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足不出户可以实施吃饭、购物等日常生活行为。网络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受到各种侵害,消费者面临着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威胁。相比于传统定义中的隐私权,涉及到网络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因为其特殊性而更容易受到侵害,波及的范围更广且传播速度更快,但是维权却因为我国的立法现状而更难以实施。笔者希望可以通过改善我国的立法状况,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
一、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
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电子信息设备利用网络开展交易活动的行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通常需要填写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录,同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和生活喜好等涉及消费者私密的信息将在网络中暴露。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通常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是指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享受的个人信息(IP、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权利,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信息(IP地址、姓名、性别、职业、电话号码、QQ号和E-MAIL等)、个人网络私事(上网习惯、网购习惯和其他等)和个人网络领域。
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的种种个人信息不被非法侵害,需要法律通过一定的制度措施予以监管和保障。但是相对于一般的隐私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有了一定财产属性,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并不具有财产属性。而计算机、网络的高度发达,使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中所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数据信息等各种数据资料具有了重大的商业价值。经营者仅仅通过收集整理消费者的浏览记录、购买情况等就可以掌握消费者的习惯、喜好,从而根据整理结果制定自己的生产销售计划,节省线下人力物力的同时又可以精准的打开市场。相比传统的隐私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更加脆弱。为了获取商业利益,网络中盗取个人信息资料的手段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加之网络中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之快,传播范围也特别的大。对于消费者来说,不仅仅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与此同时还要面对巨大的精神损失。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现状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到的侵害
(1)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在消费页面根据提示填写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银行卡账号、家庭地址等各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而经营者在收集这些个人信息时,通常都是不合理的,在收集过程中也并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就直接将消费者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强行存保留,而没有在交易完成后及时清除。他们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方式也是多样的,简单的方式就是直接在消费者填写相关信息后直接将其收集整理,还有就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用户实施跟踪,获取消费者的密码和浏览记录,以此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最过分的手段还有就是利用黑客通过木马程序侵入消费者的使用系统,在消费者毫无察觉的情况下盗取个人信息。后期通过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甄别出有价值的内容。
(2)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经营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储存在自己的系统程序内形成一个资料库,在需要的时候便随意取用。在非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之前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分析,用于自己的生产销售活动。更有人看到了电话号码、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的巨大商业价值,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作为商品用于买卖交换,从中获取大量不当收益,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能就在这一轮又一轮的不正当交易中因为泄露范围的不断扩大而遭受越来越严重的侵害。例如,快递中的个人信息、购物平台中的个人信息经常被泄露,使得消费者隐私权遭受严重侵害,消费者受到严重的损害。
(3)消費者“私人领域”被侵犯
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各种个人信息在网络购物、发邮件等日常事务中在完全没有察觉的情况下被非法的收集和利用,身处电子信息时代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然后私人生活领域被严重入侵。消费者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泄露,然后他们就能够频繁接到来自于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各种企业的推销电话,手机里永远有删不完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甚至还有接不完的诈骗电话,许多年少的学生和年老的老人都因为接到诈骗电话和收到诈骗短信而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典型的“徐玉玉案”中的当事人因此还丧失了自己的生命。在坐网约车和订餐时由于家庭地址、工作地址等被泄露,司机或者外卖员因为消费者没给好评或给了差评,而使得消费者遭受到了各种威胁或者暴力行为,使得消费者的精神或者身体上遭受到侵害。
2.我国法律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我国的立法上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针对广义的隐私权的法律体系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缺乏统一的隐私权保护制度,《电子商务法》刚刚出台,但是也没有具体针对消费者隐私权规定相应的保护制度,而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只是一些保护力度很低的法规、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由于制定部门的不同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相较于传统隐私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法律制度无法直接使用,导致涉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的纠纷很难处理,这些特殊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2)我国政府监管上的不足
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备,《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较晚,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加之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不断变化,出现的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复杂性以及专业性,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落实困难。而且政府职能对于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职能定位更多是创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消费环境,享受的执法权力力度不够,限制了政府职能部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作用,使得消费者隐私权脱离了政府部门的调控。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1.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我国在立法上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通过解决立法上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这一权利和权利主体。首先,应该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范围,明确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差异,将这一权利在专门立法中得到落实,才能使的消费者加强权利意识。其次,在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中,也要明确侵权主体的范围,对侵权类型、侵权责任要有明确规定,使得消费者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维权,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也能够清楚明确的按照规定及时裁判,而不会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裁决,使得消费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2.完善電子商务的交易环境
第一,强化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性。电子商务行业内部的良性运作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对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从内部减少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电子商务行业应该通过建立自我管理监督的机构协会,通过一些培训和宣传对行业经营者进行指导和引导,强化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隐私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好经营环境。
第二,强化政府的行政监督职能。行政监管是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重要的手段,行政监管手段更加的直接有效,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之职能还没有很好的发挥。应该成立具备专业素质的专门的网络监管部门,由一支懂法、懂信息技术的具有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去处理电子商务中的纠纷,同时赋予该部门一定范围内的执法权力,对网络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专门保护。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和行业监管协会的合作,定期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小结
网络越来越发达和电子商务行业的日益壮大,会让公民的个人隐私更容易暴露在公众的视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因为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了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电子商务行业的运作环境,国家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上也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建立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只有消费者、企业、国家三方一起努力,才能真正的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刘廷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企业经济,2011年第11期第187页.
[2]史健颖.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2014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杨盼盼,女,宁波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专业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