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女孩郭某是一对恋人,两个人在一起打工并且同居一年多。一起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最后二人只好分手。之后不久,郭某将前男友赵某告上法庭,起诉他在两人恋爱期间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向她陆续借款达50万元,并出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欠条,但没有约定何时还款。经多次追要无果,因此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给付欠款50万元。但是原告除了一张借款欠条外,并没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佐证,在书写借据时,也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的证明。法院认为两人之间频繁借钱,被告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原告仍予以支付,因此可以判定双方签订欠条时还掺杂着恋人之间的感情因素。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当事人要么打欠条,要么出具借条。欠条和借条,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却不同。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两者主要的区别包括:
第一,证明效果不同。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而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映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有欠条不等于一定有借款。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必须首先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向法庭说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及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拿着借条到法院去起诉,就能比较容易认定借款事实,一般出借方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
第二,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3年。但是,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两者的诉讼时效差别就大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3年以后再去主张,就会丧失了时效期限;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而被借款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借款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当自己借钱给别人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别人欠你货款时,你应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两者不要混淆,避免有些故意想赖账的人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