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决定将村委会、居委会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本次修改与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有关村和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每届任期的时间是一致的。至此,村和社区党的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实现了从3年到5年的更改。
长期以来,村委会任期较短的问题,引发了许多讨论。由于任期比较短,一些村干部在制定任期目标时,容易满足于“短、平、快”,只看眼前、不打长谱,这无疑不利于农村社会的持续发展。当前,县乡两级的党政机构及人大代表任期都是5年。在这个意义上,村委会任期改为5年,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治理周期,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一方面,延长任期使基层避免了频繁换届的劳师动众,节省了人力物力,保证了干部队伍稳定。另一方面,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同步换届,让工作可以有计划地进行,提高工作的延续性。
村委会任期的延长对村级事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财务管理作为村级事务管理的核心内容,直接关乎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村委会任期延长了,更要盯紧看牢村里的“钱袋子”,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委会内部应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按照会计规范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使财务行为真实可靠。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公开要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不能光喊口号,要落到实处,公示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实现村级财务的内部监督。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体系,相关部门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对村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结果要向村民及时公开,对存在问题的村组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处罚。总而言之,就是从制度层面多些规范与约束,将权力运作放在阳光下,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乡村治理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