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邮轮旅客权益保护法律研究

2019-01-08 10:28陈艺洋
法制博览 2019年31期
关键词:承运人邮轮权益

陈艺洋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邮轮旅游是在传统远洋客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大型豪华旅游客船为旅游工具,将海上巡游与岸上休闲旅游结合的一种旅游方式。邮轮旅游是起步较晚的产业,但是却从20世界70年代至今快速发展。对于欧盟国家来说,邮轮旅游更是重要也是迅速发展的产业,仅2014年欧洲邮轮旅客就增长了640万。

邮轮承运人或旅游服务经营者及邮轮旅客之间会订立邮轮旅游合同,合同通常表现为邮轮船票,船票上会写明船名、开船日期、旅程路线等信息,也会写明游客须知等内容。邮轮旅游的实践当中,往往以旅客购买船票的方式订立邮轮旅游合同。

一、邮轮旅游相关各方

邮轮旅游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邮轮承运人、邮轮旅客、旅游经营方以及独立服务的提供方。

(一)邮轮承运人。在欧盟的法规中,邮轮承运人指的是为公众旅客提供邮轮服务的人。

(二)邮轮旅客。旅客的定义体现在《雅典公约》中:“船舶上运输的根据承运合同运输的任何人”。而如前文所述,在邮轮旅游服务当中,邮轮旅客也是接受邮轮旅行服务并且需要为自己接受到的服务支付价款的一方。综上所述,邮轮旅客应该定义为与旅游经营方订立旅游合同,在邮轮上接受邮轮旅游服务并为接受的服务支付相应对价的人。

(三)旅游经营方。在欧盟的法律中,旅游经营方包括组织者(organizers)以及零售商(retailers)两种,分别指通过经销商组织包价旅游或者提供包价旅游的人以及销售组织后的套餐旅游项目的人。总的来说就是与邮轮旅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人。

(四)独立服务的提供方。邮轮上有很多服务以提高乘客的旅行体验,例如免税店和健身中心等;陆上观光项目中也同样有例如司机、导游等服务。这些服务的提供商往往不是由邮轮承运人直接雇佣,而是需要邮轮旅客另行支付的独立服务。也就是说,这些服务的提供商是独立于邮轮承运人之外的。

在欧盟的邮轮旅游实践当中,邮轮旅客参与邮轮旅游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直接与邮轮承运人签订合同的,尤其是在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今天,通过邮轮公司的网站直接订舱的方式被广泛使用;邮轮旅客与旅行社也就是旅游经营方签订邮轮包价旅游合同也是参与邮轮旅行的方式之一。

二、欧盟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邮轮旅客权益

1.人身安全权益和财产安全权益

邮轮旅行是旅行方式的一种,邮轮旅客本质上也是旅游者,也就是说,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是前提要求。邮轮乘客的财产安全也是邮轮旅游中要进行基本保障的内容,乘客的财产主要包括行李、船舱内的财产等。欧盟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74年雅典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以及《海上旅客承运人责任条例》当中。这些规定当中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免责、出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其中《承运人责任条例》当中,对发生人身伤亡时的先行赔付以及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

值得强调的是,在《海上及内陆水域旅客权利条例》当中,对邮轮上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的旅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这些旅客接受到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特殊的群体,邮轮旅游服务提供者应该尽到合理的提示和注意义务。这是残障人士第一次在海上出行当中获得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保护,在欧盟的海上旅客权益保护方面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2.知情权

邮轮旅客的知情权主要包括邮轮旅客对旅行信息的知情权、对合同内容的知情权、对合同内容的知情权,还包括在远程服务中,消费者由经营者清楚准确地告知服务的主要特征、全部价款数额、合同的有效期等信息的权利;通过电子方式支付的远距离合同,消费者有在下订单前明确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的权利。欧盟对旅客知情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在海上封闭环境内,由于旅客对信息的不知情而使其权益受到侵害,尤其是邮轮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对旅客知情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欧盟在相关规定中要求: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各项条款中包含误导性的信息、经营人如果擅自对套餐内容进行更改导致套餐旅行品质下降,旅客有要求经营人合理降价的权利,如果旅客因此要求终止合同,有权在14日内获得全额退款并索赔。

3.航程延误中的旅客权利

航程延误是指出发时的延误或者延迟到达,还包括航程取消,在航程延误的情况下,会体现出欧盟赋予邮轮旅客的多种权益,主要规定在《海上旅客权利条例》当中,包括:航程延误情况下的知情权,旅客有权在发生延误的三十分钟内对情况收到充分的告知,获得关于旅行的充分信息;并且旅客有获得无差别待遇的权利,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购票,都应获得平等的待遇;在航程延误时,旅客还有得到援助的权利,所谓援助主要是指延误超过九十分钟,承运人必须向旅客提供餐饮服务,若要停留一夜或几夜则须为旅客提供住宿。以上都是在航程延误的情况下欧洲邮轮旅客的权益。

4.欧盟邮轮旅客获得救济的权利

欧盟为邮轮旅客提供了多种在权利受到侵犯情况下的救济方式。《海上旅客权利条例》中规定,在航程延误或者取消等待时间超过九十分钟的情况下,旅客有变更航线和退票的权利;《包价旅游规定》则赋予乘客在承运人对旅游合同当中的必要条款进行重大修改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欧盟还赋予邮轮旅客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这种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包价旅游规定》、《海上旅客权利条例》以及《承运人责任条例》当中对赔偿的标准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欧盟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欧盟通过不同的法规从不同的角度赋予乘客不同的权利,并寻找出现问题后对旅客的救济方法,为海上旅客提供更加切实,更加方便的权利保障。

1.具体的法律规范

欧盟对于邮轮旅客权益保护具体法律规范很多,不仅有欧盟自己制定的规范,国际上关于邮轮的规定也在欧盟的法律实践中得到适用。

(1)《承运人责任条例》。《承运人责任条例》是在《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及其《2006年实施指南》主要内容及精神的基础上制定的欧盟法规,在2012年12月31日生效。这个条例主要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还包括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运输,以及悬挂成员国旗帜或在成员国内登记的船舶、合同签订地、起运地或目的地都在成员国内的情况。同时条例中也规定,成员国可以允许条例适用于国内航行的相关船舶。

(2)《海上旅客权利条例》。《海上旅客权利条例》于2010年12月17日生效,并于2012年12月18日开始对所有欧盟的成员国实施。与《承运人责任条例》不同的是《海上旅客权利条例》的主要适用对象是旅客服务和邮轮。旅客服务在条例当中的适用范围是将欧盟成员国港口作为出发港,或者虽然出发港不是成员国港口但离船港是成员国港口,且该服务是由欧盟邮轮承运人提供的;对于邮轮来说,只要其登船港位于任何成员国领土内,就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

(3)《包价旅游规定》(Package Travel Directive)。包价旅游是指一次性以套餐的形式进行收费,并且其中包括超过24个小时或需要进行住宿的旅程,其中包括交通、住宿等其他旅游服务。1990年欧盟就制定了《包价旅游规定》。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为了能够对这些旅客进行更好的保障,2013年欧盟对《包价旅游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修订的范围主要有:在网络等新媒体上签订包价旅游合同、购买的独立旅行服务、旅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辅助旅游安排、完全同意框架协议的商务旅客出行等情形进行调整。

2.结论

欧盟对邮轮旅客的权益保障制度的结构相对比较完整,赋予了邮轮旅客广泛的权利。欧盟对邮轮旅客权益保护的规范也多种多样,不仅体现在旅客运输方面的规定之中,也体现在旅游方面的规定当中,而其中又以邮轮旅客的人身安全权益为重中之重。邮轮旅客人身安全的权益保护的规定最为复杂具体,可见欧盟将邮轮旅客的人身安全权益放在首位。

三、欧盟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权益保护的优点和不足

(一)欧盟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权益保护的优点

在对权益受到侵害的邮轮旅客进行权利救济的规则的制定上,欧盟对承运人责任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体现在欧盟从原本没有自己制定的规定主要通过使用国际规则进行权利救济,发展到通过制定独立的规则保护邮轮旅客的人身安全权益;承运人即使并非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方,也要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负责;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也从使用《1974年雅典公约》的过错推定原则到《承运人责任条例》当中适用的双重责任原则,提高了对邮轮承运人的要求;《承运人责任条例》当中对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也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保障乘客在受到侵害之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在具体的案例当中,这些规定也能够得到适用,发挥作用。我们不难看出,欧盟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已经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处在先进于世界大部分地区的地位,其完善的制度设计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二)欧盟对邮轮旅客人身安全权益保护的不足

避免大型海难事故的发生不仅需要船舶的检验、船员资格颁发等等制度的制定,还需要这些标准能够切实的执行。如何能够将完善的、足够严格的制度有效运用,在各个成员国都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是欧盟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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