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垂江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公平正义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道德体系的核心要素,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1]。公平分配,在理论上是一个涉及哲学思辨、政治纷争、经济理论、法理雄辩以及社会伦理等诸多方面的复杂命题。在实践中,公平分配的状况受到诸如自然禀赋、经济发展、社会结构等多方面影响,具有社会历史性。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政治体制、不同的文化背景都构成了讨论公平分配问题的理论语境,需要具体地、历史地分析。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发展历经了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社会转型与变革等几个重要时期,在国力日渐增强、人民日益富裕、社会逐渐进步的同时,收入分配不均,城乡差距、东西部差距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等诸多问题也更加凸显,甚至威胁社会安定。因此,如何实现公平分配成为中国转型发展新阶段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类对公平、平等、公正等概念的讨论由来已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思想体系。在西方,公平分配理论从毕达哥拉斯开始,经历了分配正义、自由主义经济分配理论、功利主义分配理论、以帕累托效率为基础的分配理论四种分配理论。[2]迈克尔·桑德尔则认为有封建制度或种姓制度、自由至上主义、精英统治制度和平等主义四种分配公正理论。[3]在中国,公平概念的不同视角带来了对公平分配多样化的理解。李骏、吴晓刚认为,在个体层次上,主要有四种不同的公平价值观,先赋论者将既定的资源分配格局看作自然形成且不需要证明的;平等主义者主张资源的分配将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公平是公平分配的终极目标;个体主义者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希望通过“竞争”和“丛林法则”来实现自然分配;宿命论者则认为不公平的核心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公。[4]总体而言,学术界对于公平分配并未完全形成一致观点。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古希腊毕达哥拉斯是西方正义思想的鼻祖,他提出:“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会破坏秩序,因此最终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他以“数是本源”为基础提出“宇宙和谐论”的公平正义观,并认为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最能够构成“和谐”,实现了“和谐”就达到了公平正义,[5]这是公平分配思想的萌芽。而较早明确地提出有关公平分配思想的则是亚里士多德,他的分配理论被称为“几何比例正义分配”,认为公平的分配必然是正义的,并提出了“比例平等”和“数量平等”两种公平分配方法,而两种方法中他更认可“比例平等”,因为数量上的均等不现实也并不公平。[6]这种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概念划分实际上是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在一起,这表明他把公平看成是一种最高价值。我国古代也存在关于公平的论述,《管子·形势解》言:“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孔子“大同社会”思想也是关于公平社会的朴素构想。尽管各个国家地区的社会风俗习惯、社会状态和发展阶段、制度法律都会随时代变化而改变,但是公平分配作为人类至善则始终如一,这样的价值追求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近现代有关公平分配的理论大多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先驱,霍布斯提出在自然法基础上建立公平,认为在自然法支配下人人平等,遵守自然法就能实现公平正义。[7]而“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既然人们生来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8],洛克对公平正义观提出了更加清晰的评判标准,即实现公平分配只需满足“人权不受侵害”和“按劳分配”两个原则。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私有化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分配要素由于私有化制度的存在很难做到均等化。[9]
功利主义公平分配思想以寻求幸福最大化或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的。大卫·休谟认为公平正义起源于“人类的自私、受到局限的人类的慷慨,以及自然不能为人类的需求提供充足的财富”,但是公平分配“取决于文法、习俗、先例、类比等传统,而非理性所能决定”,[10]同时,正义原则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利益。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分配论是基于他的经济学思想而形成的“利己”为主,兼顾“利他”的功利主义分配理论,这种以“经济人”特征、效率最大化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分配论还包括边沁的“功利原则”和穆勒的“最大幸福原则”。[11]被称为公平与效率“理想王国”的“帕累托最优”是实现资源分配最佳状态的经济效率指标,该分配方式虽然最具经济效率,但是主要针对生产要素的分配而无法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公平配置。尽管对于个体而言,追求快乐和幸福是最大的目的,然而政府的视角应该立足于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的最大公平分配程度。
自由主义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自由,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获得经济成果与经济价值的自由,认为过程公平才是最大的公平,这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因此自由主义把人的生存、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观念作为道德原则的假定。自由主义公平分配思想内部还存在自由至上主义和自由平等主义两种分野。
1.自由至上主义
自由至上主义即拥有形式上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他们认为公正就是在于尊重和维护达成一致意见的成人的自愿选择。一个具有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的自由市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公平理论相契合,“他们保证公民们能够得到平等的基本自由,并且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由自由市场来决定的”[12]。自由至上主义的代表人物是诺奇克,他在公平分配方面的观点是与市场相联系的“资格理论”,并认为每个人对其财物拥有资格,那么只要是人们自发的、自由交换的分配结果则为正义的;哈耶克的公平分配观是以自由为前提,以效率为价值目标,认为只有市场竞争的结果最为公平,反对任何掺杂了人为设计的收入再分配政策[13]。
2.自由平等主义
自由平等主义,即拥有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平等主义则与自由主义相反,他们倾向于一种公平分配的状态,认为无论个人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异,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待遇,认为结果公平才是最大的公平。同时,欲实现公平,则需要公共政策来弥补社会和经济的缺陷,并给予每个独立的个体通往成功之路的自由平等机会。自由平等主义的代表主要有德沃金、罗尔斯以及阿玛蒂亚·森等。
罗纳德·德沃金的平等观被称为“资源平等观”,他在其著作《至上的美德》中提到,平等的关切要求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其中第一原则是机会均等,即要求政府采用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它们保证在政府职责范围内,公民的命运不受他们的其他条件——出身背景、经济条件、性别、种族和特殊技能或不利条件——的影响;第二原则要求政府在职责范围内,还得努力使其公民的命运同他们自己作出的选择密切相关[14]。
罗尔斯的《正义论》实质是以契约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一个区别于功利主义传统的公平正义论,旨在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提供一系列合理安排的原则,并为现实制度是否公平评价提供一个标准。其中第一原则是对自由的分配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15]第二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的分配原则,即机会均等原则,它包括两个条件——公职和职位必须在公平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即“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以及他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为了使这些原则相互协调,不相冲突,罗尔斯又提出两个“优先性规则”,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即自由优于平等,平等是自由的保障;在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进行正当分配。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通过自由原则主张个人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就是正义;又通过差别原则主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平等[16]。
然而,无论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论”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观”,都是“公正的制度”,都希望通过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去实现公平。尽管这可以成为评判公平分配的标准或重要参考内容,但是这更多是理论性的,操作难度大,事实上也难以推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则放弃寻找绝对的公平正义,而是在人们实际生活的种种可能性中比较并作出选择。他承认正义的复杂性,直面正义的多面性,强调正义的开放性,构建了一个更加可行的超越罗尔斯的框架。他没有只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上探讨,而是从公平分配的另一面——不公正的现实出发,致力于减少明显的非正义。他认为:“人们可以接受一定公正的缺憾,但是无法接受不公正。许多政治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因为大家想要追求更加公正的结果,而是想要避免不公正,这种追求的结果即使发生了社会的倒退,人们也在所不惜。”阿玛蒂亚·森一生致力于社会公平正义、公共理性、社会选择、福利、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研究,并将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展现在他的著作《正义的理念》中,为的是基于对实际生活和现实进行开放、中立、客观的理智思考,以可行的能力方法关注人的实质自由,通过市场、民主和人权的实践来减少和消除全球明显的不公正。
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阿玛蒂亚·森从三个方面提出有助于实现公平的途径:一是补充社会机会的市场。尽管市场分配效率显著,“所提供的机会(包括提供基本教育、普及触及医疗设施、对于某些经济活动至关重要的资源如土地可资利用的适当的公共政策)可以被合理地分享”,但是效率结果并不能保证公平,因此“为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市场机制的深远力量必须通过创造基本的社会机会来补充”。二是彰显公共理性的民主,即希望基于公共理性的开放“对话”,从而使人类摆脱孤独生活,在相当宽广的层面上提高生活质量。三是作为自由主张的人权,作为一项可持续的道德主张,人权是基于自由而非利益的,“当其他人在中立的基础上对这些权利主张进行审思时,普遍认识到支持这些权利主张的道理存在”。[17]
从公平观选择与倾向来看,本文更加认同自由平等主义的价值主张,在保证公正的同时允许合理的差距以保证效率。公平分配概念包含了价值判断的成分,也从民众的公平感中得以评价。根据分配过程可把公平分配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三个维度。广义上的起点公平从资源禀赋上理解,可看成是分配要素的均等,包括劳动、资本等,在法律和制度上表现为民众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过程公平主要体现为机会平等赋予每个人,通过相对公正的规则和制度,让每个人都有平等争取一切社会价值的机会。收入分配结果公平指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差距保持合理水平,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18]孟天广研究发现,大多数人认可并接受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同时,两者中机会公平感高于结果公平感。过程公平通过保证机会均等为民众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可以激发民众的创造力,只要能力和努力程度上的差距带来的收入差距是合理的,这种制度就会被民众所接受和认同,这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又保护了公平感。[19]本文将这种价值选择称作自由平等主义的过程公平观。从具体内容来看,李爽提出,起点公平和机会公平是实现公平分配的前提和基础。结果公平从公平分配角度可以理解成一种分配后的状态,而这种状态往往取决于分配起点和过程。[20]因此,过程公平才是实现公平分配最为重要的方面。世界银行发展报告列出社会公平的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机会公平,即人的成就主要取决于本人的才能和努力,不受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二是避免剥夺享受成果的权利,要求赋予每个人以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21]郑楚光认为社会公平问题解决的关键是解决利益公平分配的问题。[22]李爽提出我国分配制度的内涵应有获得分配的机会和权利(包括教育和就业以及资产权利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及收入的分配(包括工资薪酬和福利、非劳动要素收益、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两个主要方面。[23]王秀芝基于国民收入分配理论,以居民福利的视角,将居民的公平分配问题分解成四个研究方向,即国民收入分配、公共服务分配、税收调节和财富分配四个角度,并进一步研究了公共政策在公平分配中的作用和效果。他建议应加大转移支出力度,调整政府结构并优化税制结构,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尽快推出房地产税。[24]这些维度和内容为本文自由平等主义的过程公平观的展开提供了启示。
生命周期的概念应用广泛,心理学上主要是指个体的生命周期和群体的生命周期,是指它的出生、成长过程、衰老、生病和死亡的过程,这一概念也常被用作产品生命周期、企业生命周期、消费效用生命周期等方面。本文提出的马拉松生命周期分析框架,是把人的一生比作一场马拉松比赛,这个过程就是人生自我努力,与他人同行也存在竞争的过程,每一个人都是这场比赛参与者。如图1所示,我们把参赛者划分为穷人和富人两类。穷人的特点表现为分配要素较少,存量财产和增量收入较富人相比处于较低水平,而财产存量和收入水平又决定了一个人的消费量,这就造成了穷人消费水平较低和生活状况较差。富人则相反,存量财产和增量收入方面都高于穷人,这也带来了富人较高的消费量,使其生活水平高于穷人。更重要的是,消费是形成能力的重要因素,消费是人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人的素质,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养、道德水平和技能技术等,都取决于消费的状况和水平。基本生存消费、医疗健康消费决定一个人的身体素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再造等则决定人在文化、技能等方面的素质。
图1 马拉松生命周期框架
消费内容的不同和程度的差距带来了个体能力形成上的差距。由于分配状况往往是通过市场自发形成的,一定条件下,一些人的能力在经济循环中就会落入一个陷阱:“低消费—低能力—低收入—低消费—低能力”的恶性循环。穷人永远是穷人,没有丰富的收入来源,由于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来保障消费,他们的劳动力再生产、人力资本积累则无法实现。因此,这就决定了这场比赛注定是不对等的,起跑线只是从形式上给穷人和富人看似公平的起点,但是在出发之前,这场比赛的结果就已经注定了——因为决定比赛结果的通常是参赛者的能力。因此,看似平等的起点并不意味着实质上的公平。
自由平等主义的过程公平观关注的是机会平等,而机会平等不仅仅是竞争“准入”的均等化,也要求“竞争能力”的匹配。所以,要使得这场竞赛更加公平——实现公平分配的结果,重点在于缩小参赛者的能力差距,而具体手段就是减少消费差距,以消费公平推动公平分配。这里的消费包括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仅仅靠私人消费来提升能力,也就是人力资本的积累是非常有限的,还得靠公共消费,也就是政府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消费。通过税收政策、教育政策、医疗政策、养老政策以及其他公共福利政策等公平再分配政策,在保证民众获得最基本的消费基础上重点加大能力形成的消费支出。
此外,自由平等主义的过程公平观与马拉松生命周期的分析框架形成了良好契合。终点的分配状态既取决于竞争能力的大小,也与参赛者的努力程度成正比,过程公平观通过对机会均等的强调,通过建立公平的社会制度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形成良性竞争的社会风气,保证经济运行的效率。因此,政府还需要通过政策安排形成保护机会平等的机制,促进社会阶层流动性,防止阶层固化,以提升社会的公平感。
从纵向上来理解马拉松生命周期分析框架,马拉松生命周期也可以理解为一个社会发展的过程,公平分配的实现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根据发展的不同阶段动态调整政策,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终极价值追求。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差异不断积累,如果无法控制好这种差距的相对水平,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则意味着社会不平等的逐步加大。这就对公平分配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能够从收入增量上缩小同一段时期内收入分配的差距,也要能够从财富存量上防止代际之间财富积累逐步带来的鸿沟。
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的学术分野在经济领域表现为效率与公平的争论,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二者关系的理解也存在一个过程,并且不同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政策倾向。随着经济的发展,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公平原则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但是,公平与效率,就如同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两者看似相互矛盾,但是实质是内在的统一。工具理性为价值理性服务,效率为公平服务,运用效率促进更快实现公平。
公平分配与分配公平是价值层面与现实结果的关系,但是现实往往表现出价值追求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差异。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经从1987年的0.30上升到2015年的0.46,超过国际公认的0.40警戒线,收入差距分化问题较为严重;从地域差距来看,东部沿海与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水平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并且在个别地区有收入差距扩大化的趋势。虽然收入分配差距与收入分配不公平并不能画等号,但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带来的消费能力差距往往难以通过再分配政策填平。消费能力上的差距不断扩大带来竞争上的实质不平等进而导致分配上的不公。因此,针对当前社会公平分配层面存在的偏差,应当从政策取向和具体政策上综合考量,形成促进分配公平的政策体系。
在总的政策取向层面,应当坚持自由平等主义的过程公平观。在经济发展政策上要追求效率与公平并重,根据经济社会运行状态动态调整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同时防止财富差距过大。以维护社会公平感为目标,重点保护机会公平,形成机会均等的制度安排,保护积极性,形成正向激励效应。通过政策安排,形成保护机会平等的机制,促进社会阶层流动性,防止阶层固化,以提升社会的公平感。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制度转型、资源优化配置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中的中坚力量。从马拉松生命周期分析框架出发,具体收入分配政策主要分为财富调节政策、消费保证政策以及能力形成政策三个角度(见图2)。
图2 基于马拉松生命周期分析框架的公平分配政策选择体系
财富包含增量收入与存量财产两个部分,表现为储蓄、金融资产等动产和房地产等不动产形式。存量与增量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需要辩证看待。一方面,资产作为财富的存量形式通过资本利得的方式影响着增量收入的大小;另一方面,增量收入通过资产的积累造成财富的差距,这种差距在考虑到代际之间的积累效应时更为可观。
收入调节政策的基调是保护公平,兼顾效率。收入是财富的增量,是消费的基础之一,对能力的形成至关重要。收入分配格局总体主要是通过一次分配形成,二次分配甚至三次分配主要对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调整。要形成相对均衡的收入分配体系,既要靠一次分配的相对均衡,也需要二次分配的调节,即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对生产要素的分配,如对商品征收商品税,从而改变要素价格,但是由于因此影响了生产结构,对初次分配的调节不是研究公平分配的重点,同时,初次分配的收入虽然影响可支配收入,但两者并不等同。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决定一次分配过程对效率的侧重,认可差异化的分配格局,但需要防止分配差距过大。再分配的过程则更多地从分配公平角度提升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保证基本的生活。因此,我们将关注焦点转移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这一环节最重要的就是通过财政税收、政府转移支付等工具来改善初次分配不均衡的情况,如通过调节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各档次征收税率或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来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赋;继续降低中小企业税负,提高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来保障低收入人群工作机会以提高个人可支配收入。
存量财产调节要充分考虑资本利得对收入差距的影响。一方面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带来存量财产差距过大,另一方面要从存量调节角度控制财富差距。目前正在酝酿的房产税正是从存量角度调整财富差距的重要体现。此外,考虑到财富积累的代际差距,我国也可在适当的时机启动遗产税的立法准备工作。
消费与收入之间的关系也是辩证统一的。收入的大小决定了消费的能力,消费支出的减少也构成了收入的“增加”,消费保障政策是反向的财富调节的手段。因此,消费保证政策的内涵是增大公共财政支出,保障私人必要消费支出,防止对私人资本形成支出挤压。消费支出类别既可以划分为必要消费支出和资本形成消费支出,也可以划分为私人消费支出和公共消费支出。降低低收入群体消费开支主要是降低他们必要消费支出和私人消费支出。低收入群体私人的刚性消费对必要的资本形成消费挤压效应较强,因此,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支出,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从而为资本形成消费创造更多空间。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避免穷人陷入低收入、低消费、低能力的恶性循环,防止社会阶层固化,促进阶层流动,保护竞争机会的均等性、社会的实质性公平。
在具体措施方面,我国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年就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同样获得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缩小差距,但是进度缓慢。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25]为了实现更加公平的分配,政府一要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继续控制行政类公用经费等,扩大向民生领域的倾斜力度,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政府转移支付经费使用的监督力度,应尽量做到每笔经费的使用与中央最初的目的一致;二要优化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尤其要保障低收入人群、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在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三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尤其是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保和农村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标准;四是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在稳定房价的基础上,大力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加快各类棚户区住房改造,形成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的多重住房保障体系,减少低收入群体在住房方面的支出,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性的可支配收入。
低收入群体至少在三方面弱于社会其他群体,一是货币和实物类收入低、享受的福利少,即收入贫困;二是创造财富的能力差,即能力或人力资本贫困;三是获取收入(或财富)和提高能力的权利和机会少,即权利和机会的贫困。这三者的内在联系,形成贫困与社会不公平差距的恶性循环[26],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能力提高。竞争能力决定了分配的结果,而竞争能力的形成与消费有着莫大的关系。弥补竞争能力上的差距要求加强对低收入人群的能力形成支出,促进人力资本形成。
与竞争能力直接相关的消费就是教育消费支出。具体措施上,除了增加支出绝对数之外,更需要关注教育支出的结构性安排。首先,促进教育资源的均等化,教育不公平根本上破坏了公平分配的基础,因此公平分配要从教育公平入手。教育资源的均等化要求减少教育资源的城乡差距和东西部地区性差异,扩大通识教育,保证民众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其次,形成公平的选拔。如同经济层面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教育领域也同样存在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因此引入竞争机制在所难免,重要的是保证选拔机制的公平性。现有的学区划分、户籍制度、高考生源地政策实际上对选拔公平性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最后,发展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大学教育通过选拔机制进行衔接,在这一过程中也会形成较大程度的分流,职业教育在这一环节需要做好承接。职业教育对人力资本、竞争能力的形成作用最为直接,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大学教育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我国受制于文化传统观念,对职业教育还存在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加强引导,并且支持职业教育体系的完善。此外,职业教育还包括失业人员再教育过程,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有差异但是公平的参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