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

2019-01-08 05:45
农家参谋 2018年12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彩礼婚姻法

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然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法律上对彩礼如何认定,相关审判实例如何判定,本文对此进行了梳理。

未领结婚证彩礼应返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几经修改,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未对婚约和聘礼做出规定。因此,相关彩礼纠纷案件,在审理时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婚约财产纠纷”。

近年来,这一类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2013年,祁某和孟某自由恋爱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随后两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祁某按照当地习俗,经媒人给女方孟某家人送去6万元彩礼,但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订婚后,孟家以孟某年龄尚小为由一再拒绝和祁某结婚,后在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孟某外出打工,和祁某失去联系近三年。由此,祁某将孟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彩礼。

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及家人返还原告祁某全部彩礼款6万元。

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拒绝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婚后纠纷并非全额返还

在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刘某婚前收取了男子张某所送的大礼38800元、上轿礼1万元及“三金”等。

几个月后,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张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由于两人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离婚纠纷的关键在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对于刘某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法院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为宜;“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令刘某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据了解,《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目前,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比较成熟,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关地方司法文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进行了细化。但总的来说,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考虑的特殊情节,而这也将对骗取彩礼的“骗婚”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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