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诉“清华琴行”侵权案一审获赔30万元

2018-12-29 09:16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2期
关键词:琴行深圳市清华大学

11月16日消息,清华大学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一起商标维权案件中一审胜诉。清华大学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市清之华乐器有限公司清华琴行及深圳市清之华乐器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點为两被告有无侵犯清华大学第1225974号“清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清之华乐器有限公司清华琴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未经清华大学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清华琴行”作为装潢以及使用“清华琴行·北艺中心+图案”标识,无依法可以成立的抗辩事由,已然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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