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合作社的组织成员。
之所以允许合作社接纳组织成员,主要考虑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受经济条件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市场不够敏感,资金、技术缺乏,生产和销售信息不通畅,通过吸收组织成员,可以发挥它们的资金、市场和技术优势,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同时也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于组织成员来说,通过合作社,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促进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实现产供销一体化。总之,合作社接纳组织成员,可以成为农民的靠山、企业的基石,从而实现各方的共赢。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刘华彬
—— 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答: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目的在于防止参加合伙的公益性组织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村民委员会作为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本文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该问题的相关回复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