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的规定。
测绘成果,指各类测绘活动形成的记录和描述自然地理要素或地表人工设施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图件和档案,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汇交指根据成果性质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分别汇交副本或者目录。通过汇交,有利于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最新基础地理信息,并向社会提供,实现测绘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测绘成果中地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数据和资料等许多测绘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应当依法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1.承担测绘成果汇交义务的主体为测绘项目出资人和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由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汇交测绘成果。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汇交期限是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
2.测绘成果的接收主体是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用于记载汇交的基本内容,作为汇交履行情况的书面证明;自收到汇交的成果副本或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各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或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3.测绘成果汇交的内容形式。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由国家投资完成;基础测绘成果是国家公共财产,用于公共服务,依法满足公众需求。非基础测绘项目往往与有关单位、个人的工作或需求紧密联系,法律规定只汇交成果目录,有利于测绘资源信息共享,维护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4.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项目完成后,需汇交的测绘成果种类较多,汇交方式不一,义务主体和接收主体不同。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汇交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以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信息资源共享。新版“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整合了测绘地理信息数字成果、控制点成果、模拟地形图、遥感影像等270多万条目录数据,能够提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发布与查询、成果展示与下载等服务,已于2016年10月11日起正式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