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自治困境及其突破

2019-01-01 08:00朱丽郭朝红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19年11期
关键词:委员会家长学校

朱丽 郭朝红

摘   要

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组成的基层组织,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重要渠道,也是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家长委员会从组织属性来说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现实中自治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家长委员会成员难以代表全体家长、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关系不平等、家长委员会职能的窄化、家长委员会的制度缺乏等。建议从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运行的制度、加强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能力建设和明确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平等共治关系三方面来突破自治困境。

关键词

家长委员会  自治  困境  路径

2012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家长委员会”建设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凸显了家长委员会在推进中小学学校管理与决策的民主化、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指导意见”对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定位等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它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与学校的关系如何?是隶属于学校行政组织,还是与其平行呢?是受学校领导,还是相对自治的?理清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明确家长委员会的定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升家校合作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一、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定位: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度来看,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性质到底是什么还不是很明确。家长委员会是由部分家长组成的一个基层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沟通学校与家长,使家长更好地参与学校教育,并为学校发展服务。家长委员会成员往往通过自荐+选举而产生。对于家长委员会的组织性质,一些地方文件作出了界定,如《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1]对家长委员会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即它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主要是支持和监督子女所在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對于民间组织的分类,有学者依据民间组织的主要特征将其分为社会服务组织、行业组织、慈善性机构、学术团体、政治团体、社区组织、公民互助组织、同人组织、非营利性咨询服务组织等9类。其中,社会服务组织是指在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和公益服务的民间组织,如环境保护、文教体卫等领域的公益性组织[2]。从家长委员会的产生初衷和职责来看,其应该属于社会服务组织。因此,将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属性定位于群众自治组织是较为准确的。

作为一个自治的群众组织,家长委员会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组织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上,一是意味着它不属于学校的行政组织系统,与学校其他行政组织是一种平行并列的关系;二是其成员中应该没有学校教师和管理者,只能是家长代表。同时,从根本上来说,家长委员会是后于学校组织,为了配合与支持学校教育而产生的,因此,家长委员会应与学校共同致力于学生的发展,要从学生的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应有的权利,而不能违背学生的整体利益。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要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落实学校组织责任”,强调学校在家长委员会中所起的作用,某种程度上说家长委员会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是在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下的自治,不是绝对的自治。

二、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自治的困境

从现实来看,家长委员会是一个联络学校与家长的群体自治组织,为沟通学校、老师和家长发挥了桥梁作用。但由于家长委员会还缺乏真正的相对自治性与独立性,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困境,难以成为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一极。

1.家长委员会不能代表全体家长

“指导意见”规定:“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从产生程序来看,家长委员会应遵循民主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选举产生,要能代表全体家长的意愿。现实中,不少学校建立了三级家长委员会,即班级、年级和学校家长委员会。大部分学校都能做到在自荐与选举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家长进入家长委员会,体现了程序民主。

但是,从各级家长委员会的构成来看,那些有较多资源和时间的家长往往更受教师青睐,也相对容易进入家长委员会,“他们(老师)仅仅欢迎某些类型的家长参与学校行动,他们定义的参与是毫无保留地支持学校,富有成效的协助学校”[3]。如某校《家长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参加家长委员需是“有较强组织能力、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时间精力保证的家长代表”,对家长委员会成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现实中,一些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成员基本由那些拥有较多社会资本的家长组成,在一些名校尤其如此,家长委员会成了名副其实的“权贵俱乐部”,成员非富即贵,因为他们能给学校带来更多的资源。普通家庭的家长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资本,他们或主动或被动放弃参选家长委员会,导致家长委员会成员缺乏多样性,也很难说能真正代表全体家长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而有些进入家长委员会的家长将家长委员会当作为自己孩子谋取利益的手段,希望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和资源来换取教师对自己孩子的区别对待,在评优评先时获得优先权,功利性的目标导向导致他们很难全身心地为学校及全体学生服务。

2.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关系不平等

从理论上说,家长委员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从属于学校领导。从应然状态来看,在教育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多元治理主体之一,与学校行政部门也应是平等关系,二者在平等关系下开展合作。

但在现实中,为了实现学校办学自主权,当前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于缺乏相应的有效约束机制,导致校长的权力过于集中,对家长参与的空间形成挤压。“在我国现行校长负责制的框架结构中,原本就没有给家长、社区参与管理留下什么空间。”[4]因此,在现实中,有些学校出现家长委员会隶属于学校行政,受校长室的领导,甚至有些学校家长委员会主任直接由学校行政领导(如德育主任、分管德育副校长等)担任,隶属于学校行政的家长委员会很难做到自治,而是服从于学校,听任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派遣,成为学校管理者的“传声筒”,同时因“缺乏自主性与主动性而异化为学校的附属机构,真正的决策权难以保障,陷入发展困境”[5]。

3.家长委员会职能的窄化

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二者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但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指向学生的发展。从本质上说,二者的职责有重叠也有边界,须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英国学者摩根等人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1)低层次的参与,主要有家长访问学校、参加家长会、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等活动,另外还有家长联系薄、家长小报、家庭通讯等。(2)高层次的参与,主要有经常性的家庭、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帮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集资金等。(3)正式组织上的参与,包括家长咨询委员会等[6]。从现实来看,在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学校普遍对家长参与持开放态度,并能将家长真正视作学校发展的伙伴与资源,而家长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也愿意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因此,不少学校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有了较高层次的参与,如参与课程建设、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对家长进行教育指导等。但就整体而言,大多数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职能较为窄化,且仍停留在较低层次,多体现在为学校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如做“志愿者”维护秩序,提供活动素材,或者向家长传达学校政策或通知,成为学校行政的“传声筒”,在与学校的交往中处于受支配、被领导的地位,在管理、决策、监督、评价等高层次的参与上相对来说还较少,所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4.家长委员会制度的缺乏

从我国相关文件来看,“指导意见”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學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但具体的参与机制或工作机制不够明确,对其职责的规定较为宽泛,对其权利的保障与义务的履行也缺乏刚性的规定和相应的问责机制。正是由于上位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对家长委员会参与的范围和限度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家长委员会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清楚,难以有效履职。虽然当前不少学校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制度建设,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规章制度,甚至也制订了《家长委员会章程》《家长委员会工作职责》等专门的制度,但很多时候这些制度仅为“一纸空文”,成为应付评估的“面子工程”,难以对学校与家长委员会双方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与约束,导致实践中越位、不到位,“各自为政”,甚至“对着干”的现象屡见不鲜,更别提育人合力的形成了。

三、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突破自治困境的路径探寻

1.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运行制度

法治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与途径。学校治理结构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必须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为多元主体的参与提供约束和规范。同样,为了更好地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让其回归组建初衷,需要在制度上明确与保障家长委员会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彼此的边界,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目前,不少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在保障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地位中的作用,让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能真正落地。如美国1994年的《改进美国学校法》规定:赋予家长话语权和知情权;明确家长应当分担的教育责任,保障家长具备参与的必要能力[6]。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尽快从国家层面为家长委员会的建设、运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家庭教育法》等,完善学校家长委员会组织与运行机制,为家长委员会能真正代表家长权益、多层次参与学校管理,落实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加强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能力建设

从职能来说,家长委员会不仅要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还担负着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职责,这对家长委员会成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这些家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以及相应的家庭教育等专业知识。

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能力建设可以从内外两方面着手。从外部来说,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要为家长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提高家长委员会成员提高家校合作能力。学校管理者应通过多种途径(如专家讲座、家长工作坊等)为家长委员会成员提供问题导向的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提高家长代表的教育素质,为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可能;从内部来说,家长委员会成员应首先明确自己在学校发展中所承担的职责,与学校一起共同致力于全体学生的发展。其次要加强主动学习,通过多种途径学习专业的教养理念和学校教育与管理的相关知识,为学校发展提出更多更专业的建议。

3.明确家长委员会与学校的平等共治关系

“如果我们真心希望家长成为教育的合作者,就必须改变对双方地位的认知。沟通一定要双向流动。”[7]在处理家长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时,学校应明确家长委员会在参与学校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同时也要明确自身在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学校要充分认识并承认及尊重家长委员会的自治地位,与其建立平等对话的合作伙伴关系,让不同家庭背景的家长都有机会进入家长委员会,从而形成多样化的家校合作实践。同时为家长委员会的正常运转提供物质条件与专业支持,包括为其提供办公室、运行经费等,并进行专业教育指导,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教育提供多种畅通的渠道;另一方面,学校要建立合理而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对家长委员会的职责边界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家长参与的运行机制,防止有些家长借助于家长委员会滥用自己的权力或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过度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或妨碍其他学生的正当权利。

参考文献

[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EB/OL].(2009-12-02)[2012-09-28].http://www.sdedu.gov.cn/sdedu_zxwj/

200912/t20091204_61499.htm.

[2]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中国社会科学,2006(01).

[3] 安妮特·拉鲁.家庭优势:社会阶层与家长参与[M].吴重涵,熊苏春,张俊,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

[4] 冯大鸣.西方六国政府学校关系变革[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

[5] 赵文学.委托代理视角下的家校合作[J].教学与管理,2018(06).

[6] 马忠虎.基础教育新概念:家校合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7] 格雷恩·奥尔森,玛丽·娄·福勒.家校关系:与家长和家庭成功合作[M].朱运致,译.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关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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