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合讲
DOI:10.3865/j.issn.1001-3547.2018.22.005
武合讲 男,中国遗传学会会员、中国农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执业,先创办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后转入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和专职律师,专业处理农作物种子和种业科技成果保护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的大田作物、蔬菜、中药材和食用菌等种子案件和品种推广案件以及种业科技成果保护、种业技术秘密保护、育种专利和品种权保护案件,均为重大疑难案件。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公安部通报的伪劣种子典型案件的50%以上,均由武合讲律师承办。
参加了历届全国农业知识产权研讨会和《种子法》修订论证。受河南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邀请,对种子执法人员、种子管理人员和种子经营者进行培训。著有《农业知识》,在《中国蔬菜》、《中国种业》和《种子世界》等期刊发表论文200余篇。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5306590,E-mail:whj148@126.com
收稿日期:2018-10-30
农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农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既未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或者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也未授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实践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7年8月29日,某农业局出具《关于种子质量及损失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种子使用者种植的32 hm2马铃薯植株矮小、退化株严重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给予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组织司法鉴定人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得出了种子质量问题是造成事故原因,损失数百万元的鉴定结论,并制作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农业局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了种子使用者和种子经营者。种子使用者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据,将种子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种子经营者以某农业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种子质量及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为由诉至法院。
在我国,质量检验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不同。依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和《计量法》规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实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机关考核管理制度。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制度。基于管理制度不同,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检验种子质量的资质。
在本案,种子经营者对司法鉴定机构超越登记范围鉴定种子质量的行为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部和某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超越登记范围鉴定种子质量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是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行政管理行为,二是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技术服务行为;两者性质不同。
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权力,来源于《种子法》和《现场鉴定办法》的授权。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场鉴定的组织者,是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种子管理机构。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鉴定专家,都是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鉴定的行政相对人。
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权利,来源于申请人的委托;申请人和专家鉴定组之间,是一种劳务委托合同关系。专家鉴定组收取申请人缴纳的鉴定费,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现场鉴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场鉴定书》只交付申请人,不交付其他当事人,证明专家鉴定组只为申请人服务。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行政行为范围主要包括:受理鉴定申请、组织专家鉴定组、提交专家鉴定组名单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受理和处理申请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维持鉴定现场秩序、决定终止现场鉴定、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上述规定说明,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查办案件;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权。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是行政确认行为。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行政规章既然明文授权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对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作为中介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就无权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即使不是田间现场所在地的种子管理机构,也无权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某农业局委托田间现场所在地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属于滥用职权。