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张益丰
2018年中央1号文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部署中指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重在统筹兼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育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从而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2019年中央1号文件在扶贫攻坚、现代农业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尤其是更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培育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这两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赋予了双层经营体系新的发展内涵。这些政策导向也体现出党和国家始终强调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过程中,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以全程社会化服务为途径,形成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联结机制将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突破口。
众所周知,小农户经营规模小、风险应对能力弱等特点决定了小农户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处在发展劣势,独立的小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无法解决土地、资金、技术及市场等诸多问题,需要构建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为农户融入市场经营保驾护航。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更需要形成以合作社为中枢的社会化服务运载平台。
尽管前人的研究已经认识到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帮助小农户实现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最佳途径,而合作社具备成为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平台的天然优势。但相关研究依然未有效解答以下问题:(1)合作社能为小农户提供何种服务?(2)面对不同的场景和服务对象,合作社组织形式是否会发生变化?(3)政府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过程中应该担任何种角色?
为解答上述疑问,本文提出面对小农户生产,合作社及联合社可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所需“统一种苗、统一植保、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等生产性服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组织为农民生产提供金融信用服务、农村电商服务、职业培训服务、生产指导服务、农业保险服务等多元社会化服务供给。政府部门一方面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业生产主动提供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由合作社提供全程社会化服务、政府采购。政府通过第三方评价机构来考核服务供给质量,以此决定下一阶段政府社会化服务供给资金提供力度和途径。
笔者认为,形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关键在于小农户获得合宜的和合意的全程社会化服务,并通过获得社会化服务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以合作社为代表)本身兼容产品交易契约和要素契约的特质决定了合作社有能力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重要的供需载体与服务信息平台。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力量来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行为,较难关注广大农户的利益诉求和经营特点,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难以做到精准到位。而合作社及其衍生体(联合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是农户为共同的经营目标而形成的自我联合体。由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更能符合广大农户的利益,服务效果相对更好。
合作社及联合社直接对接小农户,其提供的生产性服务更“接地气”,因此合作社与联合社为小农户生产提供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硬服务(包括统一种苗、统一植保、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的“四统一”服务)。由合作社衍生出的农合联等组织则为农业生产提供间接性软服务(如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生产指导服务、农业保险服务、农村电商推广服务等)。
同时,政府在社会化服务供给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直接为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但这种普惠性服务供给(面向全体农户)覆盖面广,效果相对不明显。另一种则是政策采购服务形式,并由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渠道来实现全程社会化服务供给。因此,研究认为政府部门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来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组织平台,促进合作社能为小农户提供更有效、更符合农户利益的社会化服务,间接促进农户融入市场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政府以服务购买形式,主动以合作社为渠道提供社会化服务资金,统一交由合作社提供服务。
研究认为,在农业产业初始阶段,政府应该以主动帮助农业经营主体成长为目标,通过促进合作社嵌入产业链来带动小农户在生产、加工、营销层面能和大市场实现对接。而在产业成熟阶段,政府只需关注当地产业性状的变化,通过影响性状诱使经营主体能更好提供社会化服务,资金投资绩效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实现信息反馈,避免了政府管理多头和服务供给不到位的现象产生。
2018年8月,笔者在浙江省临海市小芝镇所做的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供给的调研验证了上述观点。小芝永泰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于2013年。为获得规模优势,小芝镇多家合作社采取“抱团取暖”的形式,成立联合社。联合社为成员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1)统一植保。推行统防统治,实现科学种植,降低农业面源污染。(2)统一采购。联合社对各成员的农资化肥需求量进行统计,与农资公司对接争取最大优惠。(3)统一机械。农忙季节联合社对农机统一调整,并统一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4)统一回收。联合社对农药化肥的包装袋、农药瓶统一回收,避免农业面源二次污染。
同时,小芝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已发展成为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的综合平台。其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1)提供对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企划咨询、技术推广等服务。(2)承担部分公共服务、涉农政策、农情调查的具体实施、农业补贴的测算与发放等工作。(3)提供合作金融、普惠金融、农民合作社信用评级、农信担保服务。(4)承接政府农业项目。
在小芝镇案例中,笔者发现当地政府在社会化服务供给过程中没有主动干预合作社或者小农户的经营行为,政府只是“牵线搭桥”为经营主体有效融合搭平台、给政策(如政府免费提供场所与设备。农合联负责提供软服务,搭建起销售电商平台、电商的创客平台,农技培训班、庄稼医院等综合服务中心)。最后政府采用服务采购方式投放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由农合联和联合社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
研究认为合作社及其衍生体可以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承载者与供给者。具体而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生产必须的“硬服务”,农合联及其他组织为农户生产提供间接性“软服务”。政府在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过程中重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承载和供给能力。时机成熟后,政府可采用服务采购方式由合作社来全程提供各种小农户所需社会化服务。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提高政府对农业专业化发展要素的服务。注重对农业投入要素禀赋的供给投入,通过专用性资产投资,实现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有效投入。
2. 优化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制度环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融合小农户实现生产一体化经营创造条件。
3. 政府要对农业经营主体融合绩效有效量化。政府通过对服务满意度、产业生产端融合、经营主体互动情况做出评价方案,以此作为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购买的决策依据。
4. 加强合作联社的发展,强化合作联社在“硬服务”层面投资。通过合作联社为当地农业经营户、合作社提供生产端的农技服务、生资服务、销售服务,通过服务使得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户、合作社与家庭农场进行融合。
5. 发展合作联合会在农业“软服务”的作用。发展地区农业合作联合会,促使其为当地农业经营主体融合提供农业“软服务”,尤其是强化信用担保服务、农业保险服务以及新业态发展(电商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