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侵案件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制度研究

2018-12-26 12:27刘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可行性

摘 要 在实务中,检察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有的无法正确履行职责,有的同时作为证人作证造成身份混同,有的甚至干扰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判断,司法机关不得不反复询问核实或因证据不足撤诉,造成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本文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探讨了特殊性侵案件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制度,以期实现刑事诉讼法严格证据原则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 特殊性侵 未成年被害人 直接到场 可行性

作者简介:刘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未检组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20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起源于1981年英国的费肯特案 ,该案中的法官认为,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可能无法很好的理解讯问的重要性和他们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且可能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作出错误陈述,他们可能需要一些友好的成年人在场支持、建议和帮助,并据此提出了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制度。

一、特殊性侵案件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的理论支撑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立法基础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少年司法的基石,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其确立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它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基于此设立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充分体现了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另外一个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理论,2015年南京虐童案让“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的国家亲权概念走入大众视野,该理论认为,在父母不能、不宜履行甚至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由国家介入代为履行亲权,但同时国家的干预权不能滥用,需要通过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来制约,即国家的干预必须是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两个理论为性侵案件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特殊性侵案件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的条款进路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明确拒绝到场的条款引用较多,对“未成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基本上很少用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家长是子女最好的代言人,能尽职尽责的监督整个讯问询问过程,另一方面是追求快速破案的思想作祟,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绝大多数由家长陪同报案,有现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马上展开询问,基本不会花时间考量法定代理人是否合适,再协调、安排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这直接造成部分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的源头上就被污染,后期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检察官、法官质疑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受到诱导,难以排除合理怀疑而陷入僵局的情況,甚至据此全盘否定被害人陈述,导致唯一言词证据被排除而无法定罪。

要打破僵局,就要从源头上减少影响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善于运用《指引》第46条的相关规定,让一次询问原则落到实处。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判断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特别对报案不及时且父母作为第一发现人、先前询问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能被诱导的案件,询问前或者询问过程中要多方观察判断父母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干预程度,认为符合条件需要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要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对法定代理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没有明确提出不希望父母在场的,可以参考《指引》第49条合适成年人变更条款 的规定。即司法机关在开始询问前要充分行使释明权,向被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解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规定,主动询问其是否愿意法定代理人在场,明确告知其有“换人”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明确提出但对询问时法定代理人在场表露出抗拒、不满的,应及时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害人的选择权。

三、特殊性侵案件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的必要性

部分性侵案件中,询问时在场的法定代理人有时也会作为案件的证人出现,造成身份混同。根据刑事诉讼理论,证人具有优先原则,即证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其他诉讼职能和职责,因为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同的职能或职责,“一身二职”极易导致所担负的职责冲突,对案件产生先入为主的认识,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父母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最亲近的人极有可能是案件的第一发现人,本来是司法机关侧面了解案发后被害人情绪是否正常、身体是否有不适的绝佳途径,但在询问中作为法定代理人在场后,他们得知了整个案发过程,往往容易产生对案情产生主观臆断,说一些不是自己看到的、经历的但有利于子女的证言,影响司法机关的公正判断。而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性侵害案件适用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制度,可以避免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询问却又同时作为证人违法情形,提高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避免突破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四、进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

(一)提高合适成年人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对特殊性侵案件适用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必须在保证“合适”上下功夫,让到场的成年人切实履行“准家长”的职能。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引》第47条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详细制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履行职责的法律流程,避免在场变成“走过场”。要明确合适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交流必须是司法机关询问的前置程序,合适成年人到场后,要先表明身份,向未成年被害人充分解释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其后要充分运用心理学、教育学方法,从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个性特点中寻找其感兴趣的话题进行交流,获得未成年人的信赖,让未成年被害人觉得合适成年人是“站在我这边的”,使其愿意亲近,对于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合适成年人要尤其注意向未成年被害人表明其会严格保守案件中的个人隐私,不泄露案件信息,说明合适成年人承担的职责,让未成年被害人消除顾虑,缓解紧张情绪。

(二)健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及家庭的心理援助体系

未成年被害人在司法机关询问过程中,往往态度消极,不愿谈及性侵害给自己带来的心理伤害,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家长则更多考虑被害人的名声或怕丢脸,也不愿主动提起,司法机关注重破案和打击犯罪,也很少关注到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感受。司法机关要继续转变理念,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做到“由案及人”,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家庭的心理疏导、危机干预,帮助他们控制性侵造成的焦虑恐惧,明白这并非自身过错,减少自责心理,避免自我攻击。其次,大部分家長在子女遭遇性侵害后不能掌握正确的处理问题方式,导致子女心理问题进一步加剧,因此司法机关也要帮助家长掌握处理心理问题的知识和能力,要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可以联合心理辅导机构进行亲子教育,以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积极主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家长开展心理咨询,提供医学、心理及亲属关系重塑方面的帮助,让他们学会调整家庭关系,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同时要对家长传统的贞操观等偏差认知进行校正,帮助他们进行理解和认知的重构,给遭遇性侵的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正常、温馨的家庭环境,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方面的问题。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深深刺痛了大众的神经,于是近年来,有声音呼吁放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认定标准,以更有力的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但放宽证据认定标准不应是一味的“降低”证据门槛,而是以审判为中心,从源头上提高未成年被害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合理运用《指引》、《性侵意见》合适成年人直接到场制度,积极探索《指引》第46条第二款“其他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情形,及时排除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能被污染的因素,使司法机关在“一对一”证据中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实现司法公正与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统一。

注释:

该案中几名少年被指控谋杀,在没有被告知有权与律师及朋友联系,也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重压之下,几名少年均作出了虚假陈述,承认了犯罪事实,没过多久真凶被抓,几名少年才得以释放。

《指引》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准许。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提出更换合适成年人,但表露出对合适成年人抗拒、不满等情形,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检察人员可以在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后,及时更换合适成年人。更换合适成年人原则上以两次为限,但合适成年人不能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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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羽.儿童证言基本问题探讨.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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