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星
(浙江财经大学 东方学院,浙江 海宁 314408)
自维多利亚女王当政以后,英国走上了比较稳定的君主立宪宪制道路,这种体制一直坚持到今天。这种体制为当时英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创造了条件,维多利亚女王时代在许多社会历史学家眼里是一个充满活力、高歌猛进的时代,维多利亚女王也被誉“欧洲的祖母”。长期以来,人们对维多利亚时期英国法律制度的认知来源主要局限于法律学者或者法官,比如沃尔特·白芝浩、波洛克、杰夫里·边沁和戴雪等人。这些显贵出身的法律专业人士极尽其能的描写英国法的“阳春白雪”之美,对存在的问题往往轻描淡写。维多利亚时代法律英国法制固然具有一定模范作用,但显然并非尽善尽美。许多优秀文学作品(比如哈代的《卡斯特桥市长》)为我们全面客观的认识维多利亚时代英国法律图景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在西方,不少文学家都具有法学背景,如托尔斯泰、歌德等都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另外不少作家如伏尔泰、巴尔扎克、莫里哀等都曾学习过法律。因此在他们的文学作品中经常可以看到具体而又专业的法律语言和表述。可以说法律与文学这种广泛而深远的联系已经由来已久。著名的古希腊悲剧《安提戈涅》以文学作品的形式让人们认识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巨大冲突。另外还有不少文学作品如《威尼斯商人》《罪与罚》等不少章节以法律冲突为主线延展故事情节。可见文学创作存在一种重要现象,即名家名著都涉及法律,尤其是文艺复兴后欧美的文学作品,更是比较多地体现法律了的影子。
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当代文学发展的一个新支脉,发源于美国的一场学术运动,是文学领域里的一个新交叉学科。可以作为法律经济学的“孪生兄弟”看待,二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既竞争又互补,套用当下的流行语就是竞合。美国的詹姆斯·博艾德·怀特(J.B.White)教授可以说是法律与文学学科的奠基人,①法律与文学的渊源可追溯到1973年(J.B.White)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该书揭开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序幕。
法律与文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比较体系化的研究方向,其中:作为文学(as)的法律、文学中(in)的法律、贯穿文学(through)的法律以及法律之于(of)文学四个分支,上世纪80年代“法律与文学”研究开始兴盛,许多法学家,如波斯纳、费斯、韦斯特、费什、瓦尔德、微斯伯格、列文森等人加入了该领域的研究,从而产生了一大批影响深远的学术成果,其中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是奠定基础的代表作品。②跨学科研究在于探究当时背景下法律行为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影响,以及如何体现在文学作品和创作上。毕竟首先它是一部文学作品,因而“文学中的法律(in)”这一视角是值得更深入研究分析的,能够通过文学所具有的美学的、通俗的、易于传播的特质带来更多的社会价值,如“教化”作用,从道德文化上强化或完善社会秩序等。
托马斯·哈代(Thomas Hardy,1840-1928)作为英国著名的作家,生长在维多利亚时代这个法律变革的年代,就是一位对于法律有着浓厚兴趣和深入探究的作家,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他在伦敦结交众多法律界人士,与他们讨论法律事件。他还被任命为威塞克斯治安法官,审判了至少44起案件。因此哈代的众多小说都或多或少包含了一定的法律元素。《卡斯特桥市长》就是其中较典型的一部,全文各处多次提及了有关婚姻法、合同法、个人破产法等各方面知识,并详细记录了当时的审判程序,从而使我们对《卡斯特桥市长》进行法律视角的审视成为可能。
本文着重从法律文学的角度出发,去解读这部含义复杂的小说,通过对文本中描写的主要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去了解维多利亚时期的法律制度,透过文化背景和人物关系看到当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效应,了解法律思想作为社会组织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如何随着西方社会进化和变迁。③
在普通法教义中妻子的人格地位被视为是与丈夫一体的(即unity of person),这一教义在法律上具体表现为丈夫对妻子享有附带指令性质的独立决定权,丈夫有权安排妻子的生活生产,有权决定妻子的命运,对于不服从者,将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法国大革命对欧洲家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契约思想对夫妻关系的渗透。婚姻被视为是男人与女人之间的私人契约。这种观念对于推动婚姻家庭中逐渐实现男女平等,淡化英国的“父权”制度具有一定积极意义。当然英国“父权”思维不会轻易的被彻底清除,这也导致了19世纪的英国婚姻法律实践呈现出多元化、多轨道运行的样态。一方面,官方开始倡导婚姻家庭的平等自由,另一方面在底层社会中带有“父权”惩罚性质的夫妻关系依然盛行。“卖妻”现象比较集中的展示了维多利亚时期英国婚姻法律图景的多元化色彩。“典妻是较贫穷的人私自离婚的习惯。典妻出现于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契约出现并逐渐盛行的时候,在教会法院的衰落和1753年严格婚姻法的刺激下,18世纪典妻数量出现了迅速的增长。”④由于官方没有对“卖妻”行为开展积极的干预,十九世纪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世俗社会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卖妻”行为。亨查德的酒后卖妻事件是哈代小说《卡斯特桥市长》的核心法律事件。虽然卖妻并不被当时英国的法律制度所认可和承认,但在近代英国社会下层确实屡见不鲜。如哈代就曾经从《多塞特记事报》中摘记了在一八二六和一八二七年先后发生的两件卖妻的报道。⑤
近代英国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婚姻是被理解成上帝的旨意,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意义。不就算是教会法庭也只能宣布夫妻分居,但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离婚,所以自然配偶任何一方再婚也是被禁止的,仅有死亡才能结束婚姻关系,活着的另一方才有可能再婚。⑥15世纪的宗教改革后,英国放松了对离婚的限制,个人法案通过议会就可以绕开英国圣公会而获得许可而离婚,然而这需要通过议会法院极其繁琐冗长的程序和高额的收费,因此,离婚只能是上层社会的特权,下层人民则不得已而采取其他变通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如“卖妻”,“遗弃”(遗弃者多为流动商人或生活困苦的穷人)。⑦1836年,《英国婚姻法》和《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法案》先后颁布,这些法律为英国公民在国家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亦规定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但教会法庭并不承认离婚。直到1875年《婚姻诉讼法》的颁布,公民的一般离婚法律通道才正式在英国确立。随后,威斯敏特法庭正式成立,这是一个专门处理离婚和离婚诉讼的法院。威斯敏特法庭的成立意味着英国教会法庭对家庭事务管辖权的结束。因此,《婚姻诉讼法》颁布以前的英国,通过“卖妻”这种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现象在当时社会的下层人民中确实存在,虽然这并不被当时法律制度所接受。
《卡斯特桥市长》虽创作于1886年,但小说描绘的故事开始于亨查德的卖妻事件发生的19世纪30年代初,即婚姻法颁布前。亨查德在早年(19世纪30年代初)酗酒后一时兴起,在集市上,学旁边的拍卖商人,像拍卖老马一样,用5个基尼就把自己的妻子拍卖掉了。醒酒后他悔恨不已,并发誓说:“我迈可·亨查德,今天九月十六日早晨,在这个庄严的地方,对上帝起誓:按我已经活过的岁数一岁顶一年,在今后二十一年的期限内,决不喝任何烈酒。我凭我面前的这本圣经起誓:要是违背了我的这个誓言,请上帝处罚我,让我变成哑巴、瞎子,孤苦伶仃!”⑧可见,他并不情愿拍卖妻子,由于他处于醉酒状态并且对婚姻法无知,当时他不能认识到这一卖妻行为的无效性,而是基于当时确实存在的卖妻行为和对于习惯法的遵从,承认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尽管他无比悔恨。
同样,买妻者水手牛森和亨查德的妻子苏珊也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基于自身受到的有限的教育以及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卖妻这一社会想象的认同,想当然地认为这笔交易是合情合理的事情,是能够得到法律或者宗教条款保护的合法行为,他们肯定也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来理解的,既然这笔交易完成,牛森“就在她身上得到了真实合理的权利”。⑨正因如此,牛森与苏珊一起度过了十多年之久的不合法的婚姻生活。
正如他在书中陈述的:“一个神志正常、年纪轻轻的已婚妇女,竟然相信这样一种转让是一种正经八百的事,这让那些世事洞明的人可能会觉得奇怪;如果没有其它许许多多同样可信的事例,那么这件事简直就难以令人信以为真了。但是农村地区这类记载太多了。农村妇女凭着虔诚的心意,跟定了花钱买他们的人,而她在她们中间,绝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⑩可见,在当时的英国,尤其是农村,卖妻事件并不鲜见。但作品中同时也明确地指出,牛森与苏珊之间这种关系存在“不清不楚的合法关系”。[11]
即使是1857年通过的婚姻法简化了离婚程序,降低了离婚费用,但是离婚的费用仍然昂贵,所以“卖妻”现象在该法案颁布后仍然存在了一段时间。哈代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对“卖妻”现象的描述反映,虽然“卖妻”不被当时英国法律接受和认可,却是在维多利亚早中时期离婚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合理的情况下,丈夫与妻子脱离关系的一种手段,是普通民众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规避当时婚姻契约从法律上讲不能任意打破的规定,直到20世纪初才几乎绝迹。这种现象深深地打上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烙印,折射出维多利亚早中期男尊女卑的父权社会关系,从中我们可以追寻英国维多利亚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习俗及文化不断变迁的足迹。
在农业革命、政治革命和工业革命的基础上,伟大的19世纪开始了。与三次革命相应的就是19世纪中人们权利意识、市场经济观念的崛起,它体现出对欧洲封建制度和思想的剥离和反思。变革性的社会基础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利观念、市场经济意识对英国法律制度提出了变革的要求。19世纪的英国是一个法律不断变革的时代,维多利亚时期尤甚,特别是破产法律制度的变革需求更为迫切。当时,公众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态度非常复杂。一方面,“市场逐渐开放,商务交易行为逐步向非个人化发展。因此债务人问题已不像中世纪时期被定性为道德问题”,[12]有人认为为了维护良好的商业氛围,对于恶意欠债行为必须给予强硬的法律制裁。但另一方面,一些人坚持认为应该对债务人采取比较柔和的处理,许多公众对破产人投以怜悯的关照和同情。英国破产法的改革在这一复杂的社会态势中艰难前行。《卡斯特桥市长》中所描述的亨查德破产事件某种意义上折射了当时英国个人破产法的确立发展景象。在亨查德卖妻事件败露,身败名裂,生意失败,被市政厅宣告破产之时,作者详细描述了有关亨查德在破产之后的表现。亨查德不仅老老实实地列了资产负债表提供给债权人,还把他所有的东西都标上价码拍卖,连自己的手表都不留下,拍卖所得的价款全部交给了债主,没有任何偷漏和隐瞒,使得原先对他谴责痛骂的债主们由衷地钦佩起他来。
哈代描写亨查德在讨论他破产问题的专员会上的行为,实有所本。他在记事簿上曾摘录一八二六年《多塞特郡记事报》一桩宣告破产的案件,负债人、债主和委员们的动作、发言几乎毫厘不爽。[13]
尽管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作为现代破产法的发源地,它的破产法律制度一直是以成文法为主体。以下是英国破产法的大致发展历程:1861年,颁布新破产法,摒弃了商人破产主义,恢复一般破产主义。1849年,破产法规根据债务人过错情况不同将债务人分为三等:无过错、部分过错、完全过错,按等级颁发免责证书。1732年,破产法全称《防止破产人欺诈法》,比之前版本篇幅更长,内容更复杂。1705年,破产法仍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只能由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创立诚实债务人(以商人为限)部分财产豁免的制度。1571年,伊利莎白颁布破产法,采用商人破产主义(仅商人适用)。1542年,亨利八世颁布破产法,是英国最早的一部成文破产法。尽管这部法律被称为破产法,但其立法目的为惩戒债务人,视其为罪犯。可以说在理念上却与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差异巨大,[14]该法采用一般破产主义,任何人只要不能清偿债务且有欺诈行为,皆适用该法。
总体上19世纪之前,西方社会将不能清偿债务看作一种犯罪行为,债务人常常面临牢狱之灾被监禁起来(监禁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到了近代,为了鼓励债务人积极配合偿清债务,英国率先在个人破产法中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1986年及以后颁布的破产法案,对破产人的利益保护给予充分的重视,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保护破产人。[15]
哈代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对亨查德破产事件的描写真实地描绘了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个人破产后,债权人、债务人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亨查德连自己随身携带的唯一一块手表也交给债主的行为充分表现了当时个人破产法的深入人心以及债务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配合。
在19世纪以前,饮酒已经成为英国老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消遣方式,酒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密切联系在一起。到了19世纪初,英国的饮酒之风愈发盛行,上至国王,下至百夫走卒都沉迷此事。由于酗酒到来的社会问题亦随之越来越多,如何更加有效的管理酒类流通问题成为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英国政府面临的棘手问题。围绕私酒买卖和酒类税收管理问题出现了许多法律现象,已留下一些值得反思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卡斯特桥市长》中体现的另一个法律事件即是文中数次提及的私酒买卖事件,也是导致亨查德卖妻的直接原因。
在故事的开头,当亨查德还是打草工时,由于在买粥摊上吃了加了私酒的麦片粥,才在酒醉后出卖了妻女,种下了祸根。“他向她丢了一个眼色,看到她点了点头,就把碗低了过去;老婆子这时从案板底下拿出一个瓶子来,偷偷从瓶子里量出了一些东西,倒进男人那碗麦粥里。倒进粥里的酒是朗姆酒。男人也偷偷地把钱付了。……男人喝完一盆,又叫了一盆,并且暗示多兑一些。酒劲很快在他的举止上表现出来,这时他的妻子才十分难过地觉察到,她好不容易绕过了有卖酒执照的那块礁石,却在这里陷进了这货私酒贩子危险的漩涡。”[16]
18世纪末,英国政府提高酒的赋税后,为了逃税人们开始私自酿酒,就是这里所说的“私酒”。
英国是在大约600多年前开始对酒类产品征收特别税的。英国政府于1303年,初次对葡萄酒征收特别税;1642年,英国内战期间军费开支骤增,为了应付军费问题,英国政府开始向啤酒和烈性酒也征收特别税;到了1736年,由于杜松子酒过量生产,为了控制此问题,英国政府又随即通过了“杜松子酒法案”,提高了烈性酒税。[17]
在英国,虽然政府对酒的生产和销售没有实行专卖制,但许可证制却十分严苛。针对酒类流通问题,同时为了维持社会治安,英国在1552年颁布了首部《售酒法》(Licensing Act)。根据该法案,任何人必须经过特别税署的核实与批准才能从事与酒的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在当地法院登记备案,经营人的征信情况达到标准才能领取许可证。无证经营或超出营业范围的酒类生产和销售活动都属非法行为。正如小说中写的“她好不容易绕过了有卖酒执照的那块礁石,却在这里陷进了这货私酒贩子危险的漩涡。”[18]然而,英国首部售酒法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杜松子酒饮用量的激增导致英国多地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酒类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贸易自由主义开始盛行,自由贸易论者认为酒类许可制度背离了英国的宪政精神,由治安法官颁布酒类许可证是特权的象征,是权力的非理性行使,他们主张啤酒流通的自由运行。随后的1830年,新的《啤酒法》在英国正式通过,该法的核心主旨便是啤酒的自由零售。至此,治安法官对啤酒零售的许可权被议会取消,同时针对啤酒的相关税收征管亦被取消。新的《啤酒法》刺激了啤酒业的快速发展,当然也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因酗酒导致的社会骚乱和犯罪事件激增。基于此,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对新的售酒法先后做出了一些修订,该法修订案对售酒许可证的发放和后续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由于习惯法传统在英国历史悠久,该类法规在制定和变迁的过程中,吸取了很多适用于地方上的酒类管理方法,充分地考虑了文化传统和立法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因此也产生了很多新型的文化现象,比如街头巷尾涌现了大量的啤酒馆,这对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19]
由于烈性酒特别税较高,交易环节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由此出现了走私烈性酒和民间私酿烈酒逃税的现象。哈代在《卡斯特桥市长》中对亨查德偷买私酒的描写,正是对英国维多利亚时期无证卖酒、自酿逃税现象等不法行为的真实写照。
这些不合法的行为摧毁了亨查德的生活,也慢慢吞噬了卖粥老妇人的余生——聪明反被聪明误,认为老实本份做买卖发不了大财,只有偷奸耍滑和旁门左道的人才能赚大钱。但她并未因这种看似获利颇丰的非法行为致富,相反,十九年后,穷困潦倒,沦落到社会的最底层——米克森胡同。这体现了作者的法律观——违法乱纪者终将会受到惩罚,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
19世纪,英国对外不断扩张,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对内政治上蒸蒸日上,经济上由于工业革命的巨大发展实现资本主义的转型,资本主义逐渐渗透到英国的角角落落。经济的发展迫切要求上层建筑的变革,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显变革态势,具有封建主义色彩的法律已难以适英国内政外交的需要,司法改革箭在弦上。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英国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变革,先后制定一些法律,发起了广泛的法律变革。这场司法变革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作为一名对法律饶有兴趣且颇有研究的作家,哈代一直关注着这场法律变革,并通过自己的作品表达着关切之情。他在《卡斯特桥市长》一文多处提及了其他多种法律观念的存在。如小说提到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界定问题,当时英国的法律认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来说并不是任何人的孩子。“假设他把事实告诉法夫瑞,说他的未婚妻(此处指伊丽莎白·简)不是他亨查德的孩子——从法律上说,不是任何人的孩子,那位品行端正的头号市民会怎样对待这个消息呢?”[21]
当伊丽莎白误认为亨查德才是她的亲生父亲,被要求改姓时,又提及了有关姓名更改的法律程序——先要在报上登姓名更改声明,再通过律师做一系列的工作才可以。“她(即伊丽莎白)找到一张纸,伏在秘鲁的拦板上;他(即亨查德)说什么,她就写什么,这些话显然都是他从广告或者别的什么东西上背下来的,意思是说,她,写这个声明的人,以前名叫伊丽莎白·简·牛森,今后改名为伊丽莎白·简·亨查德。声明写完了,封好,然后写上《卡斯特桥记事报》报社的地址。”[22]
自中世纪早期开始,英国比较流行决斗方式的私人诉讼程序。但这一诉讼程序在1819年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陪审团参与的公开审判机制。这种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具体表现为,在大规模的原告陪审团和小规模的判决陪审团的监督之下,审判一直是公开、口头形式的自由证据质证。而此时的欧洲大陆还在遵循着书面秘密审判的方式。小说《卡斯特桥市长》提到了“妇女扰乱治安有伤风化罪”。卖粥老妇人骂了一个人几句,就被诉犯了此罪而告上法庭。这在我们现代人感叹当时英国法律男女不平等的同时,也可发现,在19世纪的英国,法律已趋向于成熟和细致。
“英国的司法制度与初步实现经济工业化、政治民主化的社会现实之间的一次整合运动”。[23]19世纪的英国司法改革促使普通法诉讼程序发生了彻底的、翻天覆地的变革,过去繁琐的审判方法和程序被废除,封建残余被荡涤。变革之后,一套高效、简洁的审判程序和方法得以建立,这套程序规则提高了审判的公平度和效率性。小说《卡斯特桥市长》对当时的司法审判程序极为详尽的描写也是对维多利亚时期英国法律秩序的显现。如在审判卖粥老妇人所犯的《妇女扰乱治安有伤风化罪》时,首先告知我们市长作为行政官员同时也是治安法官,在请罪审判时通常仅有两三个法官出席,对微小过失进行及时裁判。这就告诉读者,在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还没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但轻罪审判由两三个法官进行即时裁判的制度,不就是当代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雏形吗?
19世纪的英国司法改革不仅巩固了英国的宪政体制,更进一步的推动了英国公民对法律的深入了解,提高了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小说《卡斯特桥市长》详细描绘了维多利亚时期的乡村法庭上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法官先审理起诉书,对上诉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先进行宣誓,然后发言。被告可以针对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被告卖粥老妇人在法庭上的多次狡辩一度令庭审人员无所适从。“事实是这个老婆子出庭的次数,比这两位法官本人还要多得多,所以他们不得不对他们的审判程序严格把握。”[24]这形象地表现了当时即使是底层民众,也已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争取权益,而这正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辩论原则。而当老妇人当庭指出亨查德当年的卖妻事件不配当法官时,亨查德的脸“看上去完全变了样,而且发白,就像是抹了一层灰”,[25]当即承认“凭我的良心说话,那确实证明,我不比她好!为了避免想对她报复从严处置,我把她交给你们来审判”,[26]并立刻离开了法庭。在法律面前,亨查德此次的表现与之前面对众人关于坏面包的围攻时的蛮横抵抗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再一次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也说明当时人们已经具备朴素的回避法律观念。
19世纪的英国处于一个在法制上根本变革的特殊时代,这种法制变革的社会基础来自于英国17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18世纪末的工业革命,通过这个变革,英国完成了从传统法制社会向现代法制社会的转变。“在从17世纪至世纪19末的数百年间,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渗透到了众多的国家与地区,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富有特色的世界性法律体系——英吉利法系,其影响波及到了世界各地,从而和大陆法系一起,构成了近现代世界法律制度的基石。”[27]《卡斯特桥市长》不仅描绘了维多利亚时期丰富多彩的历史与社会场景,也真实地反映了当时英国的诸多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宗教条款逐渐被契约法规所取代,资产阶级契约型法律和封建君主制法律残余并存。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小说,我们可以了解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研究西方法律思想的变迁。
注释:
①苏力:《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魏军梅:《“文学中的法律”及其作用》,《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4期。
③董莉莉:《〈卡斯特桥市长〉中的法律思想变迁》,《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
④ 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 England 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44。
⑤⑧⑨⑩[11][13][16][18][21][22][24][25][26][英]托马斯·哈代:《卡斯特桥市长》,张玲,张扬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25,25,25,225,6,6,316,126,206,206,207 页。
⑥[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家庭史(第3卷)》,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⑦ Kathryn Gleadle.British Wom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palgrave,2001,p44-45。
[12]丁昌业:《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14]王新欣:《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15]孙洪友:《论英国破产法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启示》,《河北法学》2010年第3期。
[17]陆伟芳:《19世纪英国税收制度的演进》,《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9]王晨辉:《英国1830年〈啤酒法〉与酒类流通管理制度的变迁》,《世界历史》2017年第1期。
[20]董莉莉:《〈卡斯特桥市长〉中的法律思想变迁》,《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
[23]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418页。
[27]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