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博夫,刘佳伟,吉 利
(西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自亚当·斯密提出从事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行为都是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以来,经济人假定(或者“理性人假定”)一直被作为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石,然而直到今天,学界对于人是否是理性的讨论依然存在,并且日益激烈,行为经济学家基于社会心理学理论对于理性人的假说进行了一系列讨论和修正。Alchian(1950)提出,我们应该关注的并非个体是否是经济的、理性的,而更应该关注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个体行为选择哪些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只有符合经济规律的行为才可以帮助个体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基于此,以往公司金融的文献在讨论企业行为时,总是天然地基于传统的“经济人”假定去审视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时所展现出来的经济行为。其中,对于企业所承担的纳税义务,以往文献多以一种机会主义的视角去讨论企业普遍存在的避税行为,以及特定政策因素对于企业避税行为的边际影响,如政府的税收法规、政策以及税收监管、执行力度(刘骏和刘峰,2014;朱凯和孙红,2014;蔡宏标和饶品贵,2015;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然而,鲜有研究关注到政府对于企业的征税并非一种简单的单向索取,政府调节和影响企业实际税负,还可以通过政府补助的手段来完成。那么,政府补助是否真的会影响企业避税行为呢?陈冬等(2016)研究发现,国有企业避税行为存在“逆经济周期支持效应”,即国有企业会通过降低避税程度以帮助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同时这种主动降低避税的行为会帮助其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与支持,他们将政企之间的这种互惠关系称为“投桃报李”。遗憾的是,陈冬等(2016)的研究仅仅局限在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却缺乏相应的讨论;同时这种互惠行为仅仅是单边的,即国有企业以降低避税换来了下期更多政府补助,但并没有研究解释政府对企业的补助是否会有效影响企业实际的避税行为。
理性经济人假定下的企业应当是在不确定性环境中作出符合经济规律与自身长远利益的选择(Alchian,1950),企业避税作为一种机会主义行为虽在短期内减少了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企业短期利益,但长此以往,不仅会助长其短视行为,还会降低企业财务信息质量(Balakrishnan等,2018),损害企业在政府部门的信誉,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可以预测,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投桃报李的互惠关系,政府补助可能会削弱企业避税这一损害政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因在于政企互惠关系符合双方长远利益,并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中,进而不断实现新的利益平衡(Sethi和 Somanathan,2003)。
基于此,本文提出相关研究假设并实证检验了企业所获政府补助与其避税行为之间的关系。经验证据显示,政府对于企业当期的补助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避税动机,进而本文将研究视角延伸到企业避税行为与未来政府补助的获取状况,动态检验了企业与政府间互惠关系的存在性及其机理,以探究企业行为是否符合理性经济人假定下的行为规律与逻辑。因此我们发现,如果企业当期积极履行纳税义务,降低自身的避税程度,下期获得的政府补助额会有增加的趋势;反之,若无法有效遏制企业当期寻求避税这一损害政府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未来将面临政府补贴金额减少的惩罚。由此可知,当前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所引致的避税动机削弱行为是符合客观现实与经济规律的,企业在其行为中展现出了经济、理性的一面。基于此,本文可能存在以下几点研究贡献:
首先,以往有关政企关系的研究,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认为,企业积极谋求政治联系(于蔚等,2012;江若尘等,2013;毛新述和周小伟,2015),在增强企业资源获取能力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包括创新在内的长期发展战略(袁建国等,2015);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认为,除了政府官员更替致使企业面临政治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企业投融资行为(徐业坤等,2013;才国伟等,2018),官员也存在寻租的动机(Krueger,1974;逯进,2008;李雪莲等,2015)。本文的实证结果支持了政企间存在互惠性关系,对于前人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与寻租理论所得出政府积极作用不足的研究结论是一种修正和补充,在金太军和袁建军(2011)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用实证研究的方式证明了政企间存在利益互惠关系,且在考察政府补助降低企业避税的行为逻辑后发现,政企之间的这种互惠关系符合经济现实与双方长远利益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通过考察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行为之间的关系,丰富拓展了对于政企互惠关系的认识,并提供了一个更符合古典经济学理论的解释。
其次,本文丰富扩展了避税和政府补助两方面文献。一方面,以往在研究影响避税行为的政府层面因素时主要考察政府的税收政策(蔡蕾和李心合,2016)、税收监管与执行力度(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和政企关系(李维安和徐业坤,2013)等,本文的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对于企业避税存在抑制作用;另一方面,本文也补充了对于政府补助经济后果的认识,跳出了以往对于政府补助激励作用的研究(胡凯和吴清,2018;张亚斌等,2018),转而将政府补助作为政企互惠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替代变量,并将其与企业避税这一机会主义行为相联系。
本文剩余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与假设的提出;第三部分为本文的实证设计,具体包括样本选择、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本文的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第六部分为结论与启示。
随着行为经济理论研究的深入,传统理性经济人假定得到了补充和修正,认为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每个人都是在基于互惠原则(Norm of Reciprocity)进行资源的社会交换(Gouldner,1960),“利己”和“利他”不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利他”是长远意义上的“利己”。以往文献关注到组织内部员工之间、组织与员工间以及企业组织之间存在资源交换的互惠行为(Hannan,2005;Kuang和Moser,2009;邹鹏等,2014),而当我们将视角转向政府与企业之间是否同样存在互惠关系时发现,现有文献在研究该领域时更多是从国有企业与政府间存在的天然联系出发,体现在政府面对国有企业时的“父爱主义”(Kornai,1986;Kornai等,2003),同时国有企业为政府承担着一定的政策性负担(林毅夫等,2004),对政府存在“逆经济周期支持效应”(陈冬等,2016)。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在宏观经济运行与微观企业经济活动过程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掌握着一部分资源的分配权,这些资源的最终分配成为政府落实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实现供给侧改革目的的重要手段,影响到各行业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政府补助是政府掌握的重要资源,有研究证明政府补助对企业经营活动存在积极影响,如政府补助能有效降低企业创新活动导致的沉没成本与研发失败的风险(Lach,2002)、降低企业研发投入的边际成本,使得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预期回报增加(Lee,2011)。乔尔·赫尔曼和马克·施克曼(2002)、金太军和袁建军(2011)基于交换理论认为,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与企业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与利益交换关系,具体体现在政府向企业提供公共品、服务与相关资源,企业则向政府交纳税金这种交换形式的互惠关系。因此本文认为,政企间存在利益互惠关系,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有利于降低管理层利用避税来提高流动性、降低融资约束的动机(王亮亮,2016),从而减轻避税所造成的政府利益流失程度。
以往研究在讨论政企互惠关系时倾向于将其置于合谋理论框架下(聂辉华和李金波,2006;聂辉华和蒋敏杰,2011),研究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存在的政企合谋现象(李双燕等,2009;张莉等,2013;龙硕和胡军,2014;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尤其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从企业逃税的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与企业间存在的合谋动机,具体体现在地方政府由于税收竞争、财政压力而放宽对企业逃税行为的限制与惩罚,从而加剧了企业在不同地区间无序性流动,与之不同的是,本文认为政府与企业间存在互相“支持”的现象,即企业基于建立与维持政企间互信,得到政府补助支持度越高的企业其避税程度相应越低。聂辉华和蒋敏杰(2011)在比较政企互惠、政企合谋与官商合谋几种关系的差异性后认为,从广义上来说政企合谋部分包括了政企互惠与官商合谋,政企合谋就是宽泛意义上的政企间互予优惠的行为,既包含了政府对企业正当履行行政管理与服务的职责,也包含迫于财政压力、税收竞争而放任企业逃税、环境污染和土地违法等负面事件的发生(李双燕等,2009;张莉等,2013;龙硕和胡军,2014;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甚至导致腐败问题(金太军和袁建军,2011)。因此前人在探讨政企互惠时一般从政企利益交换催生出的负面影响去解读,更多的是在讨论政企合谋导致的消极后果,而本文认为政企互惠概念并非完全包括在政企合谋之中,如图1所示,两者应为交叉关系。现有研究关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利益交换属于广义上的互惠(聂辉华和蒋敏杰,2011),该种互惠方式符合双方短期利益诉求,但忽视了社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虽不违法(聂辉华和蒋敏杰,2011),却是粗放式地方经济成长模式下的产物,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党和国家号召“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端正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方式”①来自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上的报告内容。,需要我们不断思考政企互惠的有益模式与实现方式。
因此,政企合谋的表现正如范子英和田彬彬(2016)所发现的那样,政府基于税收竞争与政绩诉求会放任企业逃税,而政企互惠则是政府利用补助资源支持企业发展,企业规范自身纳税行为,提升政企互信基础,营造良好的政商环境。基于此,本文提出政企互惠关系的假说H1: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企业接受的政府补助额越高,其当期避税程度相对越低。
图1 政企互惠、政企合谋与官商合谋关系图
既然政企间存在互惠关系,基于政企间存在动态博弈过程以及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企业为何不选择在接受来自政府无偿性补助的同时仍然通过避税渠道进一步实现利润最大化呢?政府能否防止企业基于自利动机破坏政企互惠关系与互信基础呢?
毫无疑问,企业只有作出符合经济规律的行为决策才能有效实现利润最大化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行为决策时必须保持长期理性,任何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违背互利共赢的经济规律,且习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互利共赢这一国家战略,②详情请参见http://news.youth.cn/gn/201405/t20140521_5231972.htm与http://cpc.people.com.cn/xuexi/n/2014/1120/c385474-26058992.html等报道。充分揭示了谋求长期经济利益必须遵守互利共赢的原则,同时,在我国政府目前面临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亟需调整的形势下,反对短视化的经济行为也符合可持续发展以及睦邻友好的经济发展宗旨。企业的避税行为不仅会直接减少政府财政收入,削弱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李增福等,2016),而且还将损害政府对于企业的信任与支持,损伤政企互惠基础,基于政府与企业间存在动态博弈行为(金太军和袁建军,2011),政府补助对于企业具有社会资源集聚的信号作用(郭玥,2018),一旦企业选择避税这一机会主义行为谋求利益增长,政府部门势必会相应调整对其的资源支持力度,使双方利益互惠关系达到新的利益平衡(Sethi和Somanathan,2003)。因而本文所言政企互惠关系并非“空中楼阁”,是政府和企业基于利益互惠的现实与后果所作考量后的行为选择,短期内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资源有助于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从长远来看持续获得这一政府资源并维持与政府间互信基础还有助于构建长期相对稳定的政商环境,增强企业长期投资发展的信心与动力。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H2:其他条件不变时,企业当期避税行为与其下期政府补助额存在负相关关系,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下期所获得的政府补助资源更多,反之若企业当期的避税程度越高,下期政府补助额会有所下降。
(一)样本选择。本文选取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2016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经过一系列筛选,包括剔除ST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名义所得税率缺失样本以及与连续变量相关数据缺失的样本后,最终的样本范围为2 549家A股上市公司。本文所使用的名义所得税率与政府补助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其中,政府补助有关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披露的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非经常性损益”科目下的政府补助以及税收返还与减免。其他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为消除极端值对研究的影响,已对所有连续型变量进行了上下5%的缩尾处理。
(二)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1)检验假设1,即政企间存在互惠关系,接受政府补助额度越高的企业其避税程度越低。为验证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资源后纳税行为是否更加规范,避税程度是否在一定程度有所降低,本文在模型(1)中设定因变量为企业避税程度(TaxAvoidanceit),自变量为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额(Subsidyit)。
为进一步探究政企互惠关系形成并得以维持的机理,本文研究了企业当期避税程度如何影响其下期的政府补助,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对于政府补助作出的积极反馈是否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若当期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能够得到政府进一步的鼓励与支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理解企业行为背后的理性逻辑。因此,参考陈冬等(2016)的研究,本文在模型(2)中将政府补助变量滞后一期(Subsidyit+1)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为企业当期的避税程度(TaxAvoidanceit),并通过控制政府补助的当期发生额以消除其时间上的连续性。
关于本文的关键变量与相关控制变量的具体定义如下。
1. 企业避税(Tax Avoidance)。由于现有文献针对企业避税的衡量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用企业实际所得税率(ETR)衡量,另一种则用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BTD)衡量。具体而言,对于实际所得税率(ETR)的衡量方法,本文借鉴Chen等(2010)以及陈德球等(2016)的研究,采用企业名义所得税率减去企业实际所得税率的算法;对于会计与税收间差异(BTD)的算法则参考陈德球等(2016)以及刘行和叶康涛(2013)的研究,用企业利润总额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之差除以企业当期资产规模后的值衡量。关于这两种衡量方式进一步细化的算法参表1,本文在主回归中采用实际所得税率(ETR)衡量企业避税程度,在稳健性检验部分用BTD指标替换ETR指标来衡量企业避税程度。
2. 政府补助(Subsidy)。参考步丹璐和王晓艳(2014)以及罗宏等(2014),本文将企业年度获得的政府补助额进行对数化处理构造连续型变量LNSUB。考虑到目前政府补助中包含企业受到的政府税收返还及税收减免,企业在进行避税活动时势必会受到直接影响,为排除该影响对结论的干扰,将其从政府补助金额中剔除,进而用剔除后对应的政府补助取对数值(LNSUB)作为主解释变量。
3. 控制变量。为控制其他因素对于企业避税的干扰,本文参考前人研究,将企业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负债水平(LEV)、企业成长性(GROWTH)、固定资产占比(PPER)、无形资产占比(INTANG)、存货占比(INVINT)、是否发生亏损(LOSS)、审计师意见(AUDIT)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因素,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SHRCR1)、股权制衡度(SHRZ)、是否两职合一(DUAL)、董事会中独董比例(DR)等纳入模型加以控制。
表1 变量定义表
续表1 变量定义表
(一)描述性统计。从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作为衡量企业避税的其中一项指标ETR均值为0.004,说明中国上市公司总体上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低于名义税率,存在避税现象,这与刘行和叶康涛(2013)以及陈德球等(2016)的研究发现一致,而另一项指标BTD均值为-0.007,与现有文献的发现一致,即税法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较为严格,一般会超过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样本中企业获得政府补助(SUB)的均值为1 834万元,不同企业间获得的政府补助额存在明显的分布差异。另外,样本中国有上市公司的比例(STATE)为41.6%,年度亏损企业占比为9.3%,盈利的平均水平为4%,董事会中独董比例为三分之一左右,样本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总经理和董事长并非同一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35.37%。其余变量的统计结果与前人研究也较为一致。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3列示了不同样本区间的企业避税程度在有无获得政府补助条件下的单变量统计检验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全样本中,无论是均值T检验还是中位数条件下的Mann-Whitney检验,有获得政府补助的企业相对于未获得政府补助的企业来说其避税程度更轻。当区分企业产权属性时,国有企业样本中有无获得补助的企业在避税行为上无显著差异,相反,在非国有企业中,获得政府补助比未获得政府补助的企业避税程度显著更低。故而单变量统计结果初步验证了研究假设中所认为的政府补助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避税动机,即政府与企业间存在一定的互惠性,企业并非短视的“理性经济人”。
表3 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行为的单变量分析
(二)实证结果。本文根据多元线性回归模型(1)进行实证检验后得到的结果如表4所示,在控制了一系列可能影响企业避税行为的其他因素以及控制企业所处行业与年度后,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指标的负相关关系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获得政府补助后的企业当期避税程度有了明显的降低,该结果支持了本文所提出的假设H1,即企业所获政府补助越高,避税程度越低。证实了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与政府间存在的互惠关系。
表4 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
通过模型(2)得到表5的实证结果,控制政府补助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后发现,企业当期避税程度与其下期所获政府补助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从而说明,企业当期有着良好的纳税行为时,政府下期给予企业的补助额度会有所提升,这不仅与现有相关研究结论较为一致,如陈冬等(2016)在研究了国有企业具有“逆经济周期支持”效应后发现,经济下行时国企避税程度的降低会使得政府提高对其下期的补助额度以作为回馈,同时也与现实相符,例如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09)曾因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获得政府颁发的“纳税突出贡献奖”并收到配套奖金(计入政府补助)61 000元;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28)同样因积极履行企业纳税义务而获政府额外纳税奖金(计入政府补助)120 000元,类似案例广泛存在,从而有效说明了企业与政府间存在着利益互惠关系,而当企业选择与政府间保持利益互惠关系时就会得到政府通过政府补助为手段的嘉奖,相反,企业打破与政府间的利益互惠关系时则会导致政府降低补助金额。因此,政企间的利益互惠是动态连续的。
表5 企业避税与下期政府补助
(三)稳健性检验①限于篇幅,稳健性检验的部分结果未列示,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要。。
1. 反向因果问题。本文发现政企间存在的互惠关系表现在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后有降低避税动机的倾向,而企业降低避税后下期获得的政府补助额可能会提升,因此政府补助和企业避税行为间很可能存在反向因果这一内生性问题,为证实两者间的因果关系,本文分别采用了工具变量法与联立方程组模型。
首先,运用工具变量法设计模型(3)和(4)重新检验研究假设H1。参考汪秋明等(2014)、王克敏等(2017),本文选用产业政策(IND_Policy,具体衡量参考陈冬华等(2010)、陆正飞和韩非池(2013))、上一期政府补助(L_SUB)作为企业所获政府补助的工具变量,通过模型(3)得到政府补助的拟合值(LNSUB2),然后代入模型(4)。结果如表 6 第(1)-(2)列所示,受到产业政策支持、上一期获得政府补助额越高的企业当期政府补助额越高,而接受政府补助额越高的企业当期避税动机越低。
表6 工具变量法下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行为
为检验假设H2,我们将企业下期所获的政府补助(F_SUB)作为被解释变量,当期避税程度(ETR)作为解释变量,将行业盈余管理的平均化水平(MEAN_DA,其中盈余管理水平是根据修正Jones模型计算得到的操纵性应计的绝对值)作为企业避税的工具变量,通过模型(5)得到企业当期避税变量的拟合值(ETR2),然后代入模型(6)。从表6第(4)列结果可以看出,工具变量法下的企业当期避税行为与其下期所获得的政府补助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因此,利用工具变量法重新检验的结果依然支持本文的假设,故排除反向因果问题对于本文结论的干扰。
其次,借鉴尹美群等(2018)研究创新投入与公司绩效之间相互影响的内生关系的做法,本文设计模型(7)与(8)以建立联立方程组模型,采用3SLS方法进行回归估计:
对政府补助(LNSUB)与企业避税(ETR)根据豪斯曼(Hausman)法进行内生性检验,如表7所示,e1为模型(7)中政府补助变量(LNSUB)对所有外生性变量OLS回归后得到的残差代入模型(8)后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不为0,从而说明政府补助(LNSUB)与企业避税(ETR)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内生性,故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可有效检验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表7 Hausman检验结果
通过表8联立方程组模型的3SLS回归结果和普通OLS回归结果对比后可知,对于接受政府补助后的企业,其避税行为是否有所收敛,两种回归方法得到了显著一致的结果,即政府补助下的企业避税动机显著降低。但考虑到反向因果关系,即在企业避税行为有可能影响其所获得的政府补助,但通过检验模型(7)发现3SLS回归与普通OLS回归均无显著性结果,从而无法有效说明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因此进一步验证了企业所获政府补助额越高其当期避税程度越低这一事实,并排除了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之间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关系。
表8 不同模型回归结果
2. 个体固定效应。考虑到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补贴和避税有较大的波动且可能对本文结论产生一定的干扰,因此为控制企业的固定效应,我们在主回归模型(1)的基础上采用一阶差分的方法设计模型(9)。结果如表9所示,企业所获政府补助额越高,其避税活动程度下降越明显,本文结论依然成立。
表9 一阶差分模型下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行为
3. 自选择问题。由于本文研究的是政府补助如何影响微观企业的避税活动,因而存在样本选择性偏差问题,参考吴万宗等(2018)的研究,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有可能与其某些特征相关,如亏损企业存在积极寻求政府补助补亏及美化财务业绩的动机,因此研究政府补助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效应时应考虑不同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故一定的政府补助与较低的企业避税行为很可能是某一类型企业所具有的共同属性,本文在研究两者间存在的关联性时可能会遗漏一些难以观测的因素,为解决样本自选择可能导致的研究偏差问题,本文采用Heckman两阶段法,第一步根据同行业该年度所获政府补助额的平均状况(MEAN_SUB)、企业上年度所获政府补助额(L_SUB)以及企业层面的特征后估计出该企业该年度获得政府补助的概率,并计算出企业是否获得政府补助的逆米尔斯比值(IMR),第二步将IMR作为控制变量加入回归模型(1)后发现,企业当年获得的补助额越高,企业避税程度降幅越明显,本文结论依然成立。
4. 变量衡量误差。为避免本文所得结果与变量的衡量方式有关,一方面我们将主回归中所使用的企业实际所得税率(ETR)替换为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BTD),另一方面为排除政府补助获取时的企业规模效应,将政府补助除以总资产的相对值(SUBR)作为解释变量对本文研究假设分别再作检验后结论仍保持稳健。
5. 剔除新会计准则的因素。参考刘行和叶康涛(2013)的研究,考虑到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对本文的研究问题产生干扰,因此剔除了2008-2010年的样本,保留2011-2016年的12 108个样本后对本文假设进行再次验证后结论依然不变。
(一)不同产权性质下的企业避税行为。承上所述,基于利益互惠原则,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有助于削弱其避税的动机,但这一互惠关系仅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原因在于: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升级期,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国有企业不同的是,国有企业仍然是我国政府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目标、参与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黄速建和余菁,2006),因此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具有区别于非国有企业与政府间关系的特殊性,国有企业承担着包括吸收冗员、政策性投资以及缴纳更多的税收以帮助政府维持财政收支平衡与社会稳定在内的诸多政策性目标(林毅夫等,2004;陈冬等,2016),同时国有企业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有的预算软约束,因此本文认为,国有企业获得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预算软约束与其承担的政策性负担和社会责任直接相关,其所承担的政策性负担越多,获得的预算软约束相应越高,故而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与政府间存在的天然联系使其必然与政府间存在互信基础,其互惠性关系无法体现在政府补助与其避税行为关系上。
因此,本文在进一步考虑企业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根据模型(1)按照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进行分样本检验(结果见表10)后发现,作为解释变量,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仅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显著影响企业当期的避税程度(ETR),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政府补助对于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经济效应,从而在陈冬等(2016)研究发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出:相对于国有企业纳税行为具有“逆经济周期支持效应”而言,非国有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后企业避税程度有了更为明显的降低。
表10 产权属性、政府补助与企业避税
(二)政府补助、盈余管理动机与企业避税。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是引发管理层代理问题的重要原因,已有研究从避税的代理观这一视角发现,企业管理层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从事避税活动,这进一步恶化了企业内部代理问题(刘行和叶康涛,2013)。因此,本文进一步检验企业获得政府补助是否影响其盈余管理动机从而作用于避税活动,采用修正Jones模型计算而来的企业当年可操纵性应计的绝对值(DA_ABS)来衡量企业盈余管理水平。表11中Panel A的结果显示,企业当期所获政府补助降低了避税程度,Panel B的实证结果表明,企业当期获得的政府补助额越高,其盈余管理动机明显降低越多,从而降低企业当期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在Panel C中,当控制企业当期盈余管理程度后,我们检验了政府补助对于企业避税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当期盈余管理程度越高时,企业信息透明度越低,避税程度相对越高,而政府补助仍会有效降低其避税动机,这说明盈余管理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即政府补助降低企业当期避税动机的部分原因在于降低了企业当期盈余管理动机,从而改善了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提升了企业信息质量。
(三)政府补助、避税与企业市场价值。由于企业与政府间存在动态的互惠关系,政府补助可能成为政府部门制约企业避税这一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手段,企业打破与政府间的互惠关系可能导致下期政府补助额的降低,这是否会引发市场投资者对于该企业投资价值的认知变化呢?本文进一步探讨获得政府补助后的企业避税行为对于该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从表12中的实证结果可以得知,企业当期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越高时,避税程度越高对于其市场价值损害越大。具体而言,第(1)-(3)列实证结果分别表明未获得政府补助、政府补助额较低以及政府补助额较高三种情形下企业存在的避税程度如何影响其市场价值,结果显示,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后,当期获得较高额度政府补助的企业其避税程度与其市场价值显著负相关,第(4)列将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额与其当期避税程度作交乘后发现,获得政府补助额度越高时,企业当期避税程度越高对其市场价值损害越大,市场投资者对于企业破坏政企互惠关系的行为持负面态度。
表11 政府补助、企业盈余管理动机与避税
表12 政府补助、企业避税与市场价值
一直以来,西方经济学界奉行传统“理性经济人”假定,认为一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个体,其任何行为均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这直接影响了后续的学术研究和理论发展。随着人类经济实践活动不断往复,行为经济学研究日益繁盛,结合社会心理学和实验科学的发展成果,我们能从更多的角度合理解释人类经济活动动因以及经济后果,丰富和修正了传统观念下的“理性经济人”假定。本文在经过修正和完善后的“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上,研究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问题,从政府补助的角度出发,研究了获得政府给予的无偿性补助后企业能否在减少政府利益损失的避税活动方面自觉做出相应让步,降低自身的避税程度。最终发现:企业在接受政府补助的同期确有避税程度降低的情况发生,即从动态博弈的角度来看,当期企业避税这一机会主义行为会影响下期所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能够成为政府部门制约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手段,而从政府补助资源获取难度与经济意义上来看,这种“投桃报李”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表现更为明显,因此政府在对企业进行补贴优惠时应考虑公平性,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资源分配时应当保持客观与公正,防止出现盲目的“父爱主义”,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进一步研究后发现,政企间的这种互惠关系会受到企业内部盈余管理动机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企业打破与政府间的互惠关系时投资者会有负面反应,企业市场价值会显著降低。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仍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企业积极有序参与,政府公平有序调节,市场资源才能得到合理有序分配,才能有效维护市场投资者利益。
本文研究尚存在不足之处,即使本文认为政府与企业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互惠行为关系,但对于该种互惠关系本身是否存在良好溢出效应未有探究,即本文所探讨的有限政府补助资源虽然能促进企业规范纳税行为,但政府资源与企业避税行为的互动过程是否能有效助推供给侧改革并淘汰落后产能,从而这种互惠关系的存在对于加速行业过剩产能的挤出是否有益,以及是否会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升级等,这些宏观层面经济影响与后果值得未来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