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馗
【摘 要】建筑工程是我国重大的民生基础工程,对其工程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由于我国建筑工程具有起步较晚发展较快的明显特点,所以导致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与项目完成后经常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与污染。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就尤为重要。论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结合当下我国司法程序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对策与解决方案。
【Abstract】Building engineering is a major livelihood infrastructure project in China, and the requirement of its engineering quality is very strict. Due to the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late start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struction projects often affect and pollute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an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Therefore,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is paper makes a systematic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legal guarante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judicial procedure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corresponding optimization countermeasures and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法律程序与保障
【Keywords】 environmental impac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public participation; legal procedures and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TU-0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10-0101-02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问题逐渐得到更多关注与重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关乎周边居民生活的稳定性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性。因此,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应该运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也保护了周边生态环境。通过公众参与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是民主决策的一次重要体现,结合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与优化民主司法程序,为以后我國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与环境保护奠定有力的基础保障。
2 现阶段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有效性法律保护的弊端与因素
2.1 现阶段环评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程序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存在程序设计上的错位。建设项目公众参与首先应该体现其“公众性”。但目前,我国诸多环评机构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公众性”的主要特点,使其环评环节只是单一的表面化形式。另外,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能完全结合“公众性”参与,更有甚者导致公众参与并不是政策上的行政抉择,而是之前的资料准备阶段。使之对环评资料的参与效用远远超过对环评行政的力度,进而大大影响了环评的审批环节。因此,公众参与程序设计上的错位,对其民主决策造成严重的冲击影响。最后在进行建筑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时应该采取客观、合理的建筑项目环评机制。例如,在对建筑项目进行环评时多采取周边居民进行参与性意见,由于建筑项目必然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居民大部分民主表决不同意建设项目的落实施工,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建筑项目环评的弊端性与问题性。所以,建议在对建筑项目进行周边居民公众参与环评时委托其第三机构,该第三机构通过建筑项目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客观分析,并将分析结合赋予相关的法律权限,并通过多方协调的方式来解决其建筑企业与周边居民的矛盾纠纷[1]。
2.2 现阶段环评公众参与形式选择的偏倚
首先,现阶段我国的建筑项目环评主要是通过相关专家与学者参与,对其建筑项目的可行性与现实性进行技术评估与影响分析。这样方式极大违背了民主决策的实质宗旨。随着十九大的召开与习主席重要讲话,都清晰明确地提出了“民主国家、法治中国”的宏伟构思。因此,单一片面的依靠专家与学者并不能代表广大的民意与民主。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并没能对其公众参与进行较为有效的具体保障。要想更好的发挥建筑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必须让评参机构开通其参与渠道与相应措施,但目前,我国建筑项目环评影响评价还没能完成渠道与措施的开放落实。最后,专家的评价与群众的评价必然存在相对的差异化。因此,公众参与形式选择的偏倚是造成民主决策缺失的主要因素[2]。
3 现阶段环评重塑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行政程序规则
3.1 应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
首先,必须认识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的重要性与现实性。审批阶段是建设项目能否确立实施的关键时期,因此,将公众利益以制度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尤为重要。在我国法律保障体系中对公众利益有其明确的规定与释权,只有将公众利益实现制度化才能更有力的保证其合法性与实用性。制度化的确立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对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作用性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定位。其次,应该实现公众程序性环境权的实质需求。公众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与公平性,公众参与时通过公众程序来完成,公众程序更是我国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随着我国法治机制的不断完善,公众程序性环境权已经成为当下较为先进的司法流程与规定。法律权利的衡量标准是判定的是非曲直,因此,加强实践公众程序性环境权的实质需求是其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与基础[3]。
3.2 应该明确听证会的执行标准与范围
现代化法律程序中应该体现出透明、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我国法律程序有其鲜明的公正性与透明性。其中主要体现在“听证会”实现与应用上。“听证会”在我国发展较早,是现代法律程序中最为民主化的重要呈现形式之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时期,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得以实现。另外,听证会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协商性与代表性,是融合诸多元素的价值体现,是能够充分保证民主决策的重要承载平台。因此,在建设项目审批环评时期,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听证会,对其建设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与影响民生进行听取分析,如建设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环境问题,公众参与可以通过听证会集体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反驳与恢复,法律机制会给予听证会一定的法律保障与法律权利,作为下一步赋值法律程序的有力凭证与依据[4]。
3.3 应该设置合理的公众参与时限
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并不是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够完成。其环评过程需要相关环评技术的运用,其中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对其样品与污染源的采样都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应该设置合理的公众参与时限,至于具体时间应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环评技术的投入应用,在相关法律程序与体系的保障下,为公众参与设置较为合理的时间限制[5]。其次,对时限的确立不可盲目草率,应该科学、合理,即体现出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视程度,又可以充分认知出该建设项目是否环保的实质证明,对其公众参与的时效性与法律保障的作用性打下良性基础。
3.4 公众参与的目的与意义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开展公众参与,对项目建设部门或决策者而言,有利于集思广益,剖析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在已经做出决策后才发现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而言,有利于公众及早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以便项目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感兴趣的团体、新闻媒体而言,通过对本项目公众参与的宣传与报道,可以使公众参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环保理念深入到本地區,使更多的人在遇到或即将遇到的环境问题上能够参与进来。
4 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建筑业成长日益成熟,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的建筑业,有其鲜明的实际重要性与时代意义性。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尤为重要。因此,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进行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相关司法程序与优化措施,并结合我国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积极应对策略。运用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与措施手段,建立“法治中国、民主决策”的创新法律体系与制度,充分落实公众参与与民主决策实质精神,为我国的民主法治的蓬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法律保障[J].法商研究,2018,12(2):00012-00013.
【2】问泽霞.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证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有效性分析[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5(4):62-66.
【3】郑晓恒.提高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研究[J].广东化工,2016,43(15):139-140.
【4】马学礼,洪倩,贾海娟,等.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细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7,40(10):181-183.
【5】冯嘉.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和环境行政执法协同互动模式之改进[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执法研究与探讨会议[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