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科
中共定西市安定区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历史性地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论重大创新。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治国必先治党,党内法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党的根本遵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保障,在从严治党中起着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全面从严治党能否持续并取得彻底胜利,根本上就看党内法规体系能否不断完善并得到有力执行。
十八大以来,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内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各级组织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加强宣传教育等,加强党内法规的落实和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党内法规建设起步较晚,在基层执行中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执行状况仍不容乐观。
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认识不够,抓执行不到位。对党内法规只是停留在出台后的号召、强调层面,而具体落实比较乏力、措施少,未能及时、准确地传导到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严重影响了党内法规的执行。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法规的“执法”机关,按照党章,纪委实施“双重领导”,即各级纪委在地方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事实上,如果不涉及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很少进行实质性监督,各级纪委事实上直接受本级党委的领导。纪委要看同级党委的“脸色”行事,执纪主动性不强,“硬”不起也“严”不起,现实中出现的选择性执纪、重案轻纪或者轻案重纪,导致了执纪不公平,失去了执纪严肃性。而且,实践中执纪机关一般将工作侧重点放在违规后的“大案”查处上,对党员日常性遵规情况有所忽视,没有形成党员干部学规用纪的倒逼机制。
一些基层还只是停留在号召层面,没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一方面受众度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公众不了解党内法规,各方面的监督未能及时跟进,致使党员干部学习、群众了解党内法规的积极性不高。
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内容往往侧重于经济、产业以及业务方面,而对党内法规,内容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蜻蜓点水式的,无法做到系统培训,相应地在党员干部的认识中也抱着不重视、敷衍应付的现象。
一些党员干部,规矩意识淡薄,对法规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是被动地接受党组织的会议学习,而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学习的动力不足、意识不强。
从逻辑上讲,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党的领导,就应该在宪法法律之下,毫不保留地执行党中央发布的各项党内法规,如果选择性地执行党内法规,就不能说是完全坚持了党的领导。正是由于一些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的不一致,对基层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带来了困惑,大大影响了党内法规在实际中的运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党内法规如果只喊叫不落实、只上墙不入脑,没有付诸实施,就体现不了它的规范效力,也实现不了它的价值功能,会流于哗众取宠的形式主义。“依规治党,首先是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2]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所以,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到抓党内法规执行中自己肩负的重要职责,一方面,要率先垂范,通过个人学、中心组学、领导干部进讲堂、有选择地听取执纪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等形式,强化对党内法规学习的自觉,做到崇尚党内法规从自己开始、学习党内法规从自己开始、遵守党内法规从自己开始;另一方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党内法规的落实,防止党内法规空转,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出现“破窗效应”。
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与作为执纪专责机关的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方向、目标上是一致的。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党委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党委要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纪委履职不到位情况及时纠正。各级党委切不可把纪委正常的监督执纪视为是对自己工作的“搅和”而出现以权压规、以言代规现象。同时,各级纪委也要大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执纪监督中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
严格的党内监督,能确保党内法规在全党得到有效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体现组织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决不能坐看自己的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3]“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内法规的实施不能全靠党组织和党员的自觉,而必须存在党内法规的监督实施。
应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包括党委(党组)全面监督、执纪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在内的党内监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整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构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新兴媒体监督等资源,发挥监督合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巡视巡察“利剑”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法规执行中的偏差,督促各级党组织按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党内法规良性运行。
目前,为保障党内法规的实施,各级党委都应建立相应法规机构,通过完善机构,上级党委法规部门有针对性地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基层,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执行好党内法规,还需要完善惩处机制。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应按照相关党内法规予以严格处理,对于那些具有警示效果的典型案例,应在一定范围内严肃通报查处情况,以示效尤,保证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
由于党内法规建设起步较晚,十八大以来,适应从严治党的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会将党内法规确立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才被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所以,基层党组织和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作用和重要性还认识不够,党内法规意识不强。因此,必须加大对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解决党员干部心中党内法规“为什么”重要,党内法规到底“是什么”,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法规应该“怎么做”三个难题,增强党员干部用党内法规规范自身言行的政治自觉,加强纪律约束,矫正行为偏差。
首先要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党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要通过以案释规、专家点评、党规阐释等方式,加大对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扩大党内法规的普及面,提高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党内法规的知晓率。
其次,要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培训力度。笔者曾就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在部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中开展问卷调查,绝大部分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都有学习党内法规的意愿,如90%以上的党组织负责人和80%以上的党员,认为很有必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学习培训;但又认为各级党委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专题解读上都明显不足。所以,应加大培训力度,基层党校在培训课程中应设置党内法规的内容,各级党组织应结合“三会一课”、党员培训等形式,对党内法规专题解读、以案释规、交流研讨等方式,做到释疑解惑。通过培训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崇规意识、守规意识、执规意识。
第三,创新和拓展宣传教育方式。应做到“五个结合”,即:要与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党的各级基层组织不仅是执行党内法规的主体,也是宣传教育的主体。地方党委一方面要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建强基层组织,夯实管党治党的组织基础,另一方面,要抓住基层党组织在党内法规宣传教育、落实中的关键作用。要与严惩腐败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4]通过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广大党员牢记党内法规红线不可逾,底线不可触。要与干部考核、选拔紧密结合。干部的考核和选拔任用是一个风向标,要把遵守执行党内法规情况纳入党政干部考核体系、选拔任用和党员评先评优、激励奖惩中,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领示范作用。要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紧密结合。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建设一支清正清廉、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在群众获得实惠的同时,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要与扫黑除恶紧密结合。个别基层党员干部涉恶涉黑、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消解了党内法规的权威。要通过深挖严查,坚决打击,既消除社会毒瘤,又提振党员群众的信心,树立党内法规的权威。
各级行政机关在出台规范性文件时,既要遵守宪法法律,也要注意和党内法规相衔接,从源头上杜绝党内法规执行中的困惑。各级行政机关应正视党内法规存在的价值,防止出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影响党内法规的有效落实,进而损害党领导一切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