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茶叶网络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为背景分析

2019-01-06 17:30李斯佳
福建茶叶 2019年1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众茶叶

李斯佳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16)

对于当前茶叶产业发展来说,无论是产业经营诉求,还是大众的消费关注度,都对互联网电商给出了极高诉求。茶叶网络销售活动中,互联网不仅充当了产品营销的新通道,同时也为该产品营销提活动,提出了诸多合法、合规性要求。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具体内容看,其中所诠释的各种职责内容,都与网络生产经营活动之间有着重要关联。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出台背景及内容分析

在法治中国的今天,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无论是具体涉及的法律内容,还是法律条款,都在具体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得以不断丰富。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修改之后,得以正式通过。尤其是该法律条款中,涉及到诸多与互联网经营相关的内容素材,可以说,这些法律条文,恰恰是在现阶段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所出现的。与其他不正当竞争活动所不同的是,基于互联网领域下的这一行为,并非简单的、常态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再是简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延伸融入至互联网领域,而是互联网领域发展进程中,与独特的网络技术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该法律需要进行优化与完善,尤其是要将互联网这一时代特性,进行凸显。

对于该法律来说,其中所综合关心的内容中,更多是“选择”行为这一活动,是否与商品经营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内容相关联,未能对该行为是否由各类市场主体所制定和实施有关。因此,在当前商品选择过程中,其最终本质更多在于该销售行为中,是否潜在“夸大营销”、“虚假营销”等等各种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对这一经营行为进行合理约束。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该法律的出台与应用,不仅是一种对电商秩序的维护,更是一种基于大众消费习惯的重要诉求。

在该法律的第十二条中,其主要针对经营者提出了基于互联网途径的相关经营诉求。在该条例中,其中指出经营者不能使用相关技术途径,来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方式,进而破坏或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产品销售或者营销行为。具体来看,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其一,未经过其他产品经营者允许,不得在该产品所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者互联网服务中,插入强制性或者链接性内容进行跳转。其二,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以误导性或者欺骗性的方式,来引导消费者自身修改或者卸载其他合法的互联网产品或者互联网服务。此外,不能对其他合法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内容,实施恶意的不兼容行为。因此,我们认为在该法律具体出台、修改之后,其不仅约束了经营者的行为,也有效保障了大众的消费权益,其中所诠释的第12条内容中,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对茶叶网络销售过程中经营者的各种行为进行约束,从而确保茶叶网络销售活动的有效实施。

2 茶叶网络销售活动的发展背景认知

在当前茶叶产业机制日益完善的今天,以电子商务为途径的茶叶销售活动已经发展成为极为重要的营销内容。对于目前所开展的茶叶产品营销活动来说,电商模式是其重要途径,无论是大众自身的消费习惯,还是茶叶产业本身的发展趋势,互联网已经成为茶叶产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渠道。对于当前活跃的茶叶市场来说,如何在电商模式中,寻找到属于自己的发展途径,就值得我们去分析和研究。如何以正确的发展态度和理念来实施产业发展,更是确保茶叶产业电商发展的重要诉求。

实际上,对于整个茶叶网络销售活动来说,其中所诠释和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除了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外,更是大众自身的生活习惯,客观的看,就目前大众的消费习惯看,通过选择互联网这一途径来选购自身选购所需要的产品。因此,在这一大的环境下,茶叶网络销售也成为一种时代性习惯,更是大众的重要消费方式。当然,结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以及大众自身的健康养生习惯看,茶叶网络销售活动,也成为茶叶产业发展的重要诉求。

当然,我们也需要客观认识到该销售活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比如茶叶营销者的“重利”,茶叶市场的“杂乱”等等,其不仅影响了大众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整个茶叶产业的科学发展与有序经营。所以,在电商时代的今天,如何对茶叶产业的经营者,进行合法规避与有效约束,就成为法律条文应用与设置的关键所在。

3 茶叶网络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述

茶叶产品作为重要的生活素材,无论是大众的饮茶习惯,还是对茶叶的生活价值认知,都备受大众关注,结合大众的网购消费习惯看,使用网络来销售茶叶产品,就成为诸多经营者的重要经营行为。根据相关统计研究表明,网络销售已经超越了传统的门店,成为重要的销售途径。当然,在目前茶叶产品的网络销售活动中,其中存在诸多竞争压力,尤其是很多茶叶销售的电商为了提高销量,就采用了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大致上看,我们认为其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结合当前茶叶产品销售的主要平台看,天猫和京东是重要的销售平台和途径。消费者主要通过以上网络平台或者客户端来挑选自身青睐的茶叶产品。在目前电商平台经营过程中,为了有效增加和提升自身的茶叶产品销量和市场影响力,各个网络平台纷纷使用了“电商节”、“促销”等各种方式来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这就出现了一系列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比如在2017年所举行的年终大促活动中,为了限制和影响对方营销,采用了“禁止”多平台销售的行为,需要在“二选一”平台中来确定自身的经营平台,这就影响了茶叶产品的互联网经营。

其二,在目前茶叶网络销售中,出现诸多全新的问题。根据当前大众的生活消费习惯看,人们往往会通过使用销量、人气、评价等诸多方式来选购茶叶产品,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很多茶叶企业,尤其是自身产品的品质和服务并不好的企业,使用了“刷单”、“宣传误导”等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来进行营销。整个茶叶产品营销时,其应该通过合理的茶叶产品展示和良好的茶叶产品服务,来让消费者选择这一产品。所以,如何有效解决和应对其网络销售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不正当竞争问题,就发展成为现阶段茶叶产品电商营销过程中的重点所在。

4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探究茶叶网络销售的经营诉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了与互联网元素相关的条款,即第十二条。在这一条款中,对软件、互联网等技术的应用行为,予以合理规定。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应用的法律条款,其中在应用过程中,通过增加兜底性条文,从而满足整个互联网电商经营诉求。其中所包含的各种条款更多是一种基于产业创新和市场维护方面的重要选择。互联网电商是满足大众消费习惯,以及茶叶产业发展诉求的重要时代特性,其中所诠释的是一种时代性优势,但是作为一种新的经营业态,其中依旧有诸多行为需要规范。

从第12条中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看,其中所倡导和诠释的更多是通过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在通过制定科学完善的法律条文,来正确引导和保障消费者自身的选购行为,尤其是坚决杜绝技术上和营销上的误导行为。对于广大茶叶企业来说,网络销售应该成为其经营创新的重要途径,无论是消费者,还是营销者,还是具体的营销平台等等,都应该尊重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合适的经营机制与策略前提下,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整体诉求。

结合第12条的具体内容看,其中虽然是对经营者在互联网时代的各项诉求,但是其最终的归宿则是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当然,对于茶叶网络销售活动来说,其作为一种全新的生存环境与趋势,其中有着诸多新事物和新问题。但是,在第十二条中,其中集中倡导的是追求一种公平竞争的电商市场经营理念,尤其反对茶叶产品的经营者自身,在具体的电商市场竞争中,违反诚信原则,并且倡导各个参与企业都有积极遵守商业道德,使用正当手段来获取茶叶市场的竞争优势。

5 结语

目前我国正在进入法治社会,法律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与要求,对于茶叶产业的互联网建设来说,遵循法律要求,也是经营过程中的核心要求。茶叶互联网电商,既是茶叶产业发展的新方向和趋势,同时也成为法律监督、约束的“灰色地带”。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背景和应用状况看,以第12条内容尤为突出,其中关于互联网时代的经营特色进行融合,为茶叶网络销售活动开展提供了重要帮助。

猜你喜欢
反不正当竞争法大众茶叶
《茶叶通讯》简介
一汽-大众ID.6CROZZ
上汽大众ID.3
藏族对茶叶情有独钟
大众ID.4
上汽大众
香喷喷的茶叶
新闻聚合APP著作权侵权的行为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四大亮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