乎未来、兴国利民的战略由此开启了波澜壮阔的航程。

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领域专门法律。国务院相应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实施细则。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全面强化,“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逐渐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告诉《法人》记者,商标法是一部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

冯晓青认为,商标法与我国自主品牌崛起、培育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第一,为商标注册提供了完整的法律程序,使自主品牌创建有法可依、有序进行。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兼顾使用在先。商标注册后,即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就为企业创建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我国商标注册量巨大,已成为商标大国,自主品牌创建具有巨大的潜力。

第二,通过行政处理与司法保护有效保护商标专用权,培植品牌信誉,提升品牌价值,为我国自主品牌培育和品牌竞争力提升提供了有效途径。商标专用权保护立足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但最终是要达到激励厂商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特别是禁止假冒、反向假冒、仿冒行为,打击搭便车、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确保特定商品与特定商标之间的联系,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提高自主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激励厂商创立驰名商标,实施名牌战略,大幅度提高自主品牌影响力。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制度,而且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这就为我国广大企业创驰名商标、完施名牌战略,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激励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

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法治不断变革、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变法史”,同时也是一部用法治引领、确认、规范、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史。没有改革开放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实践。同样,没有法治和依法治国如影随形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也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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