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
“自从跟网贷大佬们学会了分散投资,鸡蛋不要装在一个篮子里,聪明的我把资金分散放到了投融家、钱妈妈、银票网、善林金融、唐小僧、联璧金融………结果现在所有维权群里都能看到我的身影。”
这个用来调侃P2P“爆雷”潮的段子,如今却成为一些个人投资者的心酸写照。进入20培年,P2P江湖又传来了不少“雷声”。
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新增问题平台673家(编者注:问题平台指存在停业、清盘、无法正常提现、失联等情况的平台),相比之下,2017年同时段的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为479家。不同的统计时段与口径之下,有些人得出的结论更为“惊悚”,比如:7月初的一周内40家P2P“爆雷”。
半年的时间,新增673家P2P问题平台,多吗?近5年的峰值出现在2016年,当年上半年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与今年相当。除了密集出现的问题平台,今年“爆雷”的一些平台让很多投资者“蒙了”,因为其中不乏一些国资系以及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
早在两年前,原银监会等四部门就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两年的监管目标任务并未如期完成。今年7月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再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这是一场“攻坚战”而非“突击战”,不少接受采访的网贷行业人士对行业长远规范发展依然充满信心,并认为强监管反倒是优秀平台脱颖而出的机会。
行业现状:P2P又现集中“爆雷”
关注“爆雷”平台,更要警惕和防止发生“羊群效应”
2018年会否重演2014年“雷潮”?两者有无本质不同?
回顾网贷“爆雷”简史,2014年被业内普遍认为是第一个“爆雷”年,虽然当年新增问题平台数量的绝对值并非近5年最多的。
2013年被业界视为网贷行业“狂欢之年”,P2P作为一种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迅猛。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年底时,累计的平台数量已达1372家。而在网贷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是监管缺失等诸多问题。
2014年,被业内冠为P2P行业的“爆雷年”,彼时“踩雷”事件频发,导致一部分投资者自此在高收益的P2P门外徘徊不前。
2014年之后,P2P平台数量一边在增长,一边“爆雷”也开始变得频繁。网贷天眼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全国新增问题平台的数量分别为:1026家、 1498家、948家。
再看2018年上半年,全国新增问题平台673家。而7月初的两周内,又有牛板金、壹佰金融、银票网、火球网、多多理财、合力贷、投之家等多家平台出现问题,上海、浙江成为“重灾区”。
其中,牛板金为杭州P2P网贷平台,最早以活期产品为主,目前己被杭州警方立案侦查;银票网为上海P2P网贷平台,主要以票据抵押为主,累计成交额140亿多元。7月6日,银票网实控人自首,目前警方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投之家,2014年成立,创立之初定位为互联网一站式P2P理财平台,后转型为P2P网贷平台,2018年6月份宣布获得4.09亿元B轮融资,2018年7月13日爆出平台资产出现问题,运营团队已报案。
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平台总数达6660家,累计问题平台总数达到4495家,淘汰率己达67.49%。截至6月30日,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12240.70亿元,年度内首次出现下降,一定程度上表明行业发展压力过大,平臺生存遇瓶颈。目前,行业呈二八分布,头部平台规模较大,《5月网贷平台贷款余额规模TOP100排行榜》显示,前100家平台余额规模占比达64. 36%。
对于网贷行业今年来的“滚滚雷声”,有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吐槽说:”现在互金圈找工作就像‘扫雷。”他刚刚面试过上海的资邦金服,即网贷平台“唐小僧”的母公司,“面试时,那个既连中金所是什么都不知道。还好没去,否则入职手续没办完就要被经侦请去喝茶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毕研广告诉记者,2014年的那一次“雷潮”,多数是“庞氏骗局”引发“爆雷”。通俗点说,2014年“爆雷”的多是诈骗平台,借互联网金融的东风来骗钱。
他认为,今年的情况跟2014年的情况有天壤之别,今年“雷潮”最大的因素在于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是整个金融环境引发的风险传递到了网贷平台。网贷行业人士吴张杰认为,2014年时甚至有上午刚成立下午就跑路的公司,而今年很多平台觉得自己撑不下去了,也没有跑路而是选择主动清盘,但清盘时承诺的兑付时间各不同:36个月、5年甚至10年的,最后的执行情况怎么样?很有可能只是为了防止投资人报案,应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哪些平台在“爆雷”?国资系、上市系有啥猫腻?
究竟哪些P2P平台在这一轮“雷潮”中倒下?仅以6月的情况为例。网贷天眼研究院不完全统计的数据显示,6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为88家,较5月略有增加,其中提现困难43家,平台失联30家,警方介入7家,停业或转型平台6家,平台诈骗两家。
新增问题平台仍以民营草根平台为主,主要是因为这些平台实力较弱,运营能力不足,在运营成本和合规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无法继续运营而遭“淘汰”,当然其中也有部分平台上线不到两个月就出现问题,被认为属于纯恶意诈骗平台。
但这也并不能说明“有背景”的平台就一定安全,6月“爆雷”的P2P平台中不乏国资系、上市系等此前被认为信用背书良好的网贷平台。
据了解,目前P2P行业中存在平台为吸引投资人,以较低估值出让部分股份,甚至免费赠送股份换取与国企或上市公司合作的情况。另外,部分平台虽然对外宣称属于上市系,但其背后的上市公司股东为“ST股”,存在股东大比例质押股权甚至爆仓、经营不善等情况,如钱满仓股东*ST天马(002122.SZ)实控人徐茂栋质押的股票早己爆仓。
网贷天眼副总裁李光耀则认为,许多所谓国资平台的国资股东实际是花钱买来增信的,甚至是免费赠送的,而且所谓的国资公司大部分是县区级国企。而一些国资股东实际上已经隔了好几层股权关系,还有一部分国资公司入股多家平台,但主业从来就不是金融,类似这样的平台并不能确保其安全性。
此外,6月又有两大高返平台唐小僧、联璧金融“爆雷”,至此,当年的高返四大平台,雅堂金融、钱宝网、联璧金融、唐小僧已经全部“凉”了。
此前,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获取新客,会通过返利的方式快速吸引投资人,以匹配资产提升人气。但如果平台长期采用高返活动来提升平台人气,则可能说明平台运营其实已很不健康,需要依靠“羊毛党”支撑,长此以往,平台很难承受如此高额的成本,资金链断裂是大概率事件,甚至有些平台其实就是庞氏骗局,以高收益吸引投资人入局,一旦投资人不进行投资或撤资,必然会导致平台资金链断裂。
你我贷创始人严定贵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目前出事平台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资产质量不佳,导致平台经营不善;另一种是伪P2P平台,本质是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第一类平台出事是行业正常出清,可以让投资者认清风险和收益应当匹配,达到投资者教育的目的;第二类平台,即伪P2P平台,一旦出事投资人很可能血本无归,误导投资者,甚至引发恐慌,对行业伤害极大。
“在监管限制规模严控增量的背景下,网贷投资人和借款人数量每月仍可达到400多万人,说明网贷存在市场需求。但一些伪P2P平台在‘浑水摸鱼,这类平台‘爆雷,投资人很可能血本无归,影响也容易被夸大,极易造成投资人恐慌。正常P2P网贷平台遇到经营不善的问题,通过后期催收等,投资人可以获得部分补偿。”严定贵说。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危险的是,金融市场有“羊群效应”,投资人挤兑,合规的平台都会招架不住。
监管进程:专项整治两年未达目标,还将延长一年
这是“攻坚战”而非“突击战”
2016年“监管元年”定了哪些任务目标
2016年被视为P2P的监管元年,标志性事件有两个:一是当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对外公布,从备案管理到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等方面为P2P立下规矩;二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也于同年成立,重点整治问题中就包括P2P网络借贷。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说, 《办法》出台至今已近两年,本来监管层的态度是:“给你们两年时间,总归什么都能搞好了。”但从今年4月传出风声备案要延期开始,人们就能意识到,曾经的过度扩张,让P2P留下太多不合规范的业务,存量问题也不是说解决就能解决的。
今年7月初,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央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指出,再用一到两年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化解存量风险,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初步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制度体系。
这意味着原定于今年6月底完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仍将继续,而据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披露,除P2P之外的包括互联网资管、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外汇交易等其他互金业态仍按原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将存量风险化解至零。P2P网贷清理整顿延长至明年6月份。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此次央行公告非常及时,对于接下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确定了思路、任务和大致时间表。
而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完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提法,也意味着这场互联网金融合规监管并不是“突击战”,而是“攻坚战”,接下来或许还会继续升级。
7月16日,中国互金协会对外发声称,要对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充满信心,广大从业机构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积极主动整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为整改合格机构顺利纳入规范管理创造条件,并对整改不合格机构实现无风险退出和有效处置。
具体到P2P行业,花虾金融CEO段念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加强监管短期内会提高平台合规成本,缩小平台盈利空间,平台经营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对于真正合规的网贷平台,在做好资产质量和内部运营的情况下还是能够正常运营的。
他说,网贷行业的优质平台对监管从来都持 “拥抱”的态度,强监管反倒是优秀平台脱颖而出的机会。能不能在“洗牌”中突出优质的P2P平台,建立行业信心,这是监管应该考虑的问题。
合规P2P平台究竟该是什么样子?随着《办法》等文件的出台,这个问题的答案逐渐清晰,在网贷行业“雷声滚滚”之际,行业离合规的目标还有多远呢?
“平台备案”为何一拖再拖
2016年出台的《办法》中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一言以蔽之,《办法》要求对P2P平台进行备案管理。同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了“严格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正因如此,备案被业内视为获得“合法身份”的关键,但在过去两年间,随着互金专项整治工作的延期,备案工作也进行了多次延期。 专项整治工作于2016年4月开始,原计划至2017年3月底前完成,最初,这也被业内视为P2P平台完成备案的时间节点。
到了2017年6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再延期一年。
而2017年12月,P2P網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称“57号文”),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然而备案工作至今没有完成。备案延期的背后,显示出备案的复杂和难度。
上海市金融办主任郑杨表示,“稍微晚一点是为了更好地备案,能够更加快捷便利、标准统一进行备案。标准要统一,不能上海的标准高,其他地方的标准低。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机构,标准应该统一,规则也要透明。”
有业内人士认为,各地整改验收继续进行,但各地的备案细则将暂停发布,国家可能出台统一的备案细则。此前,因为标准不统一,出现了监管套利的现象,一些P2P平台在注册地眼见备案无望,就转而收购一些备案要求较松的地区的小平台,让他们成为壳资源。
段念认为,在强监管的情况下,监管还是需要给出明确的态度,向市场传递合理的信息。例如,对运营状况良好的头部平台给予备案,能够很好地给市场以预期,也帮助行业建立信心。
毕研广也认为,现在网贷平台监管缺的就是“临门一脚”,这一脚就是最终的备案时间。客观来说,延期是为了更好地消化违规业务,谨防风险集中在某一时间点爆发。但依然需要给行业一个“盼头”,否则业务风险遏制住了,“信心风险”可能会爆发。
网贷天眼数据显示,近半年多来,网贷机构数量显著下降,2017年12月,正常运营的平台有2882家,2018年7月初,平台数量减少到2243家。
57号文提出,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
上海市金融办方面表示,上海的互联网金融整治正在持续进行,坚决打击非法交易场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各类金融乱象。目前,互联网金融中,违规的业务量已经整治超过5僩。
郑杨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很多企业有问题,整改以后效果还是可以的,整改好以后能够进入正规运营中,如果不整改或者还是继续违规,我们要坚决打击。”
“爆雷”根源:谁在掌控P2P的钱?钱投向了哪儿?
集中“爆雷”或是监管整治的阵痛
有些平台背后是上市公司?
伴随着一些P2P平台“爆雷”,不少人生出疑问,投资人的钱究竟去了哪里?“爆雷”的P2P平台,究竟是因为诈骗、挥霍,还是因为投资本身出了问题?
《办法》明确了所谓的P2P平台、网贷平台,本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也就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
其需要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等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等活动。
2017年8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其中要求,对整改类机构,明确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
毕研广告诉记者,说到底是为了让网贷平台的资产端更加透明化、单一化。监管先是取消了由平台高息或期限错配引发的风险。然后,再规范网贷平台的业务。在网贷政策的监管中很多次提到了网贷平台的资产端跟投资人要进行一一对应,不能拆分资产,不得进行期限错配。就是为了让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回归本质,还原借款人的本质,让平台去掉高息,去掉包装,让投资人看到一个真实的借款人。随着网贷行业的整改,“羊毛”也许会越来越少。但是平台将越来越清晰,越来越真实地呈现在投资人面前。
但从近期“爆雷”的一些平台的情况看,现实很骨感。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网贷人士告诉记者,杭州近期“爆雷”的很多平台实控人都可以被联系到一起,很多背后有上市公司背景,“拿钱去炒房,还有拿钱去做股权质押,用资金维护股价的情况,不管是投资房产还是股票,很难短时间内提供流动性,本身就是自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网贷业内人士吴张杰告诉记者,目前正规的P2P主流资产包括信贷、车贷、供应链金融以及三农金融等,涉及人群多为中小企业主及有短期应急资金需求的个人。而问题平台多属于自融平台,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虚拟标的或个人在平台借款,最终的资金流向了股东手里。另外借款逾期也会造成平台暴露风险,借款人逾期又分“主动老赖”和“被动老赖”,前者属于骗贷,主观上拒绝还贷;后者属于经营不善或生活变故,无力偿还贷款。
有行业人士分析说,如果我们将理财资金和用户比喻为网贷平台的血脉,那么资产端和借款人就是网贷平台的骨骼。由于监管政策对借款额度、资产类别、借款人等进行了限制,导致过去两年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变化。
《办法》要求,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如此一来,想要获得更多融资的人,以及掌握更高价值抵押物的借款人,不愿意再从网贷平台借款。
例如,房地產抵押融资曾经占据网贷资产的半壁江山,但是现在很少有人会抵押房地产从网贷平台融资,一套房子动辄数百万的价格,在网贷平台抵押仅能获得最高20万元的借款,这显然不划算。
“爆雷”是监管整治期“阵痛”?
从P2P平台借款的群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难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的个人或中小企业,因此其坏账率一直受到关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胡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除了个别分支外,P2P业务是不赚钱的,原因是坏账率较高,利率又有限制。只有现金贷是例外,它的特点是超高利率、超短期限、超小金额,但现金贷只是P2P里的小分支,而且现在利率上限也被国家再次明确了。
胡捷认为,一些P2P平台之所以能维持下去就是靠不断拉新人来填补过去的亏损。因为一直有本金进来,坏账在一定时期不暴露,但这种做法行得通的前提是平台方要有直接或者变相的资金池。所谓资金池就是A借钱给B,但A的钱先给到平台,平台再把钱转借给B。如果B无力偿还,资金池可以垫付,起到缓冲作用。但如果坏账不断出现,资金池就需要不断有新客户“输血”维持。过去这两年,监管措施严厉落地,不准再搞资金池,P2P借贷关系纯粹发生在A与B之间,资金池面临枯竭的问题,历史上积累的坏账缺口逐步显现。
但生菜金融创始人周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今年4月、5月、6月网贷行业的成交量分别为1730.95亿元、1826. 6亿元、1757.23亿元,即使在被认为是网贷平台“多事之秋”的6月,成交量也比4月有所增加。“生菜金融本身的成交量也保持稳定,而且由于一些不合规平台倒掉,借款人客户反而增加了,这使我们可以在更多的借款客户中挑选资质更好的”。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在P2P平台“爆雷”后,经常会与两项罪名联系起来,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有什么区别?与经常听到的“非法集资”又有什么区别?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曾参与过“大大集团”“e租宝系”“快鹿系”“中晋系”等案件,他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媒体报道乃至官方通报时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很多人经常会将几个近似概念混淆。其实在刑法上,“非法集资”对应的是,且仅是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从犯罪客体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的,即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则相对复杂,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简单的是从目的上区分,前者是“在不想侵吞钱财的目的下,吸收了不特定人的钱财”,而后者是“吸收不特定的人的钱财就是为了侵吞”。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P2P平台“爆雷”后,司法机关都比较谦抑和谨慎,更多地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去追究平台负责人和平台员工的刑事责任,而该罪名所受的刑罚远低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鞠秦仪律师表示,更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平台“爆雷”后,结合具体案情,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对于一些本身并没有任何真实投资计划、偿还能力,纯粹为了侵吞他人财物的平台的主要组织者、发起者、负责人,应当更多地适用“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平台公司中负责具体推广业务、招揽客户的小管理人员、小业务员,应当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2016年案发的“中晋系”案件,司法机关就是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徐勤等8名主要负责人的刑责,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下属众多公司小负责人的刑责。
《办法》中规定P2P平台不能干什么?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攔、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