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封后非洲猪瘟基层防控工作

2019-01-05 16:31鲁延强
中国畜禽种业 2019年3期
关键词:检查站猪瘟检疫

鲁延强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121000)

当前,辽宁省非洲猪瘟疫情已于2018年12月4日全面解除封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入持续坚守阶段。从农业农村部通报情况来看,目前非洲猪瘟在我国流行情况来看,已在部分地方形成一定的病毒污染面,难以彻底根除。从动物疫病传染方式来看,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是3个基本环节。由于非洲猪瘟病毒结构蛋白复杂、基因型多样、各种环境条件下存活时间长、传播途径多、现场鉴别诊断难,很难通过消杀类药品从源头上切断。同时,由于病毒结构复杂,很难确保易感动物免于感染。因此,现阶段必须从传播途径的环节入手防控非洲猪瘟。

1 督促落实养殖、贩运环节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1 养殖环节防疫主体回位,变包保制度为自联包组制度

动物疫病的防疫主体主要是养殖者,要让防疫主体的意识回到养殖者。对于有条件和成规模养殖的县区要按照省防指要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如养猪协会建设。对于以散户经营为主的县区,特别是城区可以由村两委牵头,根据地域位置由养猪户自愿联合组成小组,由威望高或者养殖技术好的养殖户充当组长,给组长配备防护用品,由组长入户配合排查。这样既可以解决养猪户不让进圈的难题,也可以在现有养殖模式下推动由散养向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发展,从而减少养殖损失,改善增加农民收入。

1.2 运输环节防疫主体双向,对内对外双向安全输出输入。

生猪运输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对生猪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严格消毒。此外,还要明确在装载、装卸、运输环节生猪经纪人(生猪贩运人)的防疫主体责任。目前,辽宁省运输环节实行“点对点”固定路线运输,运输环节和进入屠宰环节严格实行消毒。装载环节中防疫主体由养殖户变为生猪经纪人,生猪经纪人有对内(养殖户)和对外(屠宰场)双向主体责任,尤为重要。对于大型规模化养殖场配备严格消毒设备,可以对进、出厂区人员进行消毒。但大多数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养殖圈舍缺少有效的消毒设备。因此古塔区给每个猪经纪人免费配备防护用具,官方兽医和经纪人进圈必须全部穿戴防护服、手套、鞋套等,严格检疫又严格防护,在圈舍内实现“内检外防”。

2 合理发挥防指办、检查站在防疫过程中的作用

2.1 准确发挥防指办综合协调作用

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区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应急机构临时设置,负责做好任务分解、责任落实、沟通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负责协调乡镇(街道)、交通、公安、交警、市场、住建(城管)、农业农村(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负责属地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临时应急机构临时设置。按照12月5日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要求,各级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要由应急状态转为长期设置。临时机构人员临时调配,长期设置,则人员需要固定设置。

2.2 整体布局,合理设置临时消毒检查站

目前,辽宁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已经解除封锁。原来各县区临时设置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任务是禁止县(市)、区之间生猪及其产品调运。对来自疫点、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就地扣押并上报销毁;非疫区的生猪(非屠宰)检疫合格的进行劝返,禁止进入。现已解除疫情封锁,属地辖区内有高速公路路口和省边界县(市)区的检查站依然肩负起禁止疫区省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重要作用。但现有省内部分城区与外县交接地区临时消毒检查作用已明显丧失,已无外省生猪调入或少量仅能对生猪车辆采取重复消毒作用。应由市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进行重新布局。如高速公路路口等确需设置的继续履行防堵作用。对于尚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由外县包围的城区检查站应合理撤并,将人员用于日常非洲猪瘟防控的其他岗位,缓解人员紧缺的局面。

2.3 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职责分工

2.3.1 明确带班领导

根据古塔区前一段时间工作情况,检查站应指派副科级领导带班,负责协调调度当班人员日常工作;负责按照《值班表》通知到本人到岗。如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需提前告知当班领导和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安排其他人员值班,严禁漏岗;负责安排到岗值班人员轮换站岗、休息,严禁全员休息;负责督促所有在岗值班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如有不服从管理的及时上报;负责当班检查站安全、卫生等项管理工作;如遇突发事件也应及时上报,立即控制事态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2.3.2 明确人员岗位分工

交警或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首先负责拦截控制过往运载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配合农业农村(动监)部门检查生猪及其产品,如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农业农村(动监)部门执法人员核对生猪及其产品是否来自省外疫区;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审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验讫和畜禽标识,证、物是否相符;生猪及其产品是否健康且符合动物卫生标准;查验运载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是否经过消毒。涉农街道人员负责填写《交接班记录》,配合对运载车辆进行查验、检疫、消毒。公安部门治安民警负责配合查证验物,对阻碍、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依法查处并保障检查站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 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确保生猪产品安全供给

3.1 开展市场周边生猪产品集散地夜间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按照职责划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产品及禽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的监管,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入市场后的监管。而在实际工作中,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和进入流通环节的检疫监管是由2个不同地区或一个地区动监系统的2个部门(如部分市、县区的动监所和动检站)负责,相互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这一环节在生猪产品的流通监管中尤为突出,一旦有不法商贩在运输中私自混入死因不明生猪产品,将直接导致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而日常监督检查除了职责划分外,其局限性还有以下3点:一是日常摊床检查中执法人员能看到的都是分割好的生猪产品,如果不是看全整个分割过程,无法确认摊床上的某块猪肉是否来自检疫合格生猪,亦不能每头都有时间去查看分割过程;二是生猪产品屠宰厂(生产厂商)出售的生猪产品只能提供一份《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下放到摊床的都是生产商出具的《肉制品检验合格证明》,这种证明的真实性尚有待商榷,而且书写不明确很有可能被不法商贩利用,替代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三是生猪产品屠宰销售的特点是夜间屠宰,连夜运输,市民为了买到新鲜的肉品经常在早晨进行肉品采买,而日常检查的时间多在上班之后,也就是上午8时之后,此时,多数生猪产品已被销售,即使进行检查也只是剩余的产品。

3.2 横纵联合,多途径开展生猪产品夜间监督检查。

横向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局等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同时发挥临时动物卫生监督监督站查堵作用。在夜间(含非法定工作时间)对市场周边生猪产品集散地、生猪产品运输主要路口开展生猪产品监督执法活动。重点打击逃避检疫、贩卖经营死因不明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纵向与市级部门、其他县(市)区协同开展,建立生猪产品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跨区调运、穿区运输生猪产品进行联合严格检查。对辖区生猪产品冷藏场所开展多形式多内容夜间突击检查,联系冷藏场所负责人和生猪产品负责人,严格查证溯源。对风险时期调运的生猪产品实行监督抽样送检,对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并全部予以销毁。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力度,对全部检查结果予以公示,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生猪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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