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纪兰
(贵州民族大学 人文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电子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农业产品在世界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农产品逐渐登上世界舞台,有些农产品,如食用菌,无论是产量和产值,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自2015年以来,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在我们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有互联网的存在。我国食用菌产业也随之发展,将互联网技术、理念和模式应用至食用菌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中,将会推动食用菌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引领食用菌产业走向高速发展的道路[2]。但是食用菌产业链具有复杂多变性,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一直处在较为模糊的状态,该问题已经成为该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健全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食用菌领域的发展[3]。
为了能够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帮助。在现有食用菌基地和生物研究所的基础上,创建了食用菌试验基地,对该基地进行投资,创建食用菌菌种制作间、配料间、冷藏室和出菇棚等设施。开展多个菌种的生产工作、保存工作和销售工作等,菌种种类主要有平菇、香菇、木耳、灵芝等一级、二级和三级菌种。产品主要通过市场和电商等形式进行销售。
食用菌产品和其他的农产品相似,具有一定的特性,其供应链为产品生产、出货、储存运输、销售和消费等过程构成的链条式结构。在这个结构中,还包含着信息、物品、资金、商业等有形的和无形的填充物。因此,食用菌的供应链是一个从产业基地到餐桌的时空过程,由的各种全方位相关联的行业共同构成。可以看出,整个供应链中包含了不同立场和追求的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由此可表达出食用菌供应链独有的多元性。
电商是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应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电商在农业领域也逐渐发展起来,很多相关专家很看好互联网农业的发展,进行了多项研究和试验[4]。与农业领域的其他产业相比,食用菌具有独有的特性,其产业链具有较为特殊的多元性。
作为一个独特的产业来说,能否获取更好的发展,取决于是否能够符合消费者的切身权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食用菌作为一种农产品,又独具特性,有野生产品,也有大棚中培育出的节令产品[5],既是普通的农产品,又含有特殊的功效。在电商为主体的现今时代,能够独居一筹,占有很好的地位。
电商是通过互联网和现代通信技术进行线上的商务交易等活动。包含食用菌企业内部的协调与沟通、各个食用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和线上交易3个方面的内容。电商就是运用互联网来完成食用菌的销售,其实质还是以商业为主,互联网只是这种商业活动的环境。以电商为主体的食用菌销售方式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商业环境,基于浏览器和相关软件的方式,进行双方不谋面的食用菌交易活动,实现了消费者的网上购物、食用菌的售卖及回收等商贸活动,目前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实施。该法规的实施,对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销售及管理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督促作用,但是通过实践发现,仍然还存在着生产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仅靠管理办法是无法解决的[7]。具体问题如下。
2.1.1 品种权益被盗,维权难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知识产权理念还是十分淡薄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弱,植物品种权也如此。根据我国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定,育种者对自己培育出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对授权品种可直接占有,并且还占有其品种的使用权,可限制他人以商业为目的对该品种资源的无限利用[8]。根据《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的引进和培育新品种的审定不是强制性的,是自愿申报。
依据《种子法》的理念,食用菌为非主要农产品,在对其进行推广前,不需要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可直接用于生产。目前,食用菌菌种认定的较少,又独具特性,生产者只要得到1支试管种,甚至是1个子实体,完全可以在很短时间内繁育出大量的菌种,投放市场进行销售,赚取利润。针对这种行为,我国还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导致菌种市场只有用来获利的菌种,而没有品种权概念的菌种。
食用菌品种繁杂,同种异名、异种同名等现象普遍存在。品种培育者即便将自己的新品种通过认定,但是也没有办法维护自己授权品种的权益。
2.1.2 菌种生产销售混乱、质量事故难解决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将菌种分为3个等级:分别为母种、原种和栽培种;作了分级规定以此为基础创建了食用菌菌种管理模式。根据管理办法的分级,理论上菌种场应该出售给以栽培为主的生产者,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菌种使用者为了节约成本,不会购买栽培种,而是直接购买母种或是原种,自己繁育生产。这样就会导致菌种场任意销售母种和原种,使用者就可以随便购买。三级食用菌菌种同时出售,这样食用菌市场就会非常混乱。当发生事故时,使用者就会把责任推给销售方。
食用菌菌种的使用者购买的是原种或者母种,自己对其进行培育生产,在民法学上,繁育出来的栽培种,应该为母种或者原种孽息。生产者手中把握着孽息的全部产权,应该为产生的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3 越级生产难管理
根据相关的食用菌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用菌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具备《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要求对山区个体菌种生产者来说,难以满足,因此许可证很难获取。这些人多年专注菌种生产,虽然理论水平不高,但是实际操作能力十分精湛,不应该让其放弃菌种生产,同时食用菌市场也需要这样的人才去满足要求[9]。个体菌种生产者只好申办三级菌种场,但是其并非只生产三级菌种,也不是向母种场和原种场买母种和原种生产栽培种,而是自己采集子实体,分离母种,供自己生产获利。
这种情况是农村个体生产者的无奈之举,但是目前的菌种发展状态又不能放弃这些个体户,实际发展需要他们。因此,需要该领域的管理者认真考虑,制订出相关的规定。
食用菌是个朝阳的产业,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大,发展前途非常广阔,同时也是山区贫民致富的好机会。食用菌菌种是该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10]。国家和相关部门应该着重扶持该产业的发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力度,令其稳定地发展。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品种权的保护和严格菌种等级管理制度。
国家应该制定出台种子保险办法:国家应该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龙头菌种企业做强菌种产业,以便于该领域的发展。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创建一批中间鉴定检测机构,开展独立鉴定服务,把质量事故降到最低;同时,还应该建立出台种子的保险办法。
提高农业法律服务水平:分析该领域的事故,农民的法律意识较弱,农村及山区是法律的盲区,因此发生事故最终受害的是农民。健全、完善农村法律应该是现阶段农业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中国农业的发展特色为三色农业:绿色农业、蓝色农业和白色农业。食用菌产业归属于白色农业,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食用菌产业在电子商务中如鱼得水,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在不久的将来,食用菌产业很有可能会发展成为1个独立的产业。
在研究食用菌的发展现状时,应立足于营商环境和食用菌生产环境的管理,分析食用菌产业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发展过程,并对食用菌产业现存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出较为合理的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