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美欢 清远市清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8年7月31日15时20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疾控中心接到区食药监局电话通报称,石角镇某小区内3人在家进食早餐后,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呼叫120送往市人民医院就医,3人早餐进食过前一天采摘的野蘑菇,怀疑食物中毒,并要求协助调查。接报后,清城区疾控中心组织应急人员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7月30日以来,与姚某有共餐史者,或者同住该小区的人群中出现呕吐、腹泻(大于等于3次)症状者定义为本次病例。通过查看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辖区医院报告信息或现场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病例搜索,发现符合定义的病例为3例。
采用《食物中毒个案调查表》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调查病例的临床表现、危险因素暴露等情况,开展描述性流行病学分析、卫生学调查以及实验室检验检测。
7月30日17时许,家住石角镇碧桂园半岛一号小区的姚某、李某、谢某3人在小区采摘了路边的野生蘑菇带回家中放冰箱保鲜。7月31日早上7时许,姚某在家中用该蘑菇煮面条,作为早餐食用。随后不久,姚某、谢某和李某相继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并呼叫120送市人民医院就医。姚某和李某症状较重,其中李某送医院时面色发黄、意识模糊。2人被收入呼吸二区住院部治疗,并于当日23时许转入ICU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谢某发病时立即大量饮水并主动催吐,很快将胃中内容物排出,在医院挂号后并没有治疗。
1.症状体征
患者急性起病,症状体征主要为剧烈呕吐、腹泻、恶心,个别伴有腹痛症状。首发病例为姚某,女,年龄47岁,湖北人,发病时间是7月31日8时30分。此时3人早餐后到达美林湖超市购物,姚某先是感到胸闷、恶心,后为剧烈呕吐,并出现腹泻、腹痛。
2.临床检验结果
患者在市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血常规检查中,姚某白细胞略为升高,李某白细胞正常,2人肝肾功能检查均无明显异常。
3.住院转归
姚某、李某经医院救治,一周后呕吐及腹泻等不适症状消失,痊愈出院。
1.三间分布
(1)时间分布
患者发病时间集中在1 h内,最短潜伏期为1 h,最长潜伏期为2 h,潜伏期中位数为1.5 h。
(2)空间分布
患者集中在同一住处,3名患者互为朋友关系,发病前一天即7月30日早上,李某和谢某分别从湖北省和江西省前往清远市,并入住姚某家中。
(3)人群分布
3名患者均为女性,年龄在47~60岁。
2.危险因素暴露情况
患者发病前1 h进食了自己采集的野生蘑菇。3人将采摘回来的蘑菇(约300 g)全部食完,其中谢某进食较少,姚某和李某进食较多。
在患者谢某及其家属的陪同下,调查人员从患者指认的蘑菇采摘地点采集到了仅剩的少量几个蘑菇,并送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进行有毒真菌形态鉴定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为大青褶伞(或称铅青褶伞、铅绿褶菇)。
据《毒蘑菇识别与中毒防治》记载,大青褶伞(铅青褶伞、铅绿褶菇)为一种毒蘑菇,主要引起胃肠严重不适,对肝等脏器和神经系统等也能造成损害。
本事件中,3名患者发病前都有进食野外采集的蘑菇史。患者临床表现符合大青褶伞毒蘑菇中毒特征。蘑菇样品经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鉴定为大青褶伞(铅青褶伞、铅绿褶菇)。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患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2018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手册》,判定该事件为一起误食毒蘑菇所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病人数为3人,无死亡病例,进食场所为患者家中,可疑餐次为7月31日早餐,中毒食物为蘑菇面条,致病因子为大青褶伞毒蘑菇毒素。
毒蘑菇又叫毒蕈,在我国约有100多种,可致人死亡的有10种以上。在广东省辖区内草坪或潮湿树木林地等适合蘑菇生长的地方时常可见野生蘑菇。如果误食毒蘑菇后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食用,尽早催吐,排出胃内容物,减少毒物的吸收,一般大量饮水也有助于病情的恢复,并尽早就医,同时妥善保存剩余的蘑菇样品,以便医务人员尽快确定中毒原因和对症治疗,将损伤降至最小。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特别是新媒体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提醒市民群众不要随意或“凭经验”采摘食用野生蘑菇,预防毒蘑菇中毒伤亡。
对一起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核查,调查中毒患者的临床表现,开展描述性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以及实验室检测(或检定)等。结果发现,本次中毒病例为3人。临床表现为急性起病,以剧烈呕吐、腹泻、恶心为主要症状。患者发病前有共同的野生蘑菇进食史。经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鉴定,患者所进食的野生蘑菇为大青褶伞(铅青褶伞、铅绿褶菇)。由此得出:这是一起因误采误食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中毒食物为大青褶伞。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市民群众不要随意或凭经验采摘食用野生蘑菇,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