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民间借贷一般用借条、书面合同予以反映,也有少数借条是复写的,而如今口头借款并以银行转账或者微信转账形式来完成。那么,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截图、借条复写件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吗?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要回借款
【案例】2018年6月,裘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汪某5万元,碍于情面没要借条,只是口头约定借期1年。1年后,裘某要汪某还钱,可汪某竟耍赖,一会说从没找裘某借过钱,一会又说该5万元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讨要欠款时,裘某多了个心眼,进行了录音。裘某随后凭银行转账单和录音起诉。由于汪某无法证明该笔收入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裘某的主张。
【点评】银行转账凭证单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裘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单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供的录音也能证明汪某的抗辩前后矛盾,而且汪某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该笔款是裘某“偿还之前借款”,故汪某只能败诉。
【提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搜集并根据双方关于商讨借款、还款事宜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诉请对方还款。不过,上述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都较弱,最好有若干个证据材料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胜诉把握就大。
仅凭微信转账截图难以要回借款
【案例】网名为“随风”的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一日,俞某找唐某借款5000元,唐某很快通过微信转给其5000元。由于说好只是周转十来天,也就没索要借条。可快一个月了,俞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不料俞某一口否认,唐某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起诉。由于俞某在庭审时否认转账截图上显示的网名“随风”的收款人就是他,故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唐某的诉请。
【点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它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而无法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如货款、还款等性质的款项。因此,简单、唯一的微信转账记录不符合证明标准。本案中,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既无法由此确认收款人“随风”就是俞某,更无法证明自己和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然只能败诉。
【提示】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可以有以下选择:一是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并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明确款项的性质、对方姓名等;二是在转账前后或者催要欠款时,注意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信息,并予以保全,使上述证据与微信转账截图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凭借据复写件讨要借款一波三折
【案例】陈某借给赵某10万元,赵某复写了借据,一式两份,原件自己留存,交给陈某的是复写件。事后,赵某一直未归还欠款,陈某拿着借据的复写件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借据复写件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遂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求。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复写件虽非原件,但也属于原始证据,赵某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故应支持陈某的诉请。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的“复印件”与借据“复写件”是不同的。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虽然复写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由于它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應属于原始证据,与原件的证明力等同。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审法院据此支持了陈某的诉请。
【提示】陈某虽然最终拿回了借款,但也因长时间诉讼而身心俱疲。为避免不必要的缠诉,应杜绝用复写纸复写借条,否则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是字迹因褪色、印污而模糊不清,影响借据作用;二是如果法官认定出借人持有借条复写件不符合常理,或者对方提供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就难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