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2016年,中国在担任G20轮值主席国期间,就贸易、投资及投资便利化谈判的非约束性指导原则成立了新的工作组,并于2016年9月杭州峰会上获得了G20集团领导人们的一致认同。在2017年12月的布宜诺斯艾利斯部长级会议上,成员对投资便利化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发表了关于投资便利化发展的联合部长级声明,呼吁成员就投资便利化发展的多边框架的构建进行结构性讨论。
当前,国际投资体制处于零散状态,大致上存在着超过3300个双边投资条约,因此WTO是当前进行国际投资便利化谈判的最佳平台。首先,WTO成员们可以考虑修改现有的WTO协定,将目前正在实施的《贸易便利化协定》延伸扩大至投资领域,从而使之成为《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协定》。可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解释,或者通過修订《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投资模块得以实现。为进一步探讨这一选择,可以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附属机构,就如何将投资模块作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一部分进行咨询,也可以考虑修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商业存在条款。其次,构建单独的可持续投资便利化协议,并以此作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补充,侧重于鼓励对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实践途径。
在WTO中推行诸边协定有两种选择。一是关键多数协定:先由一部分WTO成员在未取得所有WTO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开展谈判。承诺只适用于谈判成员,而利益必须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扩展到所有WTO成员。在此方面可参照《信息技术协定》。二是诸边协定:在非最惠国待遇基础上进行有谈判意愿的谈判成员间的多边协议。只有在所有有谈判意愿的成员一致同意进行此类谈判时,才能选择这条路线。这种做法的风险在于,许多非成员们可能对后期才可加入协定存在担忧,因而可能寻求削弱协定的目标水平以达成共识。此方面可参照目前的《服务贸易协定》。
由于WTO成员在投资便利化谈判上很可能无法达成一致。作为当前国际投资重要的输出国和输入国,我国可以从诸边路线入手。虽然WTO呼吁成员们开始就投资便利化多边框架的发展进行结构性讨论,但具体协定的谈判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当前,我国正面临复杂的国际经贸投资环境,一方面,需要我国与WTO主要成员的贸易霸凌主义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另一方面,与WTO成员的贸易摩擦要求我国势必在WTO框架内采取必要行动,坚持以开放促改革,通过扩大开放化解对方对我国发起的不利贸易措施,同时化解我国因反击对方而对本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
成帅华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