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1;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环境伦理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其理论影响力和现实作用力都在不断增强。但是,在经历了早期的“喧闹”之后,近年来显得沉寂了许多。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背景下,反思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轨迹,梳理、归纳其理论论域,思考其未来建构路向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研究任务。
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亦称生态伦理学(ecological ethics),是一种主张从伦理学的视角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为价值导向的伦理思潮。20 世纪 70 年代末,正是中国改革开放拉启帷幕之时,环境伦理学这个概念开始出现在我国学人的视野中。环境伦理学的出现并非理论自身演绎的结果,而是现实需要直接催生的产物。它与全球性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密切相关,也与我国生态问题的日趋严峻和突破“环境瓶颈”的努力分不开。
从近代开始,随着工业文明的深度推进,人与自然的关系逐渐紧张起来了。这种关系样态总体上与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首先,不合理的生产方式造成了对自然界的野蛮掠夺和破坏。工业文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发展就是建立在机器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粗放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都以人对自然的作用方式体现出来。在机器的助力下,人类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的力度不断加大,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也逐渐被打破。其次,与生产方式的改变相对应,人类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衣食住行都被重新定义和塑形,人类依靠对自然资源的巨大消耗来维持其不断提高的消费欲求。再次,人口迅速增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都市不断出现,城市成为隔断人与自然联系的人工孤岛。最后,帝国主义列强的殖民掠夺不仅使许多国家的人民饱受战祸之灾,而且对许多国家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有这些民族都经历了它们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被那些决心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的欧洲人所破坏,而且常常是摧毁的过程。这类取代和毁坏的惊人的故事并不限于欧洲扩张和殖民主义的早期阶段,而且一直持续到19世纪,还进入了20 世纪。”[1](156)人与自然关系的全面紧张最终导致生态危机的爆发。
生态危机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危机,也是由于人与自然关系全面紧张而造成了人类生存环境的危机——生存环境的全面退化使人类步入险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中叶以后,围绕着生态问题,以文化反思、价值批判为核心主题的“绿色浪潮”开始在西方生成并迅速席卷全球。这次“绿色浪潮”反思批判的主题是:近代以来,伴随着工业文明成长起来的西方文化带有非常明显的“外向型”“征服型”及“对抗性”特质。其中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认知图式和体现人对自然主体地位的实践模式就是这种文化特质的重要体现。从这种文化中萃取出的价值理念强有力地牵引着西方工业化的进程,它不断强化人对自然的主宰意识,并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环境公害。这种批判反思在思想文化领域里迅速蔓延,生成了各种不同的“染绿”的学科门类,并逐渐向现实生活渗透,为社会大众的环境抗争意识和环境抗争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
西方环境伦理学就是在这样一种思想批判和大众抗议背景下产生的。很显然,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思想冲动或逻辑演绎的结果,而是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运动催生出的思想结晶。与环境保护阵营的多元性相一致,20世纪70年代以后,环境伦理学在西方思想文化谱系中迅速发展出了众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它们共同构成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阵营。从总体上看,这一理论阵营之中也并非只有一种声音,而是呈现出思想上有差异、观念上有分歧、行动纲领上有抵牾的多元并存的格局。但是它们之所以能够汇聚在环境伦理学这面“大旗”下,肯定是存在着诸多同质性元素的。这主要表现在:它们都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根本的价值导向,都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道德关系,都主张强化人对大自然的责任和义务,等等。至于如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如何扩展伦理学的理论界域,如何强化人对大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如何发挥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功能,这些理论流派则存在明显的分歧。
西方环境伦理学主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而随着世界性环境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这种理论思潮也迅速传播开来。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基础较为薄弱,因而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还维持着较为稳定的状态。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存在和积累起来的环境的压力主要来自庞大的人口数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经济状况迅速改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产业的迅速发展。但是在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增长是建立在大量投入环境资源和环境污染不断增加的基础上的。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城市产业布局不合理,乡镇企业盲目发展,也没有设立环境准入门槛,使得一些能耗严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纷纷上马,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实行掠夺式经营,土地重用轻养,化肥农药大量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失于修缮。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农业生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流失。这种依靠不断增加资源消耗的生产方式很快就表现出不可持续性,而要继续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就必须转变增长方式,突破环境瓶颈。
生态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消除生态瓶颈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我国在应对环境问题上采取了许多方式方法,诸如发展环保技术,加大环境治理过程中的科技投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运用经济杠杆加以调控,采取排污权交易和碳交易,等等。这些方式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也是有限度的。技术和制度的调控都是外在的、他律的方式,无法解决人的行为的自律问题,也会影响这些手段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效能。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兴起契合了从人的行为自律的角度来推进环境保护、突破环境瓶颈的需要。
回顾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90年代,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至今。这三个阶段可分别表述为“照着说”“接着说”和“自己说”。
所谓“照着说”是指我国环境伦理学一开始出现就带有“硬着陆”或外部输入的痕迹。初期学术成果的原创性或研究性较弱,大多数成果都是翻译、介绍国外环境伦理学的思想脉络、理论框架、话语系统和概念范畴。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外环境伦理学家成为国内学术界耳熟能详的人物,他们的思想也常常被各种论著引述并成为学术会议谈论的焦点。“照着说”这种状况其实也不是环境伦理学这一理论思潮独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许多学科都存在这一现象,也不能完全否定这种对国外理论思潮的移植、借鉴对于培育一些新兴学科的重要意义,但是若长期处于这种状况则会失之漂浮或形式化。
所谓“接着说”是指我国环境伦理学在经历了早期的简单“搬运”之后,开始有意识地进行理论拓展和论题延伸。主要体现在:首先,理论研究中的论辩逐渐展开,这表明研究者的理论立场基本确立,开始深度挖掘一些论题的内涵,不再停留在简单地摘录或引用国外学人观点的层面上。其次,在借鉴国外环境伦理学一些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也拓展出新的问题域。如从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极寻找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元素,以期进一步夯实环境伦理学的学理基础,为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提供强有力的辩护;如积极探寻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对环境伦理学的价值支撑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环境伦理维度,逐渐体现出独特的理论品格和鲜明的价值导向;如积极探寻环境伦理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沟通融合,探讨环境法与环境伦理如何实现理论上的内在贯通和在环境保护上的价值契合,探讨环境美学与环境伦理学如何融通以及环境美学对环境伦理学的超越,等等。最后,开始重视探讨环境伦理学在我国的实践路径问题,特别是关注在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实践中如何体现环境伦理学的应用性与功能效度。
所谓“自己说”是指我国环境伦理学开始了自觉的理论反思,并在着眼于本土化的基础上力求视野转换和范式创新,更明确地体现出环境伦理学的中国话语、中国风格、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本土化诉求日益强烈。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目标指向就是强调理论研究应当与本民族的文化精神和社会大众的价值心理相契合,环境伦理学在扎根本土社会的基础上增强其在本土社会的应用性和影响力,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
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要力求“自己说”是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一方面,从宏观背景来看,扎根本土、服务现实是近年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共同的声音,这也是对“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反思。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来思考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什么,理论研究能够解决什么。“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2](338)另一方面,从学科个案来看,环境伦理学在经历了早期的“喧闹”之后,逐渐进入了一个沉寂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热”与环境伦理学进展的“冷”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反差。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国环境伦理学自身的缺失则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长期缺乏本土化的关切导致其所倡导的价值理念没有或较少为国家环保法律政策所吸纳,也很少为企业和社会组织所践行,其陌生的叙事风格和话语表达方式也很难在社会大众的层面上被接受和内化。从我国环境伦理学已开辟的理论论域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
理论论域即一种理论所探讨、思考的问题的范围,它是理论特质或理论厚度的体现。我国环境伦理学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理论论域。具体来说,它所关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环境伦理学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确认为道德关系,主张以道德调节的方式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理论毫无疑问对传统的伦理学是具有颠覆性的。因而在环境伦理学开始出现的时候,它就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攻讦。当然这种质疑和攻讦主要来自环境伦理学外部。
质疑和攻讦的理由多种多样:元伦理学的“自然主义谬误”和情感主义的“休谟问题”都被广泛引证来作为挑战环境伦理学合法性的论据;把生态规律道德化或从生态规律直接推导出道德规范在逻辑上无法自洽,也被当成环境伦理学难以成立的一个重要理由;从不同的思想谱系和文化传统来看,环境伦理学都缺乏足够的理论根据,缺少传统思想力量的支持也是它很难站住脚的原因;如果说环境伦理学的建构只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这一实践活动,那么从传统的以人与人的关系为道德关系的伦理学也完全可以引申出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因而完全不需要再建构一种“缺少理论底气”的环境伦理学。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当然,在环境伦理学内部,认为不仅要夯实其理论基础,而且还要突出其崭新的理论特质,则是共识。“环境伦理学不仅是伦理对象领域的扩展,而且是伦理理论的重要突破。它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依据上述理论制定和实施环境道德原则和规范,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3]“环境伦理学实质上改变了以往的哲学和伦理学只关心人类,只对人类尽义务和职责的状况,并作为与社会伦理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独立学科,把动物、植物和其他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提出对动物、植物、自然界以及未来人类尽义务和责任的问题。因此,环境伦理学的创立确实是一场哲学观念的革命。”[4]
其实,一种理论的合法性问题是其自身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回应的问题,在这种质疑和回应的过程中它才会不断走向完善,因而所谓合法性危机也是理论发展的常态。虽然环境伦理学的合法性问题今天仍然是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热点问题之一,但相对于早期而言,对其聚焦的程度已经明显降低。
不同的研究对象是不同学科或理论思潮彼此区别开来的重要标识,对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思考甄别也成为理论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从总体来看,我国环境伦理学都主张以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为其研究对象,但是在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上又分出两个具体问题: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从多视角审视和向多维度延展,而环境伦理学只是研究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非其他关系,即它只探讨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属性或意义。第二,对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把握可以在三种参照系下来进行。一是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相互影响、相互联结、相互促进的参照系中来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属性或意义;二是以生态系统为参照系来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属性和意义;三是以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延续传承为参照系来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属性和意义。
对环境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这种思考充分体现了自然向历史(文化)生成以及人与自然相互塑造的理念,这与激进的环境主义是有明显区别的。
任何伦理学都要通过“应然”的价值导向来明确其价值立场或宣示其价值主张,无价值立场的伦理学是没有存在意义的。我国环境伦理学的价值立场是通过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一概念的争辩来体现的,两方观点针锋相对。
1.坚持“弱势”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
人类中心主义是有确定内涵的,它所指的是一种以人与自然“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模式为基础,强调人对自然的绝对主体地位,主张以维护和满足人类的利益和需要为价值取向的一种理论观点。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也被称为强式的人类中心主义。通常认为,西方近代哲学奠定了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环境伦理学非常鲜明地举起了反对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的旗帜,而主张一种弱式的人类中心主义。弱势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要对人的利益和需要进行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划分。所谓合理的人的利益和需要就是体现人的基本欲求——以生存为目的,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所谓不合理的利益和需要就是体现人的非基本欲求——以奢侈浪费和过度炫耀为特征,不满足这些欲求并不影响人的生存。毫无疑问,弱势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以维护人的基本欲求为价值取向,这种环境伦理学强调有限度或有节制地满足人的利益。
2.摒弃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
强调环境伦理学必须要有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或颠覆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情怀。这主要是因为,人类中心主义为生态危机的爆发提供了人文支持,所以环境伦理学应该建立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评价体系——这个体系可以是以所有动物为中心的,即承认动物也拥有值得人类尊重的“道德地位”,要禁止所有虐杀和残害动物的行为,要在人类解放的基础上推进“动物解放”;可以是以生命为中心的,不仅承认动物是有生命的存在,而且也要承认植物和微生物也是有生命的存在,在此基础上倡导一种所有生命是平等的价值观,不能只强调“人是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要承认人对其他生命存在着广泛的依赖性;可以是以生态为中心的,即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为价值目标,而不是单独以人类的繁荣为价值归宿。
3.超越以人类和非人类为中心的价值立场
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中心论都是极端的或偏颇的,总会对地球上或地球之外所存在的事物有所忽略。而实际上,所有的生命存在与非生命存在都是密切相关的,相互依存的。因此环境伦理学应当将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作为价值取向,而不要陷入各种中心论争辩的漩涡之中。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探讨是多年来我国环境伦理学领域探讨最为集中的论题。从表面来看,上述几种观点立场迥异,但是从实质来看,其共识却远远大于分歧。因为分歧的实质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解不同。透过分析上述分歧不难发现,无论是主张人类中心主义、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还是超越中心论的流派,他们在价值立场上仍有很多共识:都反对把人类的利益孤立化、绝对化,都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都主张人类应当为拯救生态危机自觉地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很显然,所谓维护动物权利、重视生命平等等口号实际上都是对人而言的,而绝非是对其他非人存在物的说教。
环境伦理学与正义论的关联是必然的,因为无论何种环境伦理学理论最终都会涉及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利益考量正是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的基础。环境伦理学的正义论可以简称为环境正义,其实质问题是关于环境资源和环境责任的分配、担当。我国环境伦理学视阈下的环境正义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问题:①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权益上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当成了资源仓库,任意掠取;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当成了有毒废物及垃圾的处理场,在经济援助的幌子下干着罪恶的勾当;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当成了廉价产品集散地,能耗高、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纷纷在发展中国家落户,表现出赤裸裸的环境殖民主义嘴脸。② 关于西方发达国家内部的环境不正义现象。他们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实践充满了种族主义的偏见。垃圾处理场、有毒废物处理设施都建造在亚裔或非洲裔聚居社区。③ 关于国内的环境不公正现象。主要表现在:城乡不公平,城市环境建设和改善的步伐、投入的人力物力都要明显领先于农村,农村在充当城市的“菜篮子”“米袋子”和“水源地”的同时,得到的却是来自城市的“污染反哺”;阶层不公平,不同阶层利益分配上的差异也体现在环境权益上,通常收入较高者也获得了更多的对优质资源的选择自由,收入较低者则会受到实质上不公平的对待;区域不公平,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相关性使得环境权益的获得并不具有空间上的对等性,即投入环境保护的人不会直接从中获益或者获益较多。比如,对河流源头的保护,获益更多的可能是中下游的居民。
在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对环境正义问题的聚焦实际上意味着其研究旨趣和理论风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可以将这种转化表述为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也可以表述为从激进的环境主义到务实的环境主义的转变,环境伦理学的现实性品格由此得以彰显。环境正义进一步明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状况总是与各种社会问题密切相关的。如果说排斥人与自然关系的人际伦理学是狭隘的,那么无视人的社会关系、生存境遇和文化传统来探讨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伦理学则更失之偏颇。
自然价值观的教化和重塑是环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因为自然价值观直接体现了人对自然的态度,以及自然向文化和历史敞开的程度。长期以来,浅显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自然价值观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渗透到人的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张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确认的是自然对人的有用性。环境伦理学所要教化和塑造的自然价值观并不完全否认人对自然的主体性和自然对人的有用性,但是却认为这只是自然价值的一个方面,甚至是一个非常次要的方面。自然价值更重要的是体现为一种内在价值,即自然自身的目的性,这种目的性与自然界(自然物)是直接统一的。它意味着,只要自然界(自然物)存在就有价值,并不以人的好恶欲求为必要条件。总之,“人不是最高的主体,更不是绝对主体,大自然才是最高的主体”[5]。
在我国理论界,自然价值问题的争论可谓旷日持久。新的自然价值观的阐发充分体现了环境伦理学的后现代性特征,因而也招致了广泛的纷争,“环境法西斯主义”“自然主义谬误”“自然神秘主义”等命题都成为指称环境伦理学所倡导的新自然价值观的代名词。这种争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已经逐渐显现。从理论上说,它给人们检视、反省传统价值论范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参照;从实践上说,它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理念引入生活世界,既对环境保护又对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这也同时印证了人的价值观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我们在实践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密切关系,因而“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个规律谁也无法抗拒。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2](394)。
环境伦理学所谈到的权利是自然权利。在伦理学中,权利是一个十分“稀薄”的范畴。但是在一段时间之内,我国环境伦理学界把对自然权利的阐发当成了理论建构的一个重要支点。很显然,权利并不是中国伦理文化的固有范畴,它是西方自由主义伦理思想谱系所力陈的一种价值主张,即“权利是强硬的道德货币”。由此也可以看出,通过对自然权利的主张来建构环境伦理学理论体系,反映了我国环境伦理学早期“照着说”的痕迹。
在环境伦理学中,自然权利与生态权利往往被看成是相同的概念,其实质是指自然界和自然物的自在目的性被人类所认可和尊重。所以,自然权利所倡导的就是一种生态中心论或者说生命平等论。环境伦理学旨在拓展伦理学理论谱系,那么自然权利的认定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依据。“因为,权利主体范围的拓展反映了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如果说权利主体范围从部分人拓展到所有人,使所有人的权利都得到认可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的话,那么,权利主体范围由人拓展到人之外的自然,使自然的权利得到认可,同样也是文明与道德的进步。如果说权利问题上的性别歧视、阶级歧视、种族歧视不合理,那么,权利问题上的物种歧视同样也不合理。”[6]
在非自由主义文化谱系中,权利主张并不能代表一种道德主张,权利更是一个法权概念,它与义务不可分割。因而我国环境伦理学对自然权利的关注逐渐降温,自然权利在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显得不再那么重要了。
“涉外”的理论成果很多,这是目前我国环境伦理思想研究的一大特点。但是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也逐渐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对国外环境伦理学研究成果的研究视域较为狭窄,主要以美国的环境伦理思想为研究对象或参照背景。“环境伦理学产生于美国,像荒野、保存、保全、整体主义、个人主义、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权利、环境正义等核心概念一直是美国文化的产物。”[7]没有真正地反映出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多元性。其次,对国外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主要着眼于激进的环境伦理学思潮。激进的环境主义伦理学主要体现为贬低人的利益和需要,更多地强调尊重自然的目的性和内在价值。深生态学、生命平等论、生态中心论和自然价值论等都属于激进的环境主义阵营。实际上,激进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形成是有条件的,它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有条件的。特殊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具体样态,都是激进主义的环境伦理学形成和发挥作用的条件。而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激进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是不适合我国的。不能把激进等同于深刻,更不能把激进等同于适应。对此,美国环境伦理学家尤金·哈格罗夫说道:“环境伦理始于美国等西方英语国家,但我毫不讳言,西方的环境伦理方法对世界上其他某些地方的社会产生了破坏性影响,例如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建立西方式的国家公园引发了传统和自然关系的断裂,西方文化背景下的环境观点也常常因此被称为殖民化的、统治性的和精英化的。”[8]
环境伦理学在一开始出现的时候,许多国外学者就表现出对东方文化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青睐,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理念正可以纠正西方主客二分理念的偏颇,因而中国传统文化可以成为环境伦理学理论建构的重要思想资源。站在“后思”的立场上,挖掘和活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不仅对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重要契机。目前来看,中国传统环境伦理思想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主要涉及对儒家、道家和佛教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以及对一些著名思想家的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毫无疑问,这些研究对于进一步丰富环境伦理思想的内涵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纠正的倾向。这主要体现在:依然习惯借用西方环境伦理学中的概念和理论框架来诠释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如用人类中心主义来诠释儒家伦理,用非人类中心主义和生命平等论来解读道家伦理和佛教伦理,存在硬性“贴牌”之嫌。另外,就是既缺乏从整体的视角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也缺乏从中国文化历史嬗变的视角来把握中华文明中的生态智慧。作为世界上最具有延续性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华文明,其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密码当然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密不可分,我们应该注意从“本体论意义上的生命意识,认识论意义上的整体观览,价值论意义上的人格化育,日常生活层面上的应时节用”[9]几个层面上来全面把握、理解中华民族与自然交往的智慧、能力和方法。
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伦理思想是我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中的重要论题。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针对那种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中缺少生态学的维度甚至存在反生态学的倾向的观点,在充分研读经典文本和梳理国外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基础上予以批判和回应。在此前提下,对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研究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来展开:一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中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整理挖掘,《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等都是受关注度较高的文本。二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些重要命题和论断中的环境伦理思想进行解读,从而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环境伦理思想的特点,这些命题如“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自然向历史敞开”“自然向人生成和人依赖自然生存”,等等。三是探讨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的历史演变及其内涵变化。需要关注的是,关于马克思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研究方面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碎片化现象,断章取义、武断赋意,生搬硬套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
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是中国环境伦理学近四十年来所研探的主要问题或者所开辟的主要问题域。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论域必然要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除了遵循理论演变的逻辑外,更重要的是时代精神必然要在理论研究和建构中被吸纳或得到体现。
基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生长发育的环境、过程和已有的理论积淀,我们认为环境伦理学要走出目前的沉寂期,更好地融入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的战略中,其未来建构的要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将“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来阐发。尽管他并没有赋予这个核心概念一个明确的逻辑定义,但是他对范式概念的强调旨在凸显科学共同体在科学革命中的意义。库恩的范式理论提出后,范式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断被拓展,其使用边界也不断被突破,逐渐成为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都被广泛应用的概念。通常来讲,研究原则和研究方法的确立,学术话语和学术论题的更新都被看成是属于具有学术范式建构或转换的意义。
强调中国环境伦理学未来的发展要力求形成自己的范式,主要是针对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环境伦理学还没有确立自己的研究范式这一现状。虽然研究队伍较为庞大,研究成果增速很快,但从根本上说,形式化或表面化的因素很多。从实质上说,我们并没有形成一个具有共同信念、秉持共同的方法论原则和在共同的问题域中进行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因而也没有体现出自己的问题意识、话语特色和研究风格,这也弱化了我们主动发起学术对话、交流的权能。或许在从事环境伦理学研究的学人看来,我们的研究成果中出现过很多的思潮和流派,如生态中心论、生命中心论、深生态学等频繁地出现,走马灯般地变换。但是这些流派、思潮并不是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原创成果,而是我们进行理论研究所借用的“拐棍”,借用过多也会形成依赖,自己的学术独立性和创新性就会受到抑制。
建构中国环境伦理学范式要特别重视两个问题,一是要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中寻找到研究的论题,二是要立足中国本土文化来确定话语风格和遵循的价值准则。
伦理学是具有实践性品格的学科,环境伦理学自然不能例外。当然,伦理学的实践性并不等同于体现工具性思维或工程性思维的改造物质世界的感性活动。伦理学的实践性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交往性,并通过这种交往塑造人的品性,改变人的价值观,塑造人“观世界”“观人生”的方式。判断一种道德理论和伦理学说是否对现实生活有影响力,既要看它是否提供了一种反思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的参照系统,也要看它是否已经转化为一种社会统筹性资源并成为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手段,还要看它是否通过个人内化而养成美德、形成行为习惯。因而,伦理学的实践品格实际上是一种生活化的品格,而不是一种知识化的品格。
以此观之,迄今为止我国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品格还没有得到充分彰显。因为环境伦理学尽管有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仍然在有限的学术圈内交流转播。要增强其现实影响力,首先,要使其价值理念在国家政策法律的层面上被吸纳,特别是要与法律规范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其次,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机衔接,促使企业自觉承担“绿色生产”“无害排放”的责任。最后,要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使社会大众在诸多生活层面上接受、内化并践行环境伦理学的原则和规范。
在中国文化体系中,道德资源非常丰富,关于道德本体论的建构、道德规范的设立、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强化、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的培养与提升等,都广有涉猎,而且特色明显,影响深远,因而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有丰厚的文化基础。在具体的实践层面,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与自然“打交道”的经验和智慧。这都是我们构建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这些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我们就能讲好中华民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故事,完成中国特色的自然价值叙事,让环境伦理学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
当然,强调本土化只是纠正模仿照搬之偏,而不是最终的目的。我国环境伦理学既要思考与中国本土社会的适应问题,也要思考参与国际交流对话的问题。这其实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两种面向:一是生态问题是人类的普遍性问题,任何人都要依赖自然而生存,因而有着共同的家园、共同的责任和共同的理想。二是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与自然交往的独特方式和经验,因而任何共同的责任和义务都要通过民族化的方式才能得到落实。
所以,我国环境伦理学的未来发展既要立足本土化,又要超越本土化,即在注重开拓性和原创性的基础上,克服自身所存在的零散、模糊及重理论建构、轻实证分析和忽视方法导入等局限性,使中国环境伦理学更符合伦理学的基本准则、理论特质、学理要求和实践品格。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依据本土化的经验参与到应对生态问题的全球性对话之中,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