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共生

2018-12-27 10:03张令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新闻舆论舆论监督

摘 要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愈发便捷,司法个案常常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新闻舆论和司法审判正以前所未有的态势进行深度互动。本文将从探究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根源出发,分析其两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评价标准,并以“聂树斌案”为例,指出舆论监督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成效和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两者共生的路径。

关键词 新闻舆论 司法审判 舆论监督

作者简介:张令,上海开放大学实习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29

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各种社会力量愈加平等、便捷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司法领域中的某些个案也不例外,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关注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相应的冲突和矛盾。

一、冲突:价值基础决定运行逻辑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运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审判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而新闻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承担起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责,与公权力形成天然的对抗。新闻舆论基于社会监督积极介入司法活动,司法审判基于独立审判努力排斥外部干扰,两者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冲突的产生有其根源,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不同的价值基础决定了不同的运行逻辑。

(一)价值的不同取向

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有着天然的不同的价值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冲突。新闻舆论代表着公众的言论自由,体现着的是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而司法审判是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规制,体现着的是对秩序价值的追求。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势必会在实现的过程中产生冲突,新闻舆论一味追求自由,会对司法审判造成冲击,司法固守秩序,也会对新闻自由造成制约。此外,不同的价值取向也决定了不同的工作特点,例如新闻舆论追求时效性,需要在第一时间将事实、观点呈现在公众眼前,而司法审判追求公正性,程序是司法的生命,严格且冗长的法定程序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二)评价的不同标准

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是基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评价标准,新闻舆论本质上是一种自发评价,而司法审判是法律评价,两者依据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新闻舆论通常基于公众的诉求设立自身的立场,而普通的群众或网民受到自身情感和常识的影响,往往作出的评价带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尤其是针对一起冲突事件,公众通常站在弱者一方来看待问题,仅以实现弱者一方的利益为目标,这就造成新闻舆论的评价标准具有很强的泛道德化倾向。而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工作强调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审判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法官在审理中更是要保持中立,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在进行法律评价时,没有预设的“弱者”。而现实中两者往往发生错位,新闻舆论依据道德进行“审判”,在案件判决结果与公众的预期不一致时,引发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

二、互动:以“聂树斌案”为例

近年来,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渠道的不断丰富,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追踪报道也越来越多,在社会影响较大的“许霆案”、“聂树斌案”、“于欢案”等诸多案件中,新闻舆论和司法审判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互动,本文将选取“聂树斌案”为例进行讨论。

1995年4月27日,时年19岁的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被执行死刑。时隔10年后的2005年,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書金供述自己为“聂树斌案”的凶手。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发表《一案两凶,谁是真凶?》一文,引起社会哗然,随后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使得“铁案”变为“疑案”。2014年12月12日,“聂树斌案”启动异地复查。2016年6月6日,“聂树斌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2016年12月2日,法院宣告聂树斌无罪。

纵观这场各种社会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体参与其中推动案件最终昭雪的历程,可以说,该案的每一步推进,都离不开舆论长期的关注和媒体的始终坚持。从该案舆论与司法的互动中,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的积极成效,但同时也显现了舆论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舆论监督推动了案件的进展

从2005年“一案两凶”的出现,到2016年的改判无罪,媒体历经11年的追踪报道一次次推进了“聂树斌案”的突破与转折,并最终推动司法机关对该案进行复查再审,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南方周末》、《新京报》等新闻媒体的及时跟进。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当天,《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推出了《南周12年追踪:聂树斌终无罪》的文章,把近12年来刊发的报道与评论文章再次全部列出,而《新京报》通过旗下的“沸腾”公号,也推出了由新京报评论部发出的《这些年,23篇我们评论过的聂树斌案:时间终于给出了答案》一文,将纸媒的部分版本以图片形式展示于文中。①可以说,正是媒体的不懈追踪和社会的持续关注,才为“聂树斌案”的复查再审乃至纠正提供了可能。在新闻媒体追踪报道和评论的过程中,不仅将案件的事实和最新进展及时披露给公众,更是通过问计专家学者,将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现代法治原则普及给公众,传播了现代法治理念。

(二)舆论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对聂树斌案的复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在报道和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对审判无端干扰的现象。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案件在复查程序启动后,曾四次延期,每一次延期都招致舆论批评。2015年12月14日,案件复查第三期延长期限,次日,澎湃新闻发表评论《聂树斌案:正义不可再迟到》,认为“事不过三,我们的耐心终归有限……终极正义并非掌握在法院手中。法院在审判聂树斌案,世道人心则在审判法院。” 舆论监督可以继续追问真相,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判断,这与舆论审判无异,是对正义的曲解,更是对法律的不敬。②事实上,山东高院延长案件审理期限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并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符合程序正义。新闻舆论之所以强调“正义迟到”,是因为已经作出了先入为主的判断,舆论对该案的“正义”已经预设了明确的指向,那就是该案是冤案,法院应该通过重审宣告聂树斌无罪。诚然,该案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错案件,但这个结论是通过严格的复查、重审程序确定的,而当案件正在复查程序中,是否启动再审尚未确定,“正义迟到”又何从谈起呢?监督是新闻舆论的应有功能,但舆论监督却不可跨越至“舆论审判”,这是对司法审判的无端干扰,值得警惕。

三、共生: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边沁认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新闻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碰撞,实质上就是不同主体在实现言论自由权和独立审判权这两种权利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但是,就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本身而言,两者任何一方并没有价值上的天然优先性,两者都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价值。司法审判通过专业性的程序和实体性规则来实现裁判的公平公义,新闻舆论对事实进行挖掘和关注,通过外部监督来追求公平公正,两者所追求的终极价值是契合的。当司法审判和新闻舆论发生冲突时,正是审判权力与监督权利之间的冲突,应该寻求某种平衡和互相制约。

(一)尊重吸纳民意,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

法律是社会的,社会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司法也是社会的,司法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其本身也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司法社会性的存在,使得司法的过程不能罔顾社会现实,不能悖于生活常理,依法裁判的过程应当成为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的过程。③社会效果的实现则要求司法的过程不仅让法律在具体的个案中得到实现,更要关注案件背后鲜活的社会现实和社会个体,司法审判须将个案还原到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加以评价和判断。而社会情境中的常识、常理、常情,正是新闻舆论对个案的关注视角,舆论监督的社会性是司法职业性的有益补充,有利于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统一。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司法审判的独立并未意味着完全隔离民意的渗透,排除民意的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原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等等”。如何让民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是最重要的途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全部重要流程节点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统计,截至2018年9月1日,全国法院已累计直播庭审案件超过141万件,主网站及关联网站总观看量超过96亿人次。民众对司法个案的关注和讨论,通过一起案件去甄别事实、理解法律,这不仅有助于个案的民意吸纳,更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公平正义的獲得感,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

(二)强化自我约束,发挥舆论监督的正向效能

任何权利都存在滥用的风险,司法审判权也不例外。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一般是指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个人的监督。新闻舆论作为社会和个人意见的集中公开表达,理应承担着对公权力的监督职责。不可否认,正向的、理性的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有着积极的意义。舆论监督一方面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充分行使,同时也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如何防止舆论监督突破应有的界限进而对司法审判进行干扰?其一,司法审判的法定程序和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这是舆论干扰司法的天然屏障,程序内的自我设限和职业内的专业判断,可以有效摈弃部分舆论监督的干扰。其二,新闻媒体也应遵循专业主义,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的最重要载体,应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力求理性客观。首先态度上要客观,避免主观臆想和煽动性言论,舆论监督不仅为寻求结论,更应为公众做出理性思考和表达的示范;其次内容要客观,发布的事实应当事前甄别,保持足够的审慎。舆论监督应守住应有的界限,不可逾越至“舆论审判”,这是新闻舆论强化自我约束的底线。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和警醒有关案件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至于如何判决,还是必须由法院依法独立决定,这是舆论监督还是“舆论审判”的基本界限。④

注释:

①赵冬冬.媒介化维权的实践机制——以聂树斌案为例.视听.2017(3).134-135.

②徐林生.聂树斌案:要舆论监督,不要舆论审判.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9日.

③江国华、周海源.司法理性的职业性与社会性——以裁判效果为视角.学习与探索.2015(2).67.

④魏永征.群体智慧还是群体极化——于欢案中的舆论变化及引导.新闻记者.2017(11).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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