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9-01-07 10:17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陈福春才宇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19年1期
关键词:职责主体部门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陈福春 才宇

本文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电股份)实际情况,提出了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义、内涵、存在问题及途径措施,为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积累经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参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对安全生产有了更高要求,安全生产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上升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3年6月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就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5年8月15日和18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究”,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进行明确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将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将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将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提高到了刑罚新高度。

2016年12月18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国家对企业在贯彻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吉电股份作为吉林省唯一一家以发电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产业结构由传统火电向以风电、光伏为主的新能源产业延伸;发展空间向西北、华东等优势区域拓展,发展布局已从吉林省拓展至安徽、云南、青海、河北、新疆、北京、上海等22个省市自治区,并积极向海外发展。吉电股份以清洁能源为主的发展方向得到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高度认可,并对公司结构调整给予良好预期。

如何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笔者认为,建设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途径。

建设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的意义

构建党政工团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守牢安全底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各业务、各领域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作机制,力求安全责任无盲区。将“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在实际工作中落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安全生产责任缺位、错位、越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顶层设计。特别是解决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专业不管安全,管业务不管安全的责任缺位问题,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职责错位、越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是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全面梳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制度性安排,是对企业原有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继承与完善,是对《安全生产法》中相关要求的创新性落实。

建设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的内涵

建设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安全发展理念。吉电股份发布《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以下三个责任体系共同履行:

安全生产保证责任体系

以专业管理部门为主,直接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基建、技术、运行、检修、维护、试验等部门、机构及所有岗位和人员,共同履行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

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直接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部门、机构及所有岗位和人员,共同履行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支持责任体系

党群、财务、人资、纪检、监察、工会、计划、办公室、审计、法律、评价、科技、信息、物资、采购等部门、机构及所有岗位和人员,共同履行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支持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

企业对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全面统筹、协调公司所有部门的安全职责,各部门负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不研究不了解,三大责任体系建设没有充分、权威的组织保障。

体系职责梳理不全面

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理解不够深入,未能对三大责任体系组成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存在职责缺位、错位。未按照《指导意见》调整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和任务分工,还存在“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现象。

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体系的建立和职责调整未通过企业领导班子研究讨论,组成体系的各部门没有按照体系职责要求明确本部门的任务分工,部分部门主要负责人不清楚本部门属于哪个体系,不清楚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文件宣贯学习不足。

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的途径措施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为契机,推动安全生产保证、监督和支持三大责任体系建设工作。

提高认识,做好资源整合

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是系统工程,也是一把手工程,需要公司各部门协同作战,齐心合力,需要公司上下群策群力,体系建设要重新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职责,需要统一认识、统一意志、统一协调,领导重视是成功开展各项工作的一条普遍经验,只有加强领导才能认识到位、组织得力、力争支持,确保体系建设取得效果。

维护体系职责严肃性与刚性

《指导意见》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是对原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全面梳理和规范,是确保各体系职责到位和归位的制度性安排,企业在调整部门和岗位职责时应依据《指导意见》文件,避免主观改变体系职责,维护体系职责严肃性与刚性。

体系建设做好“四结合”

安全生产三大责任体系建设应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变化、结合上级公司改制后的部门设置和职责变化、结合本企业部门设置和相应职责,明确体系部门组成和部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并保证与政府监管、行业监管、上级公司管理相适应,协调顺畅。

专项督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绩效

开展体系建设符合性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督查工作,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绩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践行“领导做安全的表率”原则,确保体系职责落实到位。

安全三大责任体系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理清三大责任体系工作界面和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构建党政工团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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