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戈文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030006)
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它承载着农民的希望,体现企业的诚信,是国家农业经济的命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修订和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的加强与完善,种子产业有了飞速的发展,种子的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随着种子市场的发展,种子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农作物种子品种不断地涌现,种子数量也日益增加,在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种子质量的监管丝毫不能放松。
种子标签是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1],它犹如种子的身份证,成为种子的组成部分。《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标签信息就成为农民选购种子的判定依据,其标注的内容要求合法、规范、真实,种子质量的好坏与其标签标注的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签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种子标签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的重视,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规定掌握不够准确,理解不够到位,导致在市场中种子标签标注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不规范、不全面,容易产生歧义,使消费者误解而做出不正确的选择,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种子包装标签的正确规范使用意义重大。现就在种子标签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标签管理办法》要求:作物种类明确标注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品种名称标注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经批准的品种名称,并且品种名称周围不能有任何修饰性和引导性的文字或图案。在种子包装标签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种子作物种类标注不准确,有的种子标注两个品种名称,或在品种名称前加“精品”或“新”等字样,容易引起混淆,误导购种者,甚至有的种子标签上没有标注品种名称,则会被认为是没有种子标签。
种子标签由种子生产经营者制作和印制,并对标签标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管理办法》要求种子标签只能标注一个生产商名称,不能出现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并且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证书编号、地址和联系方式要一致。市场检查中发现有的种子标签上标注两个生产单位名称,或者生产单位名称标注一家,地址或联系方式标注为另一家,给样品确认带来困扰,甚至在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容易产生连带责任[2]。
种子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自己的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标准进行标注。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特性值百分率保留1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在检查过程中有标注质量指标特性值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还有质量指标特性值标注小数点位数保留不符合要求的[3]。
净含量应标注为包装内种子的实际重量或者数量:如净含量(中文)XX kg、XXg(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以粒、株(数量单位)来表示。净含量<1000g的,以“g”表示,≥1000g的,以“kg”表示。标签标注出现净重、Net weight、公斤、斤等都不符合要求。
标签上标注检测日期,即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时间,完整表示如2018年05月。质量保证期标注为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种子质量特性值的有效时间,精确到月,自检测日期起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标签上标注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中公布的区域一致。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该品种的试验确定。种植季节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应当具体到日,如5月1日至5月20日。
农作物种子标签信息代码标注为二维码,一个二维码对应一个最小单元销售种子,具有唯一性。《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规定二维码内容依次为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4项,每项信息独立成行,不可缺失,并且标注内容与标签标注一致。检查中发现有标注品种名称为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与标签标注或许可证不一致,4项信息标注不全和信息内容顺序混乱的现象,甚至标注网址无效,导致种子的来源、去向等具体信息缺失,无法追溯。
包衣种子要求填写包衣剂的药品名称、有效成分和含量,并附有明显警示标识,如高毒、中毒、低毒等。
种子在运输、销售过程中会对包装有一定的损伤,因此要求标签制作材料要有一定的强度,确保不易磨损,印刷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有的二维码已模糊,无法进行扫描,生产商地址与联系方式不清楚,无法确认该种子。另外,在种子市场检查中发现有的标签涂改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有的以粘贴等方式修改生产单位或者联系电话,根据《标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
种子标签已成为种子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正确、规范地标注种子标签对于提高种子质量,提升种子企业的信誉,合理规范种子市场意义重大,更能正确、有效引导农民理智地选种、购种,促进种业的良好发展,并有助于中国种业在国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