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调整分支机构的,一是应当按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二是增加分支机构的,应当及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农药经营者未获得其经营许可证变更并办理备案手续前,其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经营者只能拥有一个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在县级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又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其在县级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该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未申请注销的,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注销。
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农药经营许可的主要条件、审查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要求,统一审查标准。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将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因此,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农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要告知经营者,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申请延续的严重后果。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等手段及时提醒农药经营者。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未对农药经营者分支机构的申请时间和数量作出明确限制。因此,农药经营者可以在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时,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有关材料,申请设立一个或多个分支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同时对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