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法人》记者 吕斌
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经济立法尤其如此。40年来,每一部经济领域的立法,几乎都伴随着一个重要时代的来临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成绩喜人,其中必然离不开法治保障。40年来,一大批经济领域的立法共同组成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本刊在此梳理了其中较为重要和典型的20部经济类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我国《公司法》最早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其中关于《公司法》做出多项调整。调整后的《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伟大发明之一,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动力,能够激发投资热情,防范无限责任风险,极大地促进经济发展。公司法的出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设立及公司组织机构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是经济领域基础性法律之一。
现行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还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证券法的目的是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法立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开拓和发展,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出台, 详细规定了证券发行的相关标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充满巨大争议,尤其在反行政垄断方面。
尽管存在不少质疑,反垄断法依然发挥了应有的功效,例如在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被禁、中国移动卷入反垄断诉讼等知名案例中,均可窥见反垄断法的身影。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该法共分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企资企业法系统规定了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经营细则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等相关内容。
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并非一部法律,通常被认为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往往放在一起。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赏罚分明”。新法对污染企业有严格惩罚,对于守法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税收政策上有所倾斜等。
商业银行法由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于2004年、2015年数次修订。
商业银行法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该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对于银行的设立、存款人保护以及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商业银行法是我国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有力保障,是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法律。
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经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其明确提出,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中小企业促进法在针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规定,实施16年来,为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坚实的贡献。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制定。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国有资产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企业国有资产法正是保护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重要依据。该法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范。
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法对于外贸经营者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做了重要规定,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做出了相当贡献。
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今,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订立初衷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业社会中,契约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十分重要。
2006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法的制订,在中国经历了漫长的立法过程。该法立法初衷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在长久的观念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我国经济体制,尤其涉及大批国有企业时,破产一度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破产法的出台,使得困难企业有了完善的重组和退出机制,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破产法的积极作用在于:保障企业依法入市场,依法退出市场;保护债权人权益,及时、尽可能多地获得合法债权利益;保护债务人,通过重整一个重新的开始,避免被债权人非法瓜分企业资产;保护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业安置。
在破产法出台之前,还有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中国施行了20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破产法出台后,该试行版本正式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由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初衷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在法律形式上确认了基金业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和发展,对我国基金业乃至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历经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弘扬了公平与效率兼顾、规范与发展并重、安全与创新并举的现代法治精神,进行了多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提高了法律的规制质量,对于推动中国大陆投资基金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法治建设的现代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法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网络安全法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还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和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等等。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立法初衷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使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此前,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立法初衷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指出,担保法横跨传统民法中物权法与债权法两大法域,是我国民法中最活跃的领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对融资的大量需求,直接导致了担保制度的大量运用,由此引发的担保争议也日渐增多,但制度供给的不足以及制度设计中的偏差,给实务家们带来了很大的空间,但也影响了担保法制的统一。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法立法初衷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主要解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亮点。
该法在劳动纠纷、公共场所侵权担责、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对企业影响重大。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商标法立法初衷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标法确立了六项基本原则: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注册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原则。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史无前例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物权法主要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它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认为真正体现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维护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