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资源与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长

2019-01-09 00:15本刊评论员赵晓峰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1期
关键词:人情利益成员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中国社会具有信用合作的悠久历史传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民间合作金融文化,使互助金融能够以非正规金融的形式长期存在。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就曾对农村金融互助会进行分析,他发现个体需要大笔借款时,往往会找一些亲戚,而这些亲戚则有义务加入互助会。虽然亲属关系群体构成互助会的核心,但是互助会里的会员还是可以向外扩展到亲戚的亲戚或朋友。同时,拖欠和违约总是通过亲戚之间公认的社会义务而非法律的制裁来防止。作为一种嵌入地方社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植根于地方文化发展的脉络中,其信用合作的生长离不开文化资源的滋养。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而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构成中国传统价值观关注的核心议题。中国社会长期浸染于儒家文化中,形成了“重义兼利”“重义尚利”的儒家义利观。儒家义利观形塑了中国农民对待财富的态度,使传统小农养成了推己及人的人际交往准则。推己及人要求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觉得对的,才能去做;自己已经感到不对、心有不悦的,就不要用之对待别人。这使中国社会孕育出了“义在前,利在后”,不能只讲个体私利,还必须讲社会公德,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财富伦理。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的财富观念发生了重大变迁,但是在相对封闭的地域社会中,儒家义利观依然影响着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重利轻义”,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放贷业务的核心理念,尤其典型的表现在“无担保、无抵押,不贷款”的放贷原则上。“重利轻义”的本质即是以己为重,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只有在确保自身机构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才会去考虑客户的需求。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在放贷时自然就会流露出“嫌贫爱富”的理财倾向,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越不缺钱的机构或个人,越容易申请到贷款;而那些越需要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反而越难以拿到贷款资格。由于农民缺乏有较高资产价值的抵押物品,且个体农民的贷款数额小、利润少,他们往往就成为正规金融机构排斥的弱势群体。因此,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要想取得成功,就需要恰当地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采取“重义兼利”的合作理念,“义”在前而“利”在后。这里,可以通过两个放贷与收贷的案例对合作社信用合作践行“重义兼利”理念的实践机制予以简要分析。

某合作社成员A,想要贷款2万元投资筹建1个樱桃大棚,却没有掌握相关的种植技术,缺乏生产经验。合作社信贷员就帮他分析经营樱桃大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回报情况,使他逐渐认识到自己不太适合这个项目,最后他也就放弃贷款了。

在这个案例中,信贷员在接触有贷款需求的成员时,做的第一步工作是帮助成员做“投资—收益分析”,分析投资可能潜在的风险以及成员是否具备应对风险的主客观条件。如果投资风险太大,信贷员也没有直接拒绝成员的贷款请求,而是尽可能详细地为其剖析其中的利害关系,促使其逐渐认识到自身投资行为的盲目性而主动、自愿放弃贷款诉求。在这里,虽然合作社的落脚点是维护组织的资金安全,但是分析的起点却是贷款申请者的投资风险,遵循的是先“义”后“利”的组织原则。如此一来,合作社不仅没有因为拒绝放贷而得罪成员,还因为帮助成员成功规避潜在的投资风险而赢得了贷款申请者的信任。

某合作社成员F家境贫寒,通过信贷员从合作社贷款1万元,跑到邻县做生意,跟当地一个女人好上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回家。等贷款快要到期时,信贷员发现他的妻子在家附近打工,无力还贷,就通过各种关系找到F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跑到邻县找他。虽然信贷员没有找到成员F,但是找到了跟F好上的女人。信贷员就跟这个女人沟通,跟她讲道理,分析情况。后来,F就跑回来把钱给还上了。“遇到问题,不要光去指责别人,要努力去寻找解决办法。比如说这个F,不仅还了款,还跟我(信贷员)成了朋友,后来有事还来找我。”

在这个案例中,信贷员的目标是要收回贷款和利息,但没有过于突出强调个体收贷的责任和对方还贷的法律义务,而是积极地了解贷款者的家庭情况,帮忙解决家庭纠纷及家庭困难。以对方利益为重,把贷款者及其家庭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而把自己的利益和组织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或是隐藏在前者的后面,有助于信贷员取得贷款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信任,使其在心里产生“不还贷,如何对得起人家(信贷员)”的愧疚感,从而促使其积极采取还款付息的行动。

放贷与收贷本身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现象和市场行为,但由于合作社选拔出的信贷员的参与,它们在某种程度上转换成了一种社会现象和人际交往行为。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无论是放贷还是收贷,信贷员都摆脱了“在商言商”的纯粹经济理性因素的束缚,而受到了社会理性因素的影响,将“我为”精神发挥得淋漓尽致,特别强调要为贷款申请者着想,将“利”放在了“义”的后面,实际上相当于双方在利益关系之外构建起了一种“人情”往来关系。“人情”的基础是互惠,是甲方给予乙方一个人情,而不管时隔多久,一旦到了甲方有用得着乙方的时候,乙方必须还给甲方一个人情的礼尚往来机制。正是通过社会化的“人情”机制的建立,使本是经济现象的收放贷行为染上了社会的底色,如果对方在不拿己方任何好处的情况下帮了自己,己方就需要支持、配合对方。

因此,“重义兼利”的本质是以义为重,把“义”视作“利”的基础和来源。义,即为他人着想,以对方利益为重,自己的利益次之。这不仅是一种价值观,而且构成蕴藏于文化中的公共规范。由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在地性特征,这使其必然受到地方文化中公共规范的影响。公共规范与价值观相对应,他通过各种规则调处着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建构着地域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机制。其中,算不清的人情账与还不清的面子债,使人们不敢肆意“言利而忘义”。因为在熟人社会中,“唾沫星子淹死人”,见利忘义的行为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惩罚,使人失去面子和尊严。

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天然具有制度益贫性的特征,这也就使其具有明显的道德优势。既然信用合作以集众人之力帮助弱者为宗旨,那么,受到帮助的人如果不能按时还贷,就会失去道义优势,很难在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中再获得资源支持。正是这种声誉机制可以帮助合作社有效防范信用合作中的违约行为,降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而随着成员与合作社交易行为的持续发生,双方博弈的频次与频率不断增加,一方面成员就可以在合作社中塑造出重视信誉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合作社也可以赢得成员的信任,从而夯实信用合作的社会基础。

因此,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在发展中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建设,融“重义兼利”的合作理念于地方社会,使之成为人们主动服膺并将之逐渐内化到自己日常行为实践中的公共规范,从而成功地从地方社会汲取文化资源,孕育出一种义利兼顾的新型商业观,培育出一种立足血缘和地缘关系网络资源的本土化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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