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发生在医疗器械采购租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不但损害了医生的职业形象和卫生行业的声誉,也间接推高了医疗成本,对医患矛盾产生不良影响。本文以查办的某医院原副院长王某受贿案为例开展分析。
关键词 医疗器械 采购租赁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余渊禄,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30
一、医疗器械采购租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是从涉案人员看,专家型人才犯罪突出。其中涉案人员大部分是医疗卫生系统的业务骨干和行业精英。这些专家型人才文化层次高,往往身兼院长、科室主任等行政职务,对医院医疗器械、药品的使用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容易成为医药企业“围猎”的目标。如王某作为某医院某项手术的主治医师,先后兼任医务科科长、副院长等行政职务,是医院最早接触并操刀应用该项治疗技术的医生,全程参与论证了该治疗项目的发展,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王某作为主治医师,对病人是否需要做某项手术有建议权。供应商张某某给予其回扣就是希望王某多做该手术。提高某项手术的利用率,从中谋取利益。
二是从犯罪环节看,新技术、新项目的运用及检验设备仪器及配套试剂的采购租赁是重点环节。一些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及负责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的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生产、经销企业及其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回扣,为其谋取利益。许多医生“开方提成”,也从中收受回扣。如王某案中,某项手术,是一种肿瘤治疗新设备。这种新技术是否被应用,负责采购的相关医务人员具有决定权,供应商张某某要向打开市场,王某等相关人员就是突破口,这也是职务犯罪的高风险环节。
三是从犯罪手段看,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在医疗器械采购租赁领域,给予回扣是贿赂的主要方式。一般由生产商对回扣规定统一的比例,回扣金额的统计、发放形成了固定的流程,根据药品器械的使用量每隔一段时间兑现一次回扣。同时,新型贿赂日益普遍,行贿名目不断翻新,手段不断变换:以折扣掩盖回扣;以新药品医疗器械“宣传费”、“科研协作费”等各种形式收受回扣;报销交通、旅游、通讯等费用。如在王某案中,供应商提出,每做一例手术,提取3000元左右的科研费,返给治疗小组的医务人员,用于科研培训。这里所谓的科研费,实际就是给医务人员的回扣。
四是从作案时间看,作案频繁,持续时间长。医疗器械采购租赁是一个长期且连续的过程,所以作案表现出来的是犯罪的次数多、周期长、单次数额不高、按量定期结算回扣等特点。随着周期加长,双方建立起“细水长流”型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利益输送关系。如王某做一例某项手术,可以获得回扣1000元,从2005年至2011年,历时6年,共做了60余例手术,获得回扣6万余元,双方形成了默契的行受贿关系。
五是从犯罪类型看,有利益集体化倾向,窝案、串案多。科室成员“合伙”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为使医疗器械顺利进入医院,提高使用频率,往往需要向科室负责人、主治医师、麻醉师、护士等大面积行贿,相互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腐败利益的集体化,减轻了其心理上的不道德感,贿赂逐步从个人“独享”向团体“共享”转变。如在王某案中,按照约定,供应商分别给予主刀医师、辅助医师、护士、麻醉师1000、500、200、100不等的回扣,某项手术治疗小组的成员均有收回扣。供应商与治疗小组成员形成了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二、医疗器械采购租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市场不规范,违法成本较低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由于医疗领域准入门槛较低,部分药品、器械、耗材的产能过剩,导致同质化竞争激烈。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等规范、有序的流通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市场营销秩序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同样的药品、器械、耗材在市场上应用,往往不仅取决于价格,更取决于供应商的营销能力。面对巨额的利润空间,供应商为了推销产品会不择手段,不惜违反规定,对拥有采购权、批准权、处方权的相关人员通过回扣、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攻关”。同时,供应商的违法成本较低,对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与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太轻,无法形成震慑作用。违法成本和贿赂带来的高利润之间的反差,使得部分医药代表、医药供应商不惜铤而走险,以获取更大利润。
(二)决策权力过于集中是医院采购环节职务犯罪多发的根本原因
目前,药品、器械、医用耗材等采购过程中的决策权依然集中在医院及各科室负责人手中。医院负责人选择医药公司、医生选择药品,决策过程不公开且没有一定标准,使得医院外部无法对其监督。在器械采购环节,虽然大额项目已引入招标机制,但从计划立项、参与评审到后期的验收借款,医院及其主要科室负责人均具有很大的决策权,而医用耗材采购及小额器械采购环节,则是完全由医院负责人或主要科室负责人直接决定购买数量、品牌及价格。在此过程中,医院没有相应的公开机制与决策标准,在内外部监督机制均缺乏的情况下,权力寻租成为必然。目前,需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在形式上尽管按照采购程序,但实际上具体的技术要求都是由使用方即医院的具体科室提供,具体的需求参数均需要向供应商了解后才能确定。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医院、部门负责医生或主要评标专家具有较强的话语权,某些情形下,临床科室主任(临床医生)有決定使用何种产品(品牌、类型、规格、数量)的权利,因此他们容易成为供应商积极拉拢攻关的对象。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是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查处的案件看,涉案单位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业务工作规章制度,但监督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责任不明确,致使规章制度只是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不能落实到工作中,监督体系存在单一性、随意性、滞后性、无序性等问题。单位往往只注重组织的内部监督,缺乏群众的民主监督;只注重自上而下的监督,缺乏从下而上的监督;只注重行业内部监督,缺乏物价、工商、纪检监察、招投标办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监督职能脱节。同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也为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另外,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乏力,尤其是单位和部门的“一把手”,既是决策者和执行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对“一把手”的行为缺乏监督制约。
(四)法律意识淡薄是诱发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少数医务人员专业知识过硬,能力水平一流,有的甚至是行业的专家,但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对罪与非罪的刑事法律和政策认识不足,不遵守医生的职业道德,部分人错误地把医疗回扣视为属于“行规”和劳务所得,毫无顾忌地接受贿赂。一些医务人员存在着错误思想,如从众无过的心理、攀比失衡的心理、侥幸逃脱的心理等,使得部分人思想防线弱不禁风,导致采购领域“回扣”、“好处费”等潜规则盛行。同时,药品回扣现象屡禁不止,也与医生收入偏低有关。跟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医生的薪酬待遇偏低,无法体现其高风险、高技术的职业特点。为此,少数医生心理感到不平衡,把拿回扣视为合理补偿。在市场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少数医务人员素质不高,没有筑牢思想和道德两边防线,私欲膨胀,内心的价值取向发生异化,在社会上盛行的一些潜规则和腐败风气面前缺少足够的警惕性和防范性,一些医疗机构的精英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完善医疗器械采购制度,促进阳光透明采购
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阳光采购。一是建立医疗购销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参加评标的专家要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并扩大药品招标的范围,结束医疗机构自行招标采购,招标的结果要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规范医疗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医”“药”适当分离,改变医务人员收入与用药数量挂钩的做法。建立医生收入与诊疗量挂钩、综合医德评价等因素的绩效考评机制,逐步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赢利体现在医疗上。三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平台,对医院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检查价格实行公开。对于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采购价格属商业机密,可不向社会公开,但其售出价格应在统一网站上公开并实时更新,便于患者比较和监督。
(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把握医疗卫生单位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过程,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制定系统配套、严密有效的制度体系,使权力科学配置、有效制衡。对于药械采购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部门和环节,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对药剂、设备等重要岗位人员要定期实行轮岗交流。医疗系统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提醒,诫勉谈话。加强对药品生产厂商财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药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医药购销商业活动的整个过程、各个环节处在严密的监管之下。完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同时加强外部监督,上级主管机关和相关监管主体,要加强对医疗卫生部门在大型设备和大宗药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财务检查与审计工作。
(三)加大打击力度,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加大查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对此类犯罪要主动出击、集中打击、坚决查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以及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打击力度,不但要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还要对有前科的公司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最大限度地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同时,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于抵制“醫药回扣”,《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医疗回扣”做出禁止性规定,但治理力度不够。需要加大对医疗行业人员收受贿赂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
(四)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力度,筑牢廉洁从医思想防线
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强化预防,是打击医药购销行业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意识。深刻认识“潜规则”的巨大危害性,坚决反对和抵制“潜规则”的侵蚀。在抓好业务学习的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医学伦理、人文素养教育,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加大预防教育的宣传力度,使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寻找从源头上抓好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办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要使广大医务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明是非,知荣辱,充分运用医疗卫生系统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提高廉洁从医、依法执业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
参考文献:
[1]池强.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出版社.2013.
[2]梁经顺、张异.职务犯罪预防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3]巧志强、接长奇.医院卫生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东北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