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苏葶
摘 要:分析了晋中市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进展及成效,阐述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供参考。
关键词:“空壳社”;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1-007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志码:A
晋中市农民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早,2005年山西省全省首家农民合作社——山西省榆次怀仁醋业合作社在晋中市工商局注册成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出台至今,基本上从产业到地域实现全覆盖,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模式不断完善,运行逐步规范,带动农民不断增收。截至目前,累计注册各类农民合作社11 694个。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运行、不经营、不服务的“空壳社”“休眠社”。为引导农民合作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山西省农办等11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组办发〔2019〕10号)的要求,全市上下积极行动,广泛宣传,稳扎稳打,“空壳社”清理工作初见成效。
1 “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进展及成效
从2019年4月开始,晋中市本着“稳”“慎”的态度,坚持以农民意愿为根本,重点对市场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4 578个合作社进行了摸底排查,并根据摸底情况精准甄别、分类处置,对有注销意愿的农民合作社澄清底数,引导注销;对仍有经营意愿的合作社指导规范,引导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截至10月底,已经注销384家,正在注销2 044家,已整改移出经营异常的639家,没有接到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现象,没有发现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的现象,没有发现非法金融活动。
1.1 高度重视,注重组织保障
以晋中市委农办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农工办发〔2019〕6号)文件,并组成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同志担任。各县(区、市)随后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实施方案》,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制定了具体工作措施,保障了专项清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
1.2 督促检查,提高服务质量
6月中下旬,晋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市农工办发〔2019〕11号),采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县督查的方式对清查摸底、分类处置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两次督查。通过督查,各县(区、市)牵头部门落实责任,一牵到底;部门配合不好的县畅通了沟通渠道,以督查的形式促进各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服务质量,基本做到了对经营异常合作社服务指导全覆盖。
1.3 会议推进,形成优势互补
10月9日,由晋中市委农办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市)农办主任、农业农村局局长及分管领导,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召开了全市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推进会,听取各县(区、市)在基层实践中探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相互学习,总结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强调了清理工作不能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广泛宣传,引导规范、联合。
1.4 上下联动,加强分工协作
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时联系电话、注册地变动较多,很多农民合作社仅靠市场部门提供的资料无法联系,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乡镇、村级熟悉当地情况的特点,采取了“部门+乡镇+村”三级联动方式,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效果明显。
1.5 加强指导,以规范促提升
在清理“空壳社”的同时,注重培育示范社,并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动态监测,对不合格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2019年引导培育了49个县级示范社、28个市级示范社,推荐申报30个省级示范社;累计培育846个县级示范社、456个市级示范社、277个省级示范社、41个国家级示范社。
1.6 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针对各部门信息不畅通,各做各事,各管一摊的问题,修改完善了《晋中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列入经营异常、非正常纳税状态、各部门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共享的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对发展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在项目扶持方面要优先考虑,对存在异常和监测不合格的合作社,取消当年项目承揽资格。
2 遇到的问题
2.1 退出机制不健全
(1)注销程序烦琐。截至目前,简易注销程序仅在17个省份的有关市区开展试点,山西省不在试点范围,注销流程烦琐,有一定公示费用,并且公示期长,导致一些有注销意愿的合作社呈观望状态。
(2)由于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年龄普遍偏大,在互联网系统中操作办理感到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注销合作社的意愿。
(3)对于法人联系不上或者“死亡”的农民合作社,没有权利人提出注销主张,注销程序复杂,大多搁置。
(4)由于合作社登记注册地址采取的是承诺制,因联系方式改变,目前有一部分的农民合作社找不到人,无法取得联系。
(5)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和罚款,也让一部分有注销意愿的合作社望而却步。注销时市场管理部门要求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但是由于农民缺乏定时报税的意识,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社没有在税务部门定时报税,需要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2.2 相关部门职责不明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一些部门不清楚自己的职责,也不清楚如何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指导、服务。开展农民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对各部门是一次实质上的培训,但这样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长期宣传、培训。
2.3 辅导员队伍不健全
(1)人员缺乏。市、县、乡三级农民合作社辅导员严重缺乏,并且大多是兼职,尤其是县乡两级,工作量大,人员少,人员流动性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的指导和服务,进而影响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2)人员单一。目前对农民合作社指导和服务的辅导员队伍仅仅是农经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其他相关部门介入,不能满足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需要。
3 意见建议
3.1 健全退出机制
(1)对于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愿意主动注销的合作社,建议出台公示期较短、手续资料简便的简易注销程序。
(2)对以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甚至违法经营的合作社,要坚决依法取缔。
(3)对于有注销意愿的农民合作社,在税务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3.2 提升示范培育水平
在現有各级示范社的基础上,培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带动能力较强,可持续发展的“百优”示范社,在农民合作社中起到更好地示范引领作用。
3.3 强化辅导员队伍建设
(1)加强各部门指导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辅导员队伍建设。农民合作社是一个市场主体,其规范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应广泛吸纳各部门的人才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指导和服务。
(2)吸纳有思想、有能力的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加入到辅导员队伍。通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对于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农民人才,要吸纳到辅导员队伍当中。
(编辑:周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