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庭农场作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根基

2019-01-08 18:33本刊评论员刘同山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4期
关键词:家庭收入农场农户

■ 文/本刊评论员 刘同山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分得彻底、统得不够”问题就一直困扰农业发展。尤其是近些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领域转移,一些村“两委”干部也长期外出务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经营中“统”的功能持续弱化、虚化。正是基于这一背景,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打算通过组织小农户的方式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此后,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作用逐渐显现,但关于“空壳社”“休眠社”的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毋庸讳言,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确实存在运行不规范、促农增收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关键最根本的一个原因是大部分小农户没有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内在需求。

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内在需求缺乏,是由当前农户的家庭收入构成决定的。据农业农村部固定观察点对全国2万多农户的监测数据,2016年,多达64.0%的农户的农业收入占比不到家庭总收入的两成。笔者2018年对黄淮海农区1026户农户调查发现,这一比例更高,达到了65.4%,其中118户农户农业收入甚至为零。这就意味着,即便加入农民合作社能够大幅提升农业经营收益,对农民家庭总收入的影响也相当微弱。更不要说当前大部分农民合作社未能有效带动成员增收。理性的人们会把更多精力投放到最能影响其收入的工作上,也就是精力投放具有“收入重心效应”。基于这一常识,我们不能期待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城镇非农领域的深度兼业甚至离农农户,会愿意花费精力在农业合作经营上。只有缺乏其他收入来源的传统生存型小农户和“以农为业、力农致富”新型职业农民,才会真正需要借助农民合作社抱团经营,获得更多收益。

近几年国家对家庭农场的重视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机遇。与“人均一亩二、户均不超十亩”的普通小农户相比,家庭农场经营的农地规模一般在50亩以上,多的超过100亩。按照每亩地一年收入600元(已考虑农地流转费用)估算,家庭农场每年的农业经营收入在3万元以上。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来讲,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将是农业经营。那么,在“收入重心效应”的作用下,家庭农场主有动力联合起来,通过统一采购、优质生产、统一销售等获得规模经济收益。这两年,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基于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比如,浙江全旺道米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由25家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种粮家庭农场联合组建,通过生产经营的“N统一”,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江苏省泰州市近千户家庭农场组建服务联盟,进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集中育供秧和综合性农机服务,大大提高了在购买农资和农机服务时的谈判地位。实际上,如果我们只将理事会、监事会等核心成员视作合作社成员,会对很多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效率、规范化程度有很大改观。这些核心成员大部分收入可能来自合作社经营,因而有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进而实现了有效的合作。

从国际上看,家庭农场是农业的普遍形式,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基础支撑。美国目前约有205万个家庭农场,提供全美近90%农产品;日本2015年销售农户(即家庭农场)占总农户的比例已高达61.7%。虽然农业农村部的数据显示,至2017年底,纳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54.9万户,但是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相比,我国现有的家庭农场数量远远不够。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中央政治局第八次学习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国家对家庭农场的重视,无疑会促进家庭农场的蓬勃发展。植根于家庭农场的农民合作社,其价值将会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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