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社会治理

2019-01-05 01:09杨朝飞
中国环境监察 2018年12期
关键词:环保法权益权利

文|杨朝飞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特别强调将生态文明融入其他四大建设。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于是产生了“环境经济”,将生态文明融入政治建设,就出现了“生态政治”,将生态文明融入文化建设,就出现了“生态文化”,将生态文明融入社会建设,就出现了“生态社会”。生态文明的提出,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生态化具有重要的作用。生态文明的本质,一是协调人和自然的关系,二是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生态文明的提出解决环境问题,其核心是保障人的环境权益。环境权益的狭义内涵,是让每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益。广义的环境权益包括健康的权利,财产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评议的权利,投诉的权利,监督的权利和参政的权利。环境权益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关系到民生福祉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建设的红线。

国际环境保护有以下几条经验值得我们国家学习和借鉴: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政策导向清晰明确、法治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我过去多次讲过,总把企业当作“敌人”是不行的,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要靠企业的自律。另外,要实行社会共同治理。但是像“对外转移污染”这种“国际经验”,我们不能学习。

国际社会环保经验与信息公开、社会化治理体系的完善密切相关。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发展进步的速度很快。例如,过去我们强调决策结果公开,现在我们从“决策过程封闭”走向了“决策过程公开”。我认为这是新环保法的最大意义所在。新环保法前两稿提交全国人大之后,被颠覆性推翻,于是全国人大决定实行过程公开程序,并在网上征集意见。最终共收集得到12000余条意见,经过认真梳理,新环保法的第三次审读就没有严重反对意见了。最终第四稿获得通过。在《环保法》之后,我们国家人大立法、国务院法制办立法和国务院各部委立法,都开始实行过程公开了。

近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一些环保群体事件,这是社会治理体系空白造成的。在信息公开方面,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环保方面的信息公开又处于各行业前列位置,只是现在进展尚不平衡。发达国家除了企业信息公开,还有很多社会组织,可以从中斡旋,协调利益相关方的矛盾。新环保法在环保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上比以往有很大进步。涉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教育与媒体监督,提倡公民自律采取低碳生活方式,以及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举报人、奖励实名举报,完善环保社会诚信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中去。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与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环保社会治理体系。我认为,政府没有必要把“手”伸到乡镇、乡村,依靠公众参与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监督全覆盖。社会治理的重心要向基层下移,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第一,政府要把权力下放到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可以监督企业排污行为,向社会发布信息,帮助污染受害者打官司,维护公民权益,帮助企业寻找治理技术,推动污染治理。帮助政府制定政策规范,强化环境监管。我们要知道,国际环保公约没有一条是政府牵头的,都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我国,社会组织的作用正在逐步发挥出来。

第二,要推动企业承担治污的社会责任,建立环保积极性。企业要扮演“主人翁”角色,变被动为主动,承担治污的社会责任。要做到“自定目标、自加压力、自律行为、自行监测、自报信息、自证守法、自树形象”。如此才能树立企业的主体地位。如果企业没有环保积极性,仅仅依靠政府执法推动,依然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三,要畅通公民的诉求渠道,对重点项目和重点政策实行听证会制度,对热点话题启动圆桌会议机制。当然,政府市场各就其位,不能够相互代替和空缺,政府应当制定规划规则,并且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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