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 青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00
在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成因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互联网+”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网络金融领域中新型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同时,窥探到其中能够获得的高额的利益,因此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使一部分人为了追求利益而投身网络诈骗之中。一方面,网络诈骗人员希望以较小的投入获得高额的利润,另一方面,大部分的受害者之所以会上当受骗,最初的目的也是给予一些轻而易举的“利润”,导致自己在整个诈骗活动中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因此,两者对于利益的渴望,也是造就网络诈骗高发的原因。
网络诈骗犯罪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推进,也在进行着不断的升级和进化。但是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所实施的法律监督仍然存在空白,在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款中,都没有设置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罪名。特别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多发生在虚拟的公共空间,因此其艺术表现形式具备高技术和高智能两项特点。如果单凭普通的诈骗罪来说,在处理网络诈骗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量刑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复杂性。如果不能够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对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定,那么就无法实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和审批,因此和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法有所背离。
在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是以篡改来电号码、借助网络技术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在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电信服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缺失。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在更改电话号码的时候,要建立“伪基站”,导致电信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而在银行部门,在推动银行卡实名制的业务和规定上,也并未得到完全的落实,银行相关业务缺少审查。在电信、银行、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上,也缺乏一定的紧密性和灵活性,因此导致网络诈骗犯罪在立案、冻结等过程中,存在着手续繁琐、效率低下等问题。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犯罪特点主要体现在年龄层面,其中90后占到70%,80后占到27%,其青壮年年龄分布较为明显。从涉案人口的户籍地上看,主要集中在江苏、安徽、浙江、附件等地,南方部分城市甚至还出现了“诈骗村”的现象。从犯罪人员的学历上看,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占有比例较高,其中受过大学专科以上教育的人数达到了33.5%,甚至还出现了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整体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并且逐步呈现低龄化、高知识化。
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特点主要可以分为作案模式、网络虚拟性两种。从作案模式上看,角色的分工更加明确,案件整体是以解题作案的形式呈现。这类作案方式集中于固定场所,甚至部分团伙还会被包装成为合法公司,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因此涉案人数往往呈现井喷式增长,所涉及案件的人数越来越庞大。同时,受互联网虚拟性的影响,在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侦查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无论是技术、人力还是物力,网络诈骗大部分是以电话、短信、网络等形式交流,因此对警方的侦查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从“网络交友类诈骗”到“朋友借贷类诈骗”,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和方式在不断转型升级。尤其是在诈骗的脚本、技术、渠道等方面。网络诈骗技术借助于网购、医院、银行等多种信息渠道,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条。防诈骗犯罪的技术要想与之抗衡,就必须要进行相匹配的对抗,通过伪基站、智能客户重点、木马病毒等形式,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特点更加明显。
抵制网络诈骗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为了提升人们对网站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相关部门必须要从个人信息防护、社会舆论引导、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侦查技术等方面做起,增进网络诈骗犯罪的发展成效。
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来自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通常情况下,人们在进行网络沟通的时候,对对方会存在一定的防范心理。而这些信息流通的源头包含学校、医院、银行、网购等多种行为上,因此给不法分子兜售个人信息的空间。
为此,要想提高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能力,减少这类问题的产生,首要源头就是多管齐下,加强个人信息防护,从源头上遏制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产生。因此,所有涉及到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部门,都应该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于公民的信息,要给予严密的防护。对于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信息,要给予私密性的处理,杜绝用户个人信息的流露,在网络信息交互上,要杜绝各类身份信息的买卖和流通,以此增加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同时,公民个人也应该建立防范意识,不像陌生人、陌生号码提供银行卡、交易验证码、身份证等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物质主义”高发,一些人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对于网络诈骗的认知存在偏差,他们过于关注所获得的物质享受,却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因此,防范网络诈骗犯罪就要从社会舆论的层面上入手,通过防范诈骗犯罪、宣传诈骗危害性、所承担的法律意识等方面,提高社会舆论对于网络诈骗的引导。加强网络诈骗宣传,通过在机关单位、社区、村镇等地播放“反诈骗纪录片”等形式,提高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意识。
例如,通过播放电影《巨额来电》《诈骗犯》《反诈风暴》等,在现代生活行业中,引发对社会舆论的深刻关注和探讨。通过积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不给任何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以可乘之机。从源头上减少对该类新型案件的发生数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纸、网络等形式公开“反网络诈骗沟通”电话等形式,推进社会舆论的引导,在全社会掀起抵制网络诈骗的热潮。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诈骗等形式,但是对于网络诈骗的相关区域还存在法律空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提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诈骗也需要进行逐步的推进。相关立法、司法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落实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专门立法建设。一方面,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尽快建立一套专门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制度,增进法律监管维护途径。同时针对不同的部门启动不同的法律防控机制,例如电信部门加强实名制认证、银行部门应按照相应规定加强银行卡审批发放、医院等相关部门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加密和安全性保证,确保其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各部门要积极研发新的网络诈骗犯罪防护技术,通过加强对伪基站出现的速度和切断效率,以此对于异常情况进行及时的查明,对违法犯罪诈骗技术进行积极的查明。同时,对于电子银行、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手段,进行信息加密和安全性保障。电信部门、警方、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侵犯犯罪的技术维护程度。多措并举增强侦查力度,以此解决互联网犯罪跨区性、隐藏性、多样性等问题。通过更新侦查手段、提高科技含量等形式,加强互联网监管,主动发现、手机犯罪线索,从而确定网络诈骗的新动向,洞悉相应的侦破和研发技术,从而有效的防范新型诈骗,提高网络监管的实施力度。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发展使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改变网络诈骗隐藏性、多样性等问题。从多个方面做起,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划分责任、认真落实,以此建立相关的安全教育制度,社会大众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更加清楚,提高社会大众对于各类网络诈骗事故的防范意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心理、家庭带来损害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