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毛吉,丁国义
(1.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拉卜楞镇畜牧兽医工作站,甘肃夏河 747100;2.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经营假兽药是兽药监督执法过程中的常见违法行为之一,在进行经营假兽药类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受企业经营状况、主要负责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影响,行政处罚措施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这严重制约着行业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在实际案件查办过程中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的情况,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对于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增强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就一起经营假兽药案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理过程进行分析,就如何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强制执行提出了对策思考。
2017年5月20日,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夏河县A牧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兽药混感双抗(通用名:氟苯尼考粉),共5桶(100 g/袋、10袋/桶);止痢特效(通用名:硫酸黏杆菌素粉),共4桶(100 g/袋、10袋/桶);速效快康(通用名:甲砜霉素粉、灵芝多糖、免疫球蛋白),共4桶(100 g/袋、10袋/桶);瘟毒快克(通用名: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共10桶(100 g/袋、10袋/桶);高免增健(通用名:黄芪多糖、左旋咪唑、硫酸阿米卡星),共8桶(100 g/袋、10袋/桶)。共计5个品种310袋。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提供了北京某动物药业公司的销售出库单2张,货值金额达23 500元,B养殖场兽药使用记录原件3张,经国家兽药基础信息系统查询上述5个品种310袋兽药产品查询不到产品批准文号相关信息。经请示立案批准,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执法机关于5月23日对A牧业公司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5月28日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经营的假兽药5个品种310袋及其供绿萌养殖场使用的违法所得15 600元、对其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23 500元的2倍计47 000元罚款的处理意见。6月10日,提请局领导办公会议对A牧业公司经营假兽药案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随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提请听证。6月18日进行了行政处罚审批,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迟迟不予缴纳罚款[1]。
7月5日,执法机关进行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当事人于7月8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10 000元的罚款,此后当事人以企业经营困难、对外销售欠账未收回为由拒不进行剩余罚款的缴纳。8月20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进行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二次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8月27日,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当事人又缴纳了罚款20 000元,人民法院于9月5日向执法机关和当事人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执法机关于2017年6月19日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20日,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二次强制执行,10月8日,人民法院对本案剩余罚款32 600元执行完毕[2],10月26日结案。
在此案中混感双抗、瘟毒快克、止痢特效三种兽药产品中主要成分净含量≥98%,执法人员根据《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虽然上述三种兽药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主要成分净含量≥98%,但产品批准文号上标注的简称仍为兽药字,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关于兽用原料药的规定不符,且通过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不到相关生产许可信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假兽药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的规定,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3]。
在本案中,当事人供自己猪场使用的15 600元兽药款能否计入违法所得,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当事人在供自己猪场使用的兽药过程中虽未产生销售利润,但是完成了兽药的购进入库和出库使用,已构成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违法事实清楚。《农业部关于如何认定销售收入的复函》中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得到的销售收入是指销售产品时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成本和可得利益(利润)”[4],本案中,经查阅养殖场建设物资采购、兽药饲料购进、猪苗育肥猪销售记录和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B养殖场的日常管理、资金往来、生产运转均由A牧业公司法人代表康某负责,系康某独资筹办、与A牧业公司独立核算的生猪养殖企业,故供B养猪场使用兽药是进行了成本价出库,即使未产生可得利益(利润),也应按照购进价格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后对当事人进行了催告,在当事人缴纳了10 000元罚款后的45日进行了二次催告,二次催告后7天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行政强制执行[5],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操作时应注重强制执行前的事先催告,经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的7日前务必进行最后一次催告。
行政处罚是执法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应附具案卷卷宗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单位法人代表、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材料先送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了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庭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转到行政庭,行政庭传唤委托代理人(执法人员或具体办案人员)和行政处罚相对人到庭进行询问了解、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程序的审核,审核后向执法机关和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裁定书,明确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在三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复议。三日后执法机关制作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和单位法人代表、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裁定书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二次立案,立案庭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材料转到执行局,执行局进行剩余罚没款项的执行,执行完成后执行局剩余罚款款项划转到执法机关账户上,案件的行政强制执行即可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