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研究
——以武威市为例

2019-01-07 02:19郭水菊
甘肃农业 2019年8期
关键词:武威市主体土地

郭水菊

中共武威市委党校,甘肃 武威 733000

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在于农村产业振兴,而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所以,要推动农村产业发展,思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问题至关重要。武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现已取得一些成效,但其在产业链持续延伸、规模再扩大及产业升级等方面受阻。鉴于此,本文在发现、分析问题基础上,提出武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几点对策建议,以推动武威市农村产业的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一、武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概况

据相关数据统计,武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体制为主,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补充。截至2018年9月,全市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总数为9304个;截至第三季度末,在58个贫困乡镇中,有337个贫困村成立了2212个农村专业合作社,其中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24个,参与合作社的贫困户数有23313。武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虽然盘活了农村的资金、资产、资源,引导着休闲农业的发展,激发着农村发展活力,加速了一二三产业的进一步融合发展,但在具体操作、落实方面仍存在带动力不强、产业链衔接力度不足、市场开发不力、信用风险及后期发展保障不足等问题。

二、武威市农村产业发展受阻原因分析

通过摸底调研可知,武威市农村产业虽有发展,但产业发展质量与水平高低不一,甚至出现“空壳社”“挂牌社”等光有面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主体。鉴于此,作出如下分析:

(一)土地规模化经营受限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土地是否能被充分利用与价值是否能够升级关系到农村农业经济是否发展充分。武威市农村土地的使用大多保持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传统经营的模式,大规模、集中开发程度较低,土地利用的价值升级受困。地埂的普遍存在导致土地利用率低下,水资源隐形浪费。因土地质量的差异,流转、承包过程中产生费用纠纷,导致农户不愿流转、承包,农业经营主体运转成本增加等问题。

(二)农村优秀人才紧缺

经过调研走访可知,留守农村经营土地的大多为老人及无法出外打工的妇女、残弱人员。因这部分人群对先进技术及知识的接收、消化程度低,其思想开放水平不高,对市场走向及发展情况把握不够,故其对农村新型产业的存在形式与运作方式不甚理解,甚至有排斥心理。

(三)农业产业化基础薄弱

武威一直以来是传统农业城市,以传统小户型农业经营为主,机械化大规模生产不足。因地方工业基础薄弱,农业、农产品在进一步升级研发及附加值提升方面有弱势。农田灌溉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道路情况不良及村集体基础设施薄弱导致农业产业化发展底子薄、投资大。

(四)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

武威市农村新型产业发展虽快,但良莠不齐,层次不一,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经营新型产业的主体发展不规范。首先,部分合作社章程制定不符合实际,合作社入股成员不清,合作社机构设置不完善。第二,对社员而言,合作社规章制度仅为摆设,无约束力,社员自由流动性强。第三,部分合作社财会人员为临时聘请,无资质、经验。第四,没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多为散户外售,市场衔接能力弱。最后,合作社未形成固定的社员技术培训制度,仅为一个松散的成员聚集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辐射带动力、发展影响力小。

(五)经营主体资金困难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因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故其投资量大。但是,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无足够的抵押资产,其银行信贷困难。这严重地制约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扩大再生产。而且,合作社虽然有社员参与,但农户不愿参与风险投资或无多余的资金入股合作社,致使合作社规模无法顺应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一直停留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阶段,仅仅发挥组织社员的功能,实际实力弱,自我发展与提升能力不足,无法实现合作社利益最大化,无能力促成产品品牌化,市场竞争力弱。

(六)市场销售无保障

通过调研可知,在现有的农村产业发展中,有稳定销售市场的并不是很多,大陆以外的市场更为稀少,大多产业的销售途径仍采取传统模式,即通过上门提货的个体贩子销售或个人联系本地市场或外地市场的销售点,没有形成以家庭农场、合作社为单位统一销售的稳定、大型市场。据全市合作社的统计数据可知,武威市实现出口贸易的合作社占全市合作社总量的0.06%,占比极低。此种模式的不利影响在于——无销售保障、无足够的农产品价值升值空间、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与无法保证稳定收益,受市场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与波动较多。

三、武威市农村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基于武威市农村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问题成因分析,提出武威市农村产业发展的以下对策建议。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机制

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机制,首先要全面、彻底地完成农村确权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只有权益明确,才能有序进行大规模经营生产所需的土地流转与承包。其次,要明确政策规定。一部分农民不愿流转土地的原因在于对国家土地流转及承包政策的不了解,生怕土地流转或承包会损害自身利益。再次,做好土地流转或承包的政策与社会服务。这个工作包括两方面,一是规范流转和承包的办理程序,不让手续有漏洞,不让程序出乱子。依法保障流转土地农户的利益,避免承租方因农户随意调整意愿而受到的权益受损。二是引导农民向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方面发展。一些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遇到因几户农民不愿流转或承包土地而无法集中用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问题。这往往不利于土地的流转成效,更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

(二)改善“三农”信贷环境

经调研可知,但凡有一定规模并发展有一定水平的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其经营主体不是有一定的财富积累就是有一定的产业积累,基本不存在信贷方面的问题。而一些没有相关积累的经营主体,在发展方面就存在很大困阻,虽有好的发展规划但难以实现。所以,首先要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一些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合作社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奖补政策。其次要积极探索农户土地经营权及宅基地财产权抵押贷款的运作机制,让“三农”信贷有所资本,提高可贷款率。再次要改善“三农”信贷环境,对符合信贷的生产经营主体及一些对农户带动能力强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信贷程序简化的便利,有效提升信贷工作效率,为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便利。

(三)加大培育力度

首先,充分利用各级、各种“三农”教育培训资源,加大对农户的培训力度。通过技术、知识、业务等各方面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新时代的专业农民队伍。其次,通过“双创”活动,积极支持一些返乡的优秀青年、大学生入驻基层发展农业,为这些人优先解决一些生活、事业上的难题,增强“三农”对于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再次,相关部门要严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对这些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严格把关,不断鼓励其追求高质量、高水平的经营。对于其经营、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要求,并给予其产品认证资格、指标申请及商标注册等方面的支持、补贴与奖励。第四,提升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活力,挖掘农村产业的市场潜力。通过“农企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各种途径,保障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地市场销售方面有一定的渠道。最后,着力引导、激励相关部门加大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衔接与配合,拓宽经营主体的销售渠道,鼓励产品的再加工,提升产品的附加值水平。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只有不断提升农村道路的硬化指标,实现村际、村内道路通畅,才能保证农村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中化发展。只有不断美化农村环境,便利农村生活,改善村容村貌,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整治,才能进一步提升农村的吸引力,倒逼农户综合素质的提升与知识技能的学习。只有保证农村水、电设施的齐备,才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扩大提供便利条件。尤其现有发展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为业务发展需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需要电子商务及一些现代化设施,这些都离不开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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