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花
(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产品综合质检站 河北 石家庄 050200)
所谓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防范监管,就是要超前了解农产品监管将要出现或刚刚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以达到保护监管人员安全和农产品安全的双重目的。
实施“预警”防范监管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的突破口,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最基本的措施是:一是事前防范,未雨绸缪;二是事后处理,亡羊补牢。两者功能不同,事前防范旨在防患于未然,事后处理重在惩前毖后。
近几年,各级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事后查处不力的问题已经有了相当改观,但事前“预警”防范措施比较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观。监管工作出现了“三种现象”:一是往往不出问题没有事,一旦出了问题性质就很严重,如“苏丹红”、“三鹿奶粉”、“红心蛋”、“瘦肉精”等一系列农产品安全事件,要从中吸取教训。二是销售之前没有发现问题,销售之后翻出了旧帐,直接表现为消费者对农产品安全信任丧失,虽然我国农产品连续5年监测合格率在96%以上,但农产品安全问题防不胜防,层出不穷,试想,如果我们能够事前发现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农兽药残留、土壤污染、水质污染、重金属残留等一系列问题,进口婴幼儿奶粉销售价格还会比国产婴幼儿奶粉销售价格高1~2倍吗?三是事后被动处理多,而事前很少能发现问题,出了问题就说“这不是我的错”的监管人员大有人在,而说“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监管”的人却凤毛麟角,为什么非要等到被处理后自叹命运不济,而不是事先履职尽责呢?这些问题的发生,并不是事后查处不力,而是不能事先对生产与监管中出现的“小节”问题超前“预警”,并及时予以惩戒和管控,违法生产者和违纪监管人员尝到了甜头,却未受到处罚,导致违法违纪行为不断得到重复和强化,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恶不止,终酿大患。而我们的监管工作往往是在农产品出了问题之后才作出处理,虽有惩前毖后之效,却无治病救人之功,只能是“事后诸葛亮”。可见,事后处理不如事前监管,我们不能等到造成损失了才寻求弥补,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过程中,需要我们着力解决的是超前“预警”防范问题。
加强事前“预警”防范监管并不否认事后惩处违法生产者和违纪监管人员。对惩处违法生产者和违纪监管人员处置不力,就会造成违法生产者和违纪监管人员有恃无恐,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不能由此而主张用事后处理代替事前“预警”防范,因为进行事后处理时,生产和监管工作已经出现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造成了损失,况且事后惩处,虽可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但总有“漏网之鱼”,长此以往,违法生产者和违纪监管人员难免产生侥幸心理,感到受惩处不是由于不守规矩,而是因为运气不好、不够隐蔽或经验不足,这是“前车已覆、后车不鉴”的原因所在。加强事前“预警”防范监管,可以用很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监管效果,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对监管人员安全都是最佳的选择。我们只有在实施“预警”防范监管上实现新突破,再辅之以必要、坚决、果断的事后惩处,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才能在农业供给侧改革和建立现代农业治理体制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