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友 黄莹莹
党的十九大从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所处的历史方位出发,着眼于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的重大部署,实现了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理论探索与实践的又一次重大飞跃。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的实践
(一)突出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纠正和解决“七个有之”问题。以讲政治为主线引领各项工作,以讲政治为导向履行监督责任,以讲政治为遵循规范党内生活,以讲政治为标尺督促工作落实。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政治监督,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消弭党和国家的政治隐患,凸显党内监督的政治性,全党政治上更加团结、思想上更加统一、行动上更加一致。
(二)高悬巡视利剑,实现监督全覆盖
党中央将巡视作为党内监督战略性制度安排,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使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有效提高了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从严治党“严”的氛围逐渐形成,党内监督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巡视制度使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统一,形成了“寻虎找蝇”的强大监督合力,探索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赢得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
(三)压实监督责任,强化组织监督
2016年1月1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缺乏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会带来严重后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四)聚焦“关键少数”,变革监督理念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直面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加强和规范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党内政治生活。这一新的制度安排,彰显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五)推进全面派驻,监督全面从严
派驻监督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防止出现“灯下黑”的重要举措。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各级派驻纪检组紧跟派出机关步伐,聚焦监督执纪主业主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体现了“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纪委将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作为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派驻监督效果明显提升。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的意识更强,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紧紧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二、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战略部署和重大举措
(一)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
党的十九大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为在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1.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2018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讲什么样的政治、如何讲政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把政治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指出“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最大的政治。
2.推動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党的十九大将开展中央单位巡视、市县巡察等内容写入《党章》,为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坚持中央和省一级巡视全覆盖,市县巡察全覆盖,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作用,织就一张全覆盖的监督网;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党内政治生态,延伸放大震慑效果;持续开展“回头看”,加大机动式巡视力度,让巡视监督利剑高悬、威慑震慑常在。这些重大部署为巡视工作深入开展定准了坐标、指明了方向。
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完善监督体系和改革监督机制作出了进一步规划与设计,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表明了中央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必然要求。
(二)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
1.制定国家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法根据《宪法修正案》将监察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监察法是对宪法确立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具体落实,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国家监察法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确保了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2.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揭牌。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各级监察委员会通过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统一,推动了监督监察常规化、常态化,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使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科学、完备、有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3.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定位为强化党对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的领导,贯通党内监督、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作用,有助于解决原有审计监督覆盖范围过窄,监督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强,体制机制不畅等突出问题,从而增强监督合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