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发展问题与对策

2019-01-02 09:44徐华泽周思琪郭婷婷姚明钰严兴权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2期
关键词:大数据

徐华泽 周思琪 郭婷婷 姚明钰 严兴权

关键词:大数据;消费信用;个人信用体系

本文为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消费信贷发展潜力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810223062);通讯作者:董影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10月24日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用现状

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内在动力,这种动力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同既不是资源的富集,也不是区位的优劣,而是消费。消费的发展,完全决定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真谛。消费信用的产生刺激了我国的内在需求,加速了经济的增长。我国的个人消费信用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当时个人消费信用的发展主要是依靠住房需求,个人消费信用的大部分也是被公众用来购买房屋,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个人消费信用绝大比例还是用于住房消费。从目前我国个人消费信用的消费模式与规模来看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近5年来,中国个人消费信用市场规模占GDP比重一直维持在美国的1/3左右,上行空间非常大。根据最新统计数据,2016年末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信贷(不含房贷)规模为5.92万亿元,在GDP中的占比达到了8%。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对消费的刺激以及居民收入和消费能力的提升,个人消费信贷规模不断增长,个人消费信贷占消费支出的比例持续上升,截至2016年底达到19.7%,相较2008年的3.6%,翻了数翻,但仍远低于美国的29.5%。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规模增长空间还很大,未来几年个人消费信用的发展趋势明朗,规模将越来越大,消费信用市场发展将实现跨越式增长。

二、个人消费信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信用市场增长快而不均。从改革开放后到1997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在一些高档消费的领域,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旺盛需求。但因为起步较晚,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仅为172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重仅仅为0.3%。到2007年,经过了不到十年的时间,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就增加到超过两万亿元人民币,相比于1997年占全部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翻了40倍,从余额数目来看增长了127倍。由此看出,我国个人消费信用市场发展迅速,劲头十足。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用发展的品种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从最初的购房到如今的衣食住行,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了涉足。但从分布比例来看,我国住房贷款占消费性贷款之比依旧高达 75%,除去房贷与车贷后居民在其他方面的信贷活动占比远低于国外平均水平。根据我国央行给出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消费性贷款规模达到15.38万亿元,2015年达到约18.96万亿元,基本维持20%以上的年复合增速。国内居民消费信贷占总的全国信贷的两成,其中住房贷款占近八成,消费信贷(去除车、房信贷)占比不到一成,远低于国外成熟市场的比例。从经过网络大数据的信息整理显示,从2011年到2017年我国个人消费信用的市场规模逐年扩大,仅6年的时间规模就扩大了3倍多。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时间较短,目前总量快速上升,消费金融业务几乎涵盖了所有个人消费领域,加上互联网的助力,消费金融业务逐渐多元化拓展并产生创新型金融产品。不过,其业务结构、客户群体层次等方面虽然具有多元性,但也存在不均衡,目前我国消费金融仍以购房贷款为主,在互联网金融的带动下,消费金融逐渐向流通业结合发展,短期消费贷款方面潜力巨大。

从个人消费信用的发展时间来看,我国的市场相对于美国来说还是过于年轻。美国的个人消费信用发展的时间长、模式成熟,有大量的机构涌入个人消费信用行业。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以外,消费金融公司、政府、非金融机构、信用社等均为消费金融服务提供主体。并且如今美国的个人消费信用已经衍生出多种适应于不同场景、用途的金融产品,相对应的模式也越趋于细致的分化。相对比而言,我国还是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参与市场的主体相对单一。虽然也有少量的消费金融类公司和近几年刚刚兴起的互联网公司,但是其占有量还是过于稀少。对比之下,我国的消费信用结构也极为不平衡,从1995年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起步开始,购房方面的信贷一直是这方面的主力支持,从结构来看一直维持在七成以上。而其余的个人消费信贷也主要依附于了信用卡,正是这两种授信门槛较高的方式占了主导,要么是必须依靠不动产抵押物才能发放贷款的模式,或是需提交门槛较高的信用保证才能获得理想额度的模式。这就正使得我国的消费信用行业发展受限。但目前趋势来看,新兴互联网技术在消费信用领域的开始应用,使得这一瓶颈得到突破。

(二)个人消费信用地域分布上发展不平衡。根据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库的分组方法,将全国31个省及直辖市分为东、中、西部,并且对不同区域进行大数据的信息获取,从个人消费信贷、股票交易、区域生产总值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知,东部地区明显在个人消费信贷和股票交易等方面占比相对较高。由此可见,经济的高速发展,决定了商业银行的金融能力要高于其他地区,经济政策也会更偏向于此。因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经济政策、消费观念、生产方式都有所不同,从而体现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占比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消费者方面的思想陈旧。我国因为改革开放也才40年的时间,消费者总体的观念还是相对美国等西方国家落后一些。人们往往认为拥有负债并不是好的行为,“无债一身清”的思想还是更深入人心。我国的储蓄率也因此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世界的总储蓄占国内国民总收入的比重稳定在20%左右,美国、日本、英国均没有超过这一水平,而中国近几年一直都保持在国际水平2.5倍左右。储蓄率颇高是我国一直以来的问题,想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就需要国家政策鼓励我国居民消费。我国以勤俭节约为美德,因此我国的消费者倾向于“有钱再花钱,没钱不花钱”。但美国人则恰恰相反,他们通常喜欢“先消费、再还款”,追求物质享受的他们更倾向于消费带给他们的满足,而不是储蓄。中国人在工作以后往往就开始计划购买住房,将仅有的积蓄放在房屋上,或者是通过个人信贷。但美国人更喜欢享受,他们通常会把钱用于旅行或者能给自己带来快乐的事务上,这种方式也会加快消费信贷的流转率,既使得他们的幸福感和愉悦感大大提升,也提高了社会的消费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根据发布的《2017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显示,我国的居民消费信贷的客户偏向于年轻群体,有將近一半的消费者年龄位于18~29岁,可以看出“80后”、“90后”已经成长为现阶段消费的主流人群。主要原因是“80后”、“90后”的成长环境比较优越,消费观念愈趋于国际化,如同美国消费观念一样,在没有足够的存款情况下,他们也比较倾向于“花明天的钱”来使自己满足,这也将给我国的消费信用带来新动力。但其他年龄的阶层,也没有太大的变化。

(四)消费信用实施过程中失信现象普遍。2018年8月,央行发布的《2018年第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1%。统计历年数据发现,与2014年的357.64亿元相比,信用卡逾期额度已经翻番,与2010年相比,增长接近10倍。

(五)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欧美、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的征信体系比较完善。相对比,我们国家的政府主导模式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征信体系面临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互联网征信活动易突破法律框架、互联网征信监管亟待加强等问题。

1、征信主体的权益问题。在我国隐私权尚未被正式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但在欧美国家都已经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按照《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平台依托大数据后台未经征信主体的授权就将个人的信息进行传播泄露。

目前,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火热发展,众多利用大数据征信的互联网机构纷纷加入征信市场。但每个平台的正规性难以保证,有部分公司通过黑客、黑渠道获取数据,使公众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大大扰乱市场秩序。但我国现在对此的惩处力度还不够,无法起到有效约束,再加上对此类公司的备案制度缺失,增大了征信部门对犯案公司的核查难度。

2、信息共享不畅通。我国的征信机构之间,一般都不对外共享信息资源,这限制了征信行业的发展。一是导致消费者在原有平台违约后,一旦脱离了原平台就可以轻易逃脱原来的违约记录,不利于下一机构对他的个人信用进行判断;二是容易出现借款人在多个信用进行重复借款,大大增加社会中的潜在风险。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信息统筹协调机构,信息的跨区域、跨系统调配与交流较为混乱,因此征信标准化建设亟待推进。

3、征信指标的精准问题。因为各个平台对于信用评分都有自己的算法,根据其自身所处行业领域的数据进行分析,再加上每个行业的平台数据彼此不共享,最终形成信用评价往往具有片面性,不够准确。比如,阿里巴巴公司的芝麻信用在我国征信行业很有代表性,其信用评分已被多领域所参考。但它的评分机制主要参考于集团内部所获取的数据,因此高分用户往往是经常使用阿里旗下产品的人,而较少使用其旗下淘宝、支付宝等产品的人的评分往往很低。这对于个人信用的评定来说,并不具有全面性。也会有人为使自己的芝麻评分高一点,通过阿里内部体系进行信用刷分,极大地丧失其积分的真实性。

4、征信环境的构建问题。通过《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可以看出,我国在信用体制建设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建立起了有效的信用惩戒方式。但对于互联网金融活动范围所产生的失信问题,尚没有囊括其中。都是依靠各个平台自身对失信者进行惩处,但力度明显不够,失信成本较低,影响力微弱,无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又因为现在征信行业竞争力较大,征信行业很难主动建立起数据共享平台,很难综合地对于征信人进行信用评判。导致因为数据的分散,大大减弱了已有信用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因此,对于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来说,建立互联网金融下的征信平台刻不容缓。

三、对策建议

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的保障与信用体系的建立息息相关,对信用涉及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详尽的披露,能够大大地降低潜在的违约风险,对市场的透明运转有很大作用。

(一)政府作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和市场监管者,应当加快有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推广,对信用相关信息的收集和资料的运用应该用明文去规定,用法律条文去约束。以此来保护在征信过程中个人合法权益,使征信更为系统、安全。要通过法律途径将征信体系构建好,使信用中介、金融机构和其他信用信息使用群体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网络,并且政府应作为共享网络的監管者。这样能使信息高度流转,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在市场中的体现更加全面,极大地约束了违约行为。

(二)对于产生的评级结果来说,信用评级的方法也要在征信过程中建立统计标准,不能一个平台一个样,要构建出整体的框架,使得出信用评级结果在整个市场中都能真实地说明征信者的信用状况,从而使社会上的征信行为形成一个统一的网络,构建出良好的征信环境。

(三)要正确引导居民的消费观,引导人们减少对负债的厌恶度。告知大家合理地超前消费和适当的负债并非坏事,渐渐提高人们对消费信用的偏好,引导大家主动去适应消费信贷。通过市场去刺激民众适度超前消费,提高消费者的积极性,破除原有的传统消费观。增强民众的收入预期,减缓负债产生的心理压力,使民众原有的无债消费理念向适度负债过渡。

(四)通过市场也要因地制宜的去对不同地区进行发力,对经济发展落后缓慢的地区就多些政策引导和提出一些优惠政策,对发展较快的地区就多些运行监管。通过不同的手段,对不同地区的消费信贷进行适当的干预,从而缩小两者的差距。

(五)在失信问题上,要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大大宣扬中华民族明礼诚信的传统思想,在民众中树立信用观念,提高社会监督力量,建立举报机制;二是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治力度,尤其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失信行为要进一步约束,通过信用网络使失信行为在市场中流转,加大违约成本。通过以上两方面来对市场进行约束,对失信行为来起到抑制的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方雪昀.我国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与管理对策[J].互联网金融,2016(2).

[2]董衡一.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江西:江西师范大学,2013.

[3]赵红梅,王志鹏.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征信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金融经济,2016(9).

[4]李真.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J].征信,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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