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怡 张顺豪 [孟加拉国]吉纳·沙曼 朱晓宇
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需寻求在遗产地规划和无障碍环境设计之间建立起联系,笔者首先对“遗产地”和“无障碍环境”两个概念及其内涵进行阐释。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定义和说明,世界遗产地(World Heritage Sites)指的是列入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名录上的任何地点,或是强调以实体对象存在的世界遗产所处的 地 域(territory)。 在 1972年 UNESCO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中,这些地点被指定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在世界遗产地名目下有三种类型:文化遗产地(Cultural Heritage Sites)、自然遗产地(Natural Heritage Sites)和混合遗产地(Mixed Heritage Sites)。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统计,截至目前,世界遗产地总数达1 092处,遍布世界16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亚太地区拥有181处文化遗产地、65处自然遗产地以及12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共计258处,占总数的23.63%①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官网数据,参见http://whc.unesco.org.。表1是亚洲拥有世界遗产地数量列前十位的国家。
除去已经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地之外,还存有数量更大的尚未列入名录或等级较低的遗产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还把遗产地的概念扩展到了遗产城市(Heritage Cities)。因此整体上,广义的遗产地包括了区域的和城市的遗产地点,以及城乡历史地区(例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本文基于广义的遗产地概念来讨论无障碍环境的规划设计。
表1 亚洲拥有世界遗产地数量列前十位的国家
无障碍环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或Accessible Environment),狭义上指的是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的使用需求,通过对包括各类设施、设备以及活动线路在内的整体环境的无障碍规划和设计,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设施、装置与通道,建立一个可以让人通行无阻而且易于接近及到达的理想环境。广义上指的是体现人文关怀、切实保障所有使用者安全、方便、舒适的整体生活环境。
目前,由于建设数量、成本投入、使用效率等制约,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多集中于城市公共空间、公共设施以及住宅室内,在农村地区、遗产地或历史建筑中,仍然存在无障碍设施缺乏和无障碍建设不成系统的问题,还远未形成完善的无障碍人居环境。无障碍环境的系统性,首先体现在适合绝大多数人,包括由于生理伤残缺陷和整体身体功能衰退与活动能力下降的弱势人群,可概括分类为:肢体残疾者,感官残疾者(视觉障碍及失明者、听觉障碍及耳聋者),弱智者,年老体衰和年幼体弱者;以及处于特殊条件下的健全的成年人(例如孕妇、病人等)。其中,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不仅造成弱势人群人数的增加,也改变了弱势人群的构成和他们的保障需求。无障碍环境的系统性,还体现在无障碍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应覆盖所有的人居环境,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些空间、场所和地点。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与建设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现状更不乐观。长期以来,对维护遗产地、改善无障碍环境等问题的关注则严重滞后。由于硬件配套设施与无障碍环境的不足,相当数量的残疾人和行动能力退化的老年人被“挡”在遗产地门外,无法参观游览。遗产地无障碍环境存在的问题,既有城市无障碍环境的普遍问题,又有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特殊问题。
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现状中存在一些与一般的城市无障碍环境相似的普遍性问题。(1)无障碍通道流线缺乏连续性。例如,在遗产地范围内缺少必要的坡道、盲道、电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不符合规范,比如坡道的坡度陡、宽度窄、转接平台尺度小,不符合老人、儿童、残疾人士及轮椅使用者的通行要求;此外,文化遗产地的历史建筑中大都缺少无障碍电梯配置,自然遗产地则缺少无障碍的通道流线。(2)缺乏引导服务系统。对于存在视力和听力单一或双重障碍的感官残疾者来说,遗产地常规采用的文字指示和语音解说系统,无法有效地起到引导作用,客观上将这些残疾者排除在了游客之外。(3)缺乏低位服务台。遗产地的这类无障碍设施普及率较低,缺少为残障人士及儿童设置的接待窗口,使得咨询、收银、售票等日常行为对他们来说相当不便。(4)缺乏无障碍卫生设施。许多遗产地的卫生间缺少无障碍坐厕的设置。(5)缺乏残疾人停车位。遗产地的停车场设计与布置往往只考虑普通停车位,基本没有考虑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用车位,更不必说在制定总停车数量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数量的比例时应力求科学合理了。这一情况在城市停车场的设计中也普遍存在。
此外,遗产地在无障碍环境设施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还会面临更多特殊的困难和紧迫的问题,还存在一些阻碍所有人都能访问遗产地的基本的限制条件。
首先,是保持遗产地的原真性与获得可达性之间的平衡问题。不是所有的遗产地都能完全解决无障碍可达性问题,在部分改善可达性时,又如何保持文化遗产地中原有的建筑风貌景观和自然遗产地中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设计往往涉及对现有建筑及设施的改造,比如添加电梯、增设坡道等。由于遗产地大都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建筑、构筑物,一方面,改造受历史遗产保护条例制约,另一方面,如改造时处理不当,很可能造成对遗产地原真性的破坏,以及与原遗产地风貌不协调。此外对自然遗产地来说,增设缆车等增强可达性的设施,虽然同时为残障人群和健康人群提供了便捷,但是可能对遗产地的自然风貌与美学品质造成多方面影响。
其次,是因地制宜处理遗产地保护的问题。每个遗产地都有自身特定的物质条件,在保持原真性、改善可达性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其他遗产地的技术和手段,而是需要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采用恰当的材料、色彩、尺度以及风格等。
换言之,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大都是事后建设,以改造为主,但是这些干预不能破坏构成遗产地的物质和整体特征,必须以不破坏遗产地的生态环境、美学特点与历史价值为前提,必须协调功能性的发展和遗产保护的关系,解决遗产地无障碍环境中的主要问题。
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屏障和限制复杂而众多,其中还包括规划和设计以及社会因素。概括起来,造成亚洲地区以及更多欠发达地区的世界遗产地无障碍环境不尽如人意的原因,大致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整体认知不足。在大多数亚洲国家,首先是对于占人口少量比例的残障人士的权利和需求缺乏应有的重视,对这些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以至于无论是其他人还是残疾人士本身都认为:残障人士应该减少出行,尽量减少给他人添麻烦;老龄人士,特别是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人,也应该从自身安全考虑,尽量减少外出。其次是没有认识到无障碍的通用性与普适性。因此,对于遗产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识较为薄弱,从建设管理主体到大众使用者都普遍缺乏正确的认知。
(2)财政保障不足。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遗产地所能获得的维护资金较少,很多遗产地主要靠门票收入维持营运,这在客观上导致了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无法得到保障,造成残障人士和老龄人士在遗产地行动受限,不得不放弃使用或拒绝使用遗产地的设施。此外,财政投入的不足往往也导致遗产地使用过程中缺乏解决问题的机制。
(3)技术支撑不足。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营建依赖于国家法规标准、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多个环节的技术支撑。目前很多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尚在相关法律法规之外,或者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规划设计中考虑不足,或者设计时没有协调好与遗产地原真性保护的冲突,或者在具体建设管理中监管不到位,造成无障碍设施实施走样,从而影响和破坏了遗产地的整体历史价值。
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在社会道义、个体体验以及地区经济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通过无障碍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加以保障。
目前世界上使用的相关术语有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 Design),通用无障碍设计(Universal Design)、针对所有人的设计(Design for All)、包容性设计(Inclusive Design)等。无障碍(Barrier Free)概念最早出现,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通用无障碍设计”的概念,实现更广泛的可达性活动以及适应性和辅助性的技术,并寻求将这些核心因素与美学因素相结合。其原始定义为“与性别、年龄、能力等差异无关,适合所有生活者的设计”,后又修正为“在最大限度的可能范围内,不分性别、年龄与能力,适合所有人使用方便的环境或产品之设计”,修改后的定义更能体现出这个设计概念存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用无障碍设计”由美国建筑师罗纳德 · L · 麦斯(Ronald L.Mace)提出,在1974年国际残障者生活环境专家会议中被正式采用和推广,并不断得到补充与完善。塞尔温 · 戈德史密斯(Selwyn Goldsmith)1963年出版的《为残疾人设计》(Designing for the Disabled)则可谓真正开创了残疾人自由通行(Free Access)的概念。
20世纪50年代的无障碍运动(Barrier-free Movement)顺应了“二战”后各国残疾退伍军人的要求,倡导为残疾人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而不是仅仅将医疗保健和看护予以制度化。这场无障碍运动也开启了在公共政策和设计实践领域的一个变化过程。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以及后来的妇女运动,进一步激发了残疾人民权运动( Disability 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兴起,极大地影响了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立法。新的法律禁止歧视残疾人,并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地方公共设施、电信以及交通便利。1961 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Barrier Free Design Standard),1969 年各国以建筑标准补充条件的形式将其具体化。1970 年英国颁布《慢性病患者与残疾人保障法案》(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s Act 1970),其中就已经规定要给残疾人提供通道与设施,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应担负起提供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的职责及策略。许多其他西方国家包括加拿大、德国、法国、波兰、荷兰等均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在近几十年里不断调整完善。
相较于欧美,亚洲的无障碍设计及法规标准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和阶段性。无障碍设计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整体应用相对缓滞,表现出与国家和城市经济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高度相关性。日本的无障碍设计起步较早,法规标准也较完善。中国则在2001年才颁布了相关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就日本、印度、孟加拉国、中国的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些简要比较。
(1)日本的无障碍法规
由于“二战”造成的残疾人数大幅上升,日本自“二战”以后开始重视残疾人问题,1949年颁布了《身体残疾者福利法》,1965年残疾人福利设施由收容中心过渡并扩大至福利住宅。20世纪70年代实施了“福利城市政策”,要求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实施无障碍改造,内容包括:交通路口配置安全设施;公共场所向残疾人开放;公共环境中需配备轮椅;修建残疾人专用厕所;配备浴缸安全扶手或滑轨器械等等[1]。此后“福利城市政策”又进一步扩大至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1994年建筑省颁布了《爱心建筑法》,规定了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走廊、楼梯、电梯、厕所、停车场、建筑用地的无障碍设计要求,并按公共建筑面积大小实施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同时实行奖励制度。2000年颁布了《交通无障碍法》,并于2005年和《爱心建筑法》合并,修订为《关于促进高龄者、残疾者等的移动无障碍化的法律》,界定对象、实施范围、协商制度等方面都得到扩充,促进国民将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困难感同身受来深刻认识“内心无障碍化”[2]。如今,无障碍设施在日本已成为建筑竣工验收的标准之一。遗产地的无障碍设计虽然并未有专门的法规表述,但是包含在了广义的城市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之中。
(2)印度的无障碍法规
残疾人出行的可达性在印度社会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印度政府设想构建一个包容的社会,为残疾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使他们过上富有效率、安全而有尊严的生活。印度政府设有社会正义与赋权部(Ministry of Social Justice & Empowerment)和残疾人赋权部(Department of Empowermen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1995年通过了《残疾人(平等机会、权利保护和充分参与)法案》[Persons with Disability (Equal Opportunities,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Full Participation) Act 1995],明确要求在所有公共场所和运输系统中提供无障碍的途径。1998年印度城市事务和就业部的中央公共工程署颁布了《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无障碍建成环境导则和空间标准》(Guidelines and Space Standards for Barrier Free Built Environment for Disabled and Elderly Persons),对无障碍建成环境设计进行详尽的规定,包括各类建筑物内外的设计要素的建设与维护标准等[3]。建筑环境分为8类,其中,第8类特殊地区包括历史(核心)建成区、遗产和保护地区、景观价值地区、村庄定居点等,第5类休闲空间包括公园、公共开放空间、特定休闲区以及多功能空间。由此基本覆盖了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范围。
(3)孟加拉国的无障碍法规
孟加拉国首都达卡制定的《城市建筑建设法规》(Dhaka Imarat Nirman Bidhimala 2008),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所涉及[4]。该法规自2006年开始应用,经过修改完善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规定所有新建建筑都必须依照法规进行设计建造与竣工验收。其中,第64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无障碍化处理的对象,包括从停车场至电梯大厅的路段、建筑面积超过100 m2的公共建筑、无障碍厕所的数量、无障碍停车场的数量等,同时对门洞、扶手、楼梯、坡道、电梯、厕所、停车场、座位等各类设施都制定了具体的规定要求。此外,在走廊等流通区域、引导标识系统、地面铺装材料、斜坡坡度等方面也针对无障碍提出了设计引导。由于法规主要针对新建建筑,对于历史建筑及遗产地的无障碍设计尚缺少单独的法律条文表述。
(4)中国的无障碍法规
中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开展最早、最完善的是香港地区。1976—1984年期间,香港地区曾多次修订《香港残疾人通道守则》。1989年中国制定并实施了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990年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保障残疾人权益与生活。1998年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筑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建设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2001年正式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2012年6月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进一步促进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2012年9月《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施行[6],其中对坡道、盲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低位服务设施、母婴室等各类设施都有严格的设计要求,实施范围从原本的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扩大到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对于历史文物保护建筑,要求从现有游览路线中择优改成无障碍游览路线,并对出入口、院落、服务设施、信息标识等各方面提出无障碍改造的要求。在扩大的无障碍建设范围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遗产地”,但是通过对历史文物保护建筑及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定,遗产地的无障碍设计实际上也有了相关的指导原则。
图1 东京浅草寺内游客问签处的无高差路面(图片来源:作者摄影)
图2 东京浅草寺大殿一侧的无障碍升降梯(图片来源:http://you.ctrip.com/sight/bogota1702/13243-dianping-p8.html)
整体来看,亚洲国家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现状各不相同,按照所处发展阶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孟加拉国为代表;二、有一定程度的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并已形成一定的法规制度或条例等,以印度、中国为代表;三、无障碍环境建设趋于完善,做法较为成熟,以日本为代表。以下就日本、印度和孟加拉国部分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与建设实践案例分别进行探讨。
日本的无障碍环境设计已体现出通用设计的特征,不仅仅针对残障人士,而且充分考虑老人、儿童、妇女等不同性别和年龄段的人群的需求。许多遗产地,像东京浅草寺、长野善光寺、奈良药师寺、大阪天守阁等,已具备相对成熟的无障碍环境。
东京浅草寺(Tokyo Asakusa Sensoji)是东京都内现存历史最悠久的一座寺院,是深受欢迎的民众游乐之地。寺院内部地面大多平坦(图1),例如,进入正门后长250 m的商业街,街道路面与店面采用同一标高,减少了行动不便者的障碍。街道的路面与店面之间通过一道金属的排水格栅带划分,使得店面内外虽无高差,却不会因此进水。排水格栅带的孔隙非常小,不至于卡住女士的高跟鞋跟,真正做到了适应所有人的无障碍感受。
图2为浅草寺本堂,正殿前有宽阔台阶,在其一侧的小型构筑物内设置有无障碍升降机,可供老人与残障人士乘坐,直达大殿平台参观,避免了攀登大殿门口台阶的困扰。升降机外部采用的木质材料、深红颜色、传统瓦顶风格,与大殿建筑样式相同而融为一体,与浅草寺整体风貌也相吻合。
在浅草寺雷门对面的浅草文化游客信息中心内,无障碍设计同样细致入微。无障碍厕所内,除了最基本的扶手、感应洗手装置等设施,还配备了婴幼儿介护台、更衣台、紧急呼叫按钮等,方便各类人群的使用。
日本遗产地中无障碍交通设施的增设,主要遵循这样的规定,即国家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向公众开放的重要场所,有条件的应设非永久性、可拆卸或组合式交通设施。在具体设计及实际建设中,可结合主体建筑物周边的场地环境条件、游客数量和使用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例如奈良的药师寺(Nara Yakushiji Temple)在不同的建筑物入口处,就分别添设有可移动的、非永久式无障碍坡道(图3,图4)。
在印度,政府往往与研究机构合作,共同致力于无障碍环境的改造建设。研究机构为政府提供无障碍环境的研究咨询,同时与印度考古调查机构、大学合作,形成非政府组织,提供技术援助,保障印度历史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设计,为残障者等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平台。关于印度部分历史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阶梯、坡道不便于老人与残障人士攀登,缺少无障碍路径,厕所、售票处、饮水设施等无障碍改造。印度考古调查机构(ASI)据此在印度国内外游客最常光顾的一些遗产地进行了相应的改造[7]。
德里红堡(Lal Qil’ah,Red Fort)位于德里东部老城区、亚穆纳河(Yamuna River)西岸,因整个建筑主体采用红砂岩建造呈红褐色而得名,是莫卧儿帝国时期的皇宫。古特伯高塔(Qutb Minar)是德里的主要标志之一,塔周围的遗迹在历史上曾是这座城市的中心。泰姬陵(Taj Mahal)是印度知名度最高的古迹之一,这座白色大理石建成的巨大陵墓清真寺,1983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单。 印度德里红堡(图5)、古特伯高塔(图6)和泰姬陵(图7)通过增设较缓的坡道为乘坐轮椅者提供出行方便,同时也为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了另一条舒适轻松的游览路径。
另一个举措是在景点入口处设置盲文标注的信息牌,为盲人提供完善的信息提示,例如泰姬陵入口处的盲文标牌。起初盲文信息牌仅在10个售票的遗产地设立,包括红堡和古特伯高塔,在此基础上再推广到其他遗产地[8]。对盲人友好的(Braille-friendly)无障碍设计,不仅为视力障碍者提供了信息,也给予他们更大的参与感,有助于他们了解这座城市的历史和文化。
印度的遗产地在进行无障碍改造时都进行了针对性的设计,增设的无障碍设施所运用的材料、色彩,能基本做到与整体环境风貌一致,在不破坏整体氛围的情况下为弱势群体提供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孟加拉国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主观认识、财政投入等因素的制约,大多数遗产地目前普遍存在无障碍设计和建设不足的状况。在首都达卡,政府列明了大约100处急需保护的遗产地,主要分为历史、休闲、公共设施、社会文化、宗教、政治、城市空间等七大类别,计划对其进行保护,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
达卡的历史遗产地拉尔巴格堡(Lalbagh Fort)(图8),是一座不完整的莫卧儿城堡建筑群,位于达卡西南部的布里甘加河(Buriganga River)前。城堡始建于1678年,但是最终没有建成,留下了不完整的结构。随着当时首都的迁移,堡垒被遗弃。长期以来,这座城堡被认为是三座建筑——清真寺、比比帕利陵墓(Tomb of Pari Bibi)和觐见宫(Diwan-i-Aam)的组合,现存有两条通道和部分受损的防御墙。最近由孟加拉国考古部门进行的发掘工作揭示了其他结构的存在。
由于遗产地的建筑群并未最终竣工,后续也几乎没有进行维护,因此现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无障碍状况非常不尽人意。道路、楼梯、平台缺少栏杆、扶手;不适用于轮椅建筑物前有高起的入口平台,但是没有无障碍坡道,不适用于轮椅(图9);通向重要建筑物以及卫生间的方向标识中没有盲文指示系统;没有供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卫生间、洗手池等。
图3 奈良药师寺的可移动无障碍坡道(图片来源:作者摄影)
图4 奈良药师寺的非永久式无障碍坡道(图片来源:同图3)
图5 德里红堡内的无障碍坡道(图片来源:www.transed2012.in)
图6 古特伯高塔的无障碍坡道(图片来源:同图5)
图7 泰姬陵的无障碍坡道(图片来源:同图5)
日本、印度、孟加拉国遗产地无障碍建设的实践案例,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目前亚洲遗产地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建设的整体状态和水平。作为对一些共性问题的积极应对,可以着重从立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公众参与三个方面探讨针对性的提升策略,这为中国遗产地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提供了参考。
(1)严格细致的立法。在无障碍法规政策体系中,细化与完善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设计与建设标准,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对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执行结果都要进行详尽的立法规定。同时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明确各级责任主体,让无障碍设施真正给相关使用者带来便利。
(2)创造性的规划设计建设。规划、设计与建设遗产地无障碍环境时,要注重吸收先进的技术和理念,注重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的整体性。一方面,关注遗产地无障碍环境相对于使用者的整体性。建筑物入口、通道、电梯、厕位、服务台、饮水器、坐椅的无障碍设计,要满足残障人群出入、购票、餐饮、休息、如厕、游览等基本要求,而且还要设计可供残障人群正常通行、抵达主要景区景点的闭环式或非闭环式游览通道。另一方面,关注遗产地无障碍环境自身的整体性。妥善解决好遗产地在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时对原有建筑物、遗迹的影响,在建设选址、体量、色彩、材料、细部处理上尽可能减少对原有环境的冲击,降低对遗产地美感与历史文化价值的破坏。
(3)广泛参与的社会过程。遗产地的无障碍环境规划、设计与建设应是一个社会广泛参与的过程,包括政府、企业、民间组织、普通市民、残障个体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可以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政府主要负责立法与监管,职业团体制定标准和规划设计,企业可以投资捐助建设。还要鼓励各类残疾人、老年人及更广泛的人群参与遗产地无障碍建设的立法、设计、管理过程,真正尊重残障人群的感受,体现社会发展的包容性。
图8 拉尔巴格堡的部分建筑遗存(图片来源:作者摄影)
图9 建筑入口处高差缺少无障碍处理(图片来源:同图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