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明敏 赵明星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间品贸易越来越频繁,最终产品的国籍越加模糊,原产地制度显然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工具。以TPP、美韩自贸协定等为代表的高水平自贸区的建立,引领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在此背影下本文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建议,逐步完善制度性管理规则,加快我国自贸区战略建设、创造更好的商业环境。
关键词:原产地制度;原产地条例;实质变更;原产地标记
一、引言
原产地制度是指规定物品等原产地标记制度、判定方法及确认手续,是国家对进出口物品原产地的管理制度。原产地制度具有向进口国消费者提供物品原产地的准确信息,给予生产国的生产者提供市场差别化机会。关于原产地制度,国际上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原产地制度因国而异,内容繁杂且缺少明确性,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贸易壁垒措施。
在与其他国家共存近20年的今天,国际社会对中国经济给予了肯定评价,中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等进一步扩大了中国在国际市场活动的范围。但中国商品原产地的法制整备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中国法律对原产地规定缺乏透明性、法理的模糊性是中国在国际经济合作及交流中产生摩擦的潜在因素。
此前很多研究者对中国商品原产地制度进行了研究,但研究主要集中于原产地规则上,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本身的研究较为缺乏。为此,本文将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的主要规范内容和其特征进行分析,提供有关中国商品原产地制度的准确信息,并提出其问题和改善方案。
二、商品原产地制度的意义与必要性
原产地是指,物品实际上是生产、制造的国家或地区,而原产地规则是判定国际上交易的物品的国籍规则。在适用特惠税率或协定税率等的情况下,为了征收适当的关税,证明物品的原始产地必不可少。
原产地规则可以分为特惠原产地规则和非特惠原产地规则。特惠原产地规则是指,具有经济合作协定等地区贸易中,以协议税率和发展中国家为对象的普通特惠关税的规则。
1.商品原产地制度的意义
物品的原产地指的是“物品的国籍”或“那些物品的生长、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地区”。在贸易中,原产地制度指的是指物品的原产地,用于标记及确认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程序等管理体系,因此,其本身不具有限制国际交易的制度性质。但是,在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上,对于特定国家间贸易限制或贸易优惠时,有必要确认进出口物品是否是属于该特定国家的物品。近来,原料和零部件的国家之间的移动频繁,跨国企业、电商的发展,原产地判定的工作变得更困难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征收关税和采取贸易措施的重要依据。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原产地规则逐渐被作为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被各国应用,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按照其适用范围,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
2.商品原产地制度的必要性
商品原产地制度,从几个方面就认可了其必要性。第一,作为消费者,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商品信息以防止在购买过程中发生损失。第二,从生产者的侧面来看,在特定地区的产品能为生产者提供市场上差别化的机会。第三,政府的立场是确保反倾销关税的征收、紧急进口限制、进口数量限制等各种贸易限制措施的实效性。第四,目前的进出口统计标准为相关物品的装运港,但由于考虑到原产地,可得到具有更有意义的各国家进出口相关的统计资料,可提高其利用率
三、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体系
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上位法,及国务院令第41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入物品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入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下位法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入物品原产地条例》作为一般原产地管理规范判定输出入物品的原产地,为了有效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了多种贸易措施,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原产地表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比例等非特惠贸易措施与政府调控、贸易统计等活动中适对原产地的判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各地方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家品质实验检查监督检疫总局共同协力监督管理与实施。
2.商品原产地判定制度
原产地判定,是指进出口物品的原产地是哪个国家(地区)。进出口物品原产地判定的标准区分了对一般进出口物品的原产地条例上的判定标准和对相互贸易协定上的进出口物品的特惠原产地判定标准。与物品一起进出口的捆包和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细则”中,与相关物品相同,其包装和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会对相关物品的原产地的确定造成影响。进出口物品的包装及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細则》中,相关物品相同如果不被分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物品原产地条例》规定相应的包装及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应另行确定。
3.商品原产地确认制度
商品的原产地确认制度是海关对进出口物品的接收人或配送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验证,具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品验证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实施。进出口物品的接收人和配送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对原产地的行政许可可以向海关申请。
4.原产地标记管理体系
关于中国商品原产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4条规定禁止对外贸易行为中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违反禁止此规定的行为,将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中国商品原产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中国商品原产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法律和管理体系的界限
原产地在韩国与日本等大多数国家的对外贸易法中被详细规定,但在中国的对外贸易法中却存在空白,在中国商品原产地制度主要以而以条例或规定的形式实施,条例和规定相较于法律,更具有灵活性,可根据情况进行修改,而其作为法律的下位概念,对外信任度较弱。
在中国,主要是中国海关总署和各个地方的海关为原产地条例的管理及执行机构。中国的特惠原产地规定主管机关是中国海关总署,原产地的具体判定及管理机关是各地方海关。因此,由于单一的原产地管理体系不充分,管理及执行机构的决定出现错误,很难迅速解决问题。如有像韩国设立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机关,便能解决此问题。
(2)商品原产地判定基准的模糊
中国的进出口物品原产地判定的基本原则、完全产品的标准、实际变更的标准等,与大多数国家没有差异。但对于使用进口原料的国内生产物品的原产地判定,没有设置特别标准。
2.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的建议
至今,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模糊不清,就应该改善现行原产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情形,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在2004年作为条例得到改善。然而,为了提高原产地制度的效力,增加适用范围,提高对外信任度,必须从现行的对外贸易法中编入现行的对外贸易法,从条例升级到法律。
第二,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是海关总署和地方海关作为管理机构,尚无特别委员会。考虑到各行业的特性,中央部门主要负责进行详细的原产地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在对外贸易法中确定原产地标记标准。为了能够正确确认原产地,应该在关税厅设立原产地确认委员会。
第三,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中没有关于原产地管理对象物品的规定。为了实现成熟、全面发展的原产地管理,应根据原产地管理对象的指定、特定进口物品、进口产品等特性来细分标准,并根据正确的方法进行管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分析了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并掌握了问题所在。在中日韩进行FTA协定谈判的当前,中国商品原产地管理规定中有存在不足之处,因此,需要特别整顿法律体系。为扩大日韩对华进出口活动,应在对外贸易法等上位法中规定原产地标记,通过相互信任而顺利进行国际交易,对本国的出口产品标注原产地的规定,将提高对外出口中中国商品的信赖度。另外,有必要认识到近年来多国籍外包成为普遍化的世界经济现状,并明确规定使用进口原材料的国内生产物品的原产地判定标准。这在与日韩国及其他国家的FTA协议中,成为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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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明敏(1990.06- ),女,河南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赵明星(1993.05- ),女,吉林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